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在线考试(主观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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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远程教育学院 期末考试 经济法 学习中心: _姓名: _学号:_ 关于课程考试违规作弊的说明 1、 提交文件中涉嫌抄袭内容 (包括抄袭网上、 书籍、 报刊杂志及其他已有论文) , 带有明显外校标记, 不符合学院要求或学生本人情况,或存在查明出处的内容或 其他可疑字样者,判为抄袭,成绩为“0” 。 2、两人或两人以上答题内容或用语有50% 以上相同者判为雷同,成绩为“0” 。 3、所提交试卷或材料没有对老师题目进行作答或提交内容与该课程要求完全不 相干者,认定为“白卷”或“错卷” ,成绩为“ 0” 。 一、题型 简答题 1 题,每题 20 分,共 20分;案例分析题 2 题,

2、每题 25 分,共 50 分;写 作题 1 题,每题 30 分,共 30 分 二、题目 (一)简答题 简述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与特征。 答: 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行为 这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行为:它包括经济管理行为、 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行使经 济管理权或者经营管理权所指向的行为,如经济决策行为、经济命令行为、 审查批准行为以 及经济监督检查行为等。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一方利用自己的资 金和技术设备为对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而对方根据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支付一定报酬 的行为

3、。 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是指为对方提供一定劳务或服务满足对方的需求,而对方支付 一定酬金的行为。 过一行为与完成一定的工作不同的是,前者通过一定行为最终体现为一定 的经济效果,后者则是通过劳动最终表现为一定的客观物质成果。 (2)智力成果 指人们刨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创造性脑力劳动成果。如专利权、 专有技术、 著作权 等。随着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智力成果在社会财富中将日显重要,其成为经济法律 关系的客体也就是一种必然。 (3)物 指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有些物不能 为人所控制或支配,或即使可为人们控制和支配,但无一定经济价值的物,都不能作为经济

4、法律关系的客体。从法的角度来看,物亦可作多种划分,如: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流通物 与限制流通物;特定物和种类物;有形物与无形物;主物与从物等。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是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的。 - -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以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内容。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两 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则是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否则不是经济法律关系。这种经济权 利和经济义务直接反映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体现了经济性。 (2)经济法律关系除法律规定允许采用口头形式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 一般采用法定的书面形式来表示,以体现经济法律关系 的

5、稳定性和严肃性,并作为将来可能发生争议的处理依据。 (3)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之间尽管有差别,但它们又是有机联系,相 互统一的,是统一在社会经济关系中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 (二)案例分析题 1、2017 年 6 月 30 日,李某从张某的个体超市购买了4 瓶“飞跃”牌啤酒。回 到家中,李某弯腰把啤酒放在地上。还未起身,其中1 瓶啤酒就突然发生爆炸, 弹起的瓶盖一下打伤了李某的眼睛,碎玻璃将李某的脸、胳膊、腿多处划伤,鲜 血直流,其他 3 瓶啤酒也被爆炸而冲倒摔破。李某住院治疗花去了3000 多元, 于是要求张某赔偿

6、其全部医疗费及误工费、营养费。张某认为啤酒爆炸伤人不应 由他负责, 而应由啤酒的生产者市啤酒厂负责。经有关部门鉴定: 啤酒爆炸是由 于瓶内啤酒的压力严重超过规定标准所致,责任完全在于市啤酒厂。 李某向法院 起诉, 要求张某和市啤酒厂赔偿他因啤酒爆炸所遭受的一切损失。而张某则认为, 啤酒爆炸完全是由于市啤酒厂的原因造成的,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 (1)市啤酒厂是否要对啤酒爆炸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市啤酒厂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造成啤酒爆炸的原因是由于瓶内啤酒压力严重 超过规定的标准,市啤酒厂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4 条对生产者 的产品质量责任作出了明确规

7、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 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显然,市啤酒厂生产的啤酒本身就存在着危及人身、财 产安全的危险,没有达到产品质量要求。产品质量法第41 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 成人身、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张某是否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个体户张某某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0 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 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

8、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本案中,个体户张某销售 的“飞跃”牌啤酒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因此张某应当承担赔偿李某遭受的损失的责任。 但张某在赔偿李某的损失后,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即市啤酒厂追偿。 2、某市 A机械厂 2016年 12 月经介绍人刘某介绍,向某市B铸造厂定制车床主 构架 100 套,单价 3 万元,总价款 300 万元, B厂为争取以后业务的发展,与A 厂厂长协商一致,在订货合同中标明,B厂给予 A 厂 10的优惠。 2017 年 1 月 15 日 B 厂依照合同履行义务,发货至A

9、厂;A 厂依照合同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了 - - 270 万元的货款。 B 厂也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了帐。为酬谢介绍人,B 厂 付给刘某好处费 2000 元,A厂向刘某支付好处费1000 元,两厂又分别将好处费 支出记了帐,并代为扣缴了刘某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1)B厂与 A厂的“优惠”约定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为什 么? 答:该行为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折扣,即让利。这是在成交的付款上给对方以一 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但该款项并不能支付给当事人一方的经办 人或代理人 . (2)两厂向刘某支付“好处费”等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答:两厂支付的是

10、佣金,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人提供介绍而得到的报酬,可由买卖 双方给付。 (3)请说明一下在上述案例中区别违法行为和合法行为的界限。 答:回扣是一种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回扣的主要特征是在 “账外暗中” 给付。 折扣和回扣的显著不同在于折扣以明示的方式给付对方,双方都如实入账。佣金的给付也 须以明示方式进行,同时都要如实入账,A、B两厂即是。 (三)写作题 联系我国经济改革的实际,以“经济法的社会责任原则”为题写一篇小论文。 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是经济法的使命,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由国家在遵循社 会经济规律、市场运行机制的基础上,进行调节、控制和指导,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社会 经济正常运行, 协调发展。 下面从经济法产生的背景、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来分析经济法的 社会责任本位。 一、经济法产生的背景 在现代生产条件下,形成了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市场主体独有之间的矛盾,为调 和个体或私人之间的利害冲突,经济法应运而生。 经济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缺陷、 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 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律,不同于一般法律的以个人权力为本位,注重从社会整体经 济利益出发, 通过经济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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