国际结算合作协议(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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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结算合作协议甲方: 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乙方: XXX 银行地址:北京市地址: XXX邮编: 100010邮编: XXX为充分发挥 XX 银行和 XXX 银行各自优势,形成整体合力,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加强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根据国际惯例、 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要求以及甲方的内部规定,乙方委托甲方办理本协议约定的各项 国际结算业务。 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国际惯例及相关监管规定处理业务,保证业务处理的时效性。 因工作失误或延误导致的损失及后果,视情况双方各自承担

2、相应责任。2. 甲方对乙方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国际结算业务(乙方需提供相应批准经营国际结算业务的核准件) 提供业务支持。 如乙方不再具备合法的国际结算业务经营资格,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由乙方承担因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3. 乙方委托甲方叙作业务前,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必要的客户资料信息,用于甲方进行系统客户信息维护。 甲方承诺对上述客户资料信息履行保密义务,并仅用于本协议所确定的合作事项。 若客户仅在一方建立业务往来,则另一方应避免主动与该客户叙作业务。 甲方不应因知晓对方客户信息而作出损害另一方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4. 双方应建立印押关系。乙方指定本行国际业务部办理

3、国际结算业务,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授权书和被授权部门业务章印模、被授权人的签样等,并具体说明各签样及印章的业务授权权限和范围。甲方按本协议书的约定在乙方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受理乙方委托办理的国际结算业务。甲方负责对外联络与交涉, 乙方与受益人、 申请人或委托人联系, 重要事项甲乙双方需书面联系,并加盖经授权的签字或盖章。115. 乙方应在甲方开立本、外币结算帐户,办妥有关的开户手续。乙方委托甲方办理业务所需的资金存入上述结算账户,并确保结算账户余额不低于所需的付汇金额。 乙方委托甲方办理信用证开证等授信业务,优先使用甲方为乙方核定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超出授信额度业务,双方共同协

4、商落实付款担保及还款来源等具体问题。6. 甲方在接受乙方委托办理业务完成后,应及时将有关回单、副本或单据等交乙方确认签收。7. 甲方办理乙方委托的国际结算业务,应直接与乙方联系,原则上不得与乙方的 客户直接接触。 对于该客户是否有权申请办理有关国际结算业务,及付汇商业单据和相关凭证的有效性、 真实性由乙方负责审查并盖章确认,乙方负有了解客户和对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以及遵守有关反洗钱规定以及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反洗钱相关信息等义务,并承担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致使甲方违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 被有关监管部门罚款等) 和法律诉讼等风险。 甲方仅负有对业务进行表面合规性审查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时上

5、报相关数据的责任,甲方自行承担因其未能有效履行上述责任而产生的损失和风险。8. 业务手续费收益甲方原则上按甲方公布的收费标准(见附件)收取。邮电费等成本费用及国外代理行转汇行等非甲方收取的费用或系国外行补扣、漏扣的费用, 乙方按实向甲方支付。 乙方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并向客户收取,乙方对客户费用上的增加、折让、减免不影响甲乙双方之间的费用计收。费用及收益采取每月集中清算的形式,甲乙双方建立手工台帐逐笔登记,每月底前二个工作日由乙方主动划付甲方。9. 双方基于本协议而合作的具体国际业务品种的业务操作规程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双方如增加新的合作业务品种,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10.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

6、解决。11. 下列附件经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或以其他有效方式共同确认,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相同的效力。(1) 国际结算业务代理操作规程出口业务;(2) 国际结算业务代理操作规程进口业务;12. 经甲乙双方同意,对上述附件中的操作规程可进行修改或补充,对操作规程的任何修改或补充经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确认后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3.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执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争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争议,双方同意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加以解决。14. 本协议经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有

7、效期两年。未了业务继续按本协议执行。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有权中止协议。15.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年月日年月日国际结算业务代理操作规程-出 口 业 务总则本操作规程所指出口业务包括出口跟单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 业务和出口跟单托收(以下简称托收)业务。除非另有约定, 双方依据现行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现行偿付统一规则处理信用证业务,依据现行托收统一规则处理托收业务。信用证通知甲方收到注明由乙方通知的信用证及修改,负责表面真实性审核后在一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乙方来证情况。2.乙方接到甲方来证通知后,应

8、及时指派专人到甲方处签收。乙方不得随意更换签收人员或让受益人自行到甲方处签收信用证,否则甲方有权拒绝。 如双方未尽相应的通知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信用证项下单据出单乙方收到受益人交来单据, 审核无误或经受益人担保后, 在信用证正本上作背批,并将单据和信用证随附明确的审单记录及出单保函(如有)交甲方复核签收(非 甲方通知的信用证,乙方需同时提交信用证正本)。单据和信用证需附在面函之后。甲方收到乙方交来单据后,须核对清单、面函及单据,审核无误后,依乙方指 示和信用证要求寄单索汇(乙方在17 :00 之前交至甲方的单据,根据单据内容的复杂程度,甲方原则上一至两个工作日出单,甲方遇不可抗力的特殊情

9、况除外)。不符点以甲方认定为主 ,甲方经审核单据发现有不符点且无担保或有担保但不能涵盖不符点,则甲方须联系乙方改单或提供担保, 乙方应就相关事宜联系受益人, 并书面指示甲方,甲方依据乙方指示行事, 乙方可先以传真方式将该指示发送至甲方, 并于次日将该书面指示原件交甲方,书面指示须由乙方盖章或签字。托收项下出单乙方应要求委托人在交单时随附托收委托书,委托书须注明: 交单方式:付款交单(简称D/P )或者承兑交单(简称D/A ),后者须注明付款期限; 代收银行(包括名称和联系地址) ; 付款人(包括名称和联系地址) ; 其他:如委托人名称、委托人编号、币别与金额、费用承担方等。乙方审核无误后,将单

10、据附在正本面函之后交甲方复核签收甲方收到乙方交来单据后,须核对清单、面函及单据,审核无误后,依乙方指示寄单索汇。4.乙方在 17 :00 之前交至甲方的单据,甲方原则上一个工作日出单,遇甲方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除外。联系与交涉甲方收到国外来单、 来函等应在一个工作日及时通知乙方,乙方负责与受益人或委托人联系, 并完成与国外行函电交涉的起草和初审工作,然后交甲方复核确认, 由甲方负责及时对外联络与交涉,甲方与乙方可以电话联系,重要事项须书面联系, 并有相关签章。书面联系可先采用传真方式,乙方应于次日将原件补入。收汇和核销甲方收到国外付款将款项按乙方指示转入乙方开在甲方的清算账户,并通知乙方。原币入

11、账业务乙方自行给客户办理入账手续,出具核销联, 并负责出口收汇的国际收支申报。 甲方结汇的业务, 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关付款及扣费凭证,乙方负责协助客户及时完成客户在甲方的申报核销工作。2、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甲方按照信用证指示从偿付行或付款行,或先期从开证行或保兑行索得款项, 并划转至乙方清算账户; 如遇开证行或保兑行合理拒付,按照国际惯例,甲方在当日通知乙方确认后有权主动从乙方账户上扣回相应款项及利息。融资受益人如需融资由乙方提供。甲方不对乙方客户提供融资。-进 口 业 务总则本操作规程所指的进口业务仅指进口信用证业务。甲方接受乙方委托, 对外开立信用证, 乙方负责对客户资信的调查审核,并承担

12、连带保证责任。3、除非另有约定,双方依据国际商会现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国际惯例处理有关的信用证业务。4、开证业务各项环节之书面单据上,由乙方负责对开证申请人印鉴真实性进行 审核,并在业务联系单上加盖乙方在甲方处的预留印鉴,甲方只负责核对乙方在甲方的预留印鉴。信用证开立及修改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对外开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落实付款担保。甲、乙双方应相应建立保证金台账, 双方应定期进行核对, 保证金余额应始终保持合作双方商定的余额。乙方在完成客户开证申请审查后, 将进口开证业务委托书、 进口开证申请书(中行指定格式)、进口合同等相关资料交甲方。乙方应对所要求开立的信用证的合法合规性及贸易背景真实性等负

13、责。甲方负有业务表面合规性审核的责任。甲方在收到乙方交来的开证资料后,根据进口开证申请书及合同的要求,对信用证的条款进行合规性、技术性审核。如审核无误,且其他手续完备,甲方拟出信用证报文,经乙方签字确认后,于一个工作日内通过SWIFT 对外开证,开出后将信用证回执交乙方, 同时为该笔信用证建立档案。如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有问题的,甲方应及时与乙方联系解决,在不符合开证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拒绝开证。乙方需要对已开立信用证进行修改时,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及合同等相关资料交 甲方,甲方经技术性审核无误并经乙方签字确认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对外发电,并将信用证修改回执交乙方签收。 如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有问题,甲方应立

14、即与乙方联系解决。甲方对信用证的增额修改视同开证处理,乙方应按开证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及交纳保证金或落实其他付款保证;甲方有权根据自身判断和相关规定拒绝修改。乙方在收到甲方交来的信用证副本/ 信用证修改副本后, 应仔细核对副本内容, 若发现问题应及时联系甲方作必要的更正或修改。来单处理甲方收到国外来单, 原则上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单据,如单据没有不符点, 甲方于当日通知乙方提取单据。 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日期内确认并由甲方对外承兑或付款,甲方在对外付款时可在乙方确认后主动从方在甲方的清算账户中扣划资金。付款日以甲方到单通知书上所载付款日或到期日为准,甲方应于付款日或到期日前两天通 知乙方备款, 乙方

15、必须保证付款日或到期日其账户上有足够余额。远期承兑业务款项应于到期日前一个工作日做好付款准备。如国外来单有不符点,乙方应在最迟不超过甲方收到单据后的3 至 4 个工作日内以工作联系单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 由甲方对外电提不符点。 因乙方原因造成超过规定工作日丧失对外拒付权利,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因甲方未能及时电提不符点造成超过规定工作日丧失拒付权利,甲方承担相应责任。乙方如欲对单据作拒付处理,应获得甲方对所提不符点的认可,(在双方对不符点的认定上有不一致意见时,按照甲方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处理业务,双方争议另行按照本协议 13 条规定解决) 并将全套单据在甲方收到国外来单后的3 至 4 个工作日之内退还甲方后,方可由甲方正式对外拒付。在提货担保方式下,若该提货担保书系由乙方出具 ,则乙方应在开具提货担保书同时将副本报备甲方;遵照国际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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