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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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法 第一节信托概述 本节重点: 信托法的基本原则信托法的基本原则 信托的构成要素与信托的分类信托的构成要素与信托的分类 难点(须理解): 信托与代理的比较 一、信托的概念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 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 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 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 分的行为。 信托定义明确了以下几层含义: (1)信任是信托的基础(1)信任是信托的基础。 (2)信托必须存在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存财所转移 (3)信托是为实现委托人意愿而使受益人 获利的财产管理制度获利的财产管理

2、制度。 (4)信托是受托人以自己名义而非委托人 名义进行的法律行为。 二、信托的构成要素 包括信托财产、信托目的、信托当事 人和信托行为四要素人和信托行为四要素 (一)信托财产: A、有形财产:如金钱、动产、不动产、 有价证券等。有价证券等。 B、无形财产:如知识产权。 (二)信托目的: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二)信托目的:信托目的是指委托 人通过信托行为要达到的目标。 如保管财产管支付养老金如,保管财产、管理支付养老金、 救济贫穷、资助科研活动。救济贫穷资助科研活动 (三)信托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1、委托人 条件:委托人必须是财产的合法拥有者必须条件:委托人必须是财产的合法拥有者,必须

3、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受托人2、受托人 资格:受托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 以是个人或法人以是个人或法人。 3、受益人: A资格不论是否有无行为能力A、资格:不论是否有无行为能力 B、范围:受益人可以是一人或数人;可 以是委托人,或委托人以外的人(但受 托人不能是唯一的受益人)。托人不能是唯的受益人)。 (四)信托行为:能够引起信托关 系产生的行为在我国主要包括系产生的行为。在我国主要包括: (1)订立信托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订信托合同须是书面形式 (2)订立遗嘱(必须是书面形式)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 文件文件 三、信托与委托代理的比较(教材240) 代理制度代理

4、制度 (一)相同点: (1)都基于信任而产生; (2)受托人都是为了他人利益而从事活动(2)受托人都是为了他人利益而从事活动。 (二)不同点:(二)不同点: (1)财产权转移不同 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要从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要从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 而委托代理财产的所有权始终归于委托人(被 代理人)。代理人)。 (2)受托人的权限不同 信托业务的受托人拥有为执行信托义务所必需信托业务的受托人拥有为执行信托义务所必需 的广泛权限(除受法律或信托文件的限制); 而委托代理业务的受托人(代理人)权限相对 小仅以委托人(被代理人)的授权为限小,仅以委托人(被代理人)的授权为限。 (3) 名

5、义不同及行为后果的承担者不同(3) 名义不同及行为后果的承担者不同。 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其 收益归受益人收益归受益人。 委托代理中,受托人(代理人)一般以委托人 (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活动法律后果归委(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活动,法律后果归委 托人。 (4)期限的稳定性不同(4)期限的稳定性不同: 信托一经成立,原则上信托合同不能解除。 委托代关系委托人被代人随意而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被代理人)可随意 撤回代理关系。也可因受托人或委托人的死亡、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终止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终止。 四、信托的种类 1以设立信托的目的为标准1、 以设立信托的目的为标准 公益信托 :

6、为公共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利益设 立的信托 私益信托为私人利益设立的信托私益信托:为私人利益设立的信托 2、以委托人受益人是否为同一人为标准 他益信托:委托人为他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 自益信托委托人以自己为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自益信托:委托人以自己为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 3、以受托人是否为信托营业机构为标准划分 民事信托由非信托营业机构从事的信托民事信托:由非信托营业机构从事的信托。 商事信托 (营业信托):受托人为从事信托商事信托 (营业信托)受托人为从事信托 营业的金融机构的信托。 4、以信托财产的性质以信托财产的性质划分 资金信托信托财产为资金的信托资金信托 :信托财产为资金的信托。 按照委托

7、人数目不同,资金信托又能分为按照委托人数目不同,资金信托又能分为 (1)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的即单独资金信托 (2)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委托的,(集中管理、 运用)则为集合资金信托举例运用)则为集合资金信托。举例 动产信托:信托财产为动产 不动产信托信托财产为不动产不动产信托:信托财产为不动产 有价证券信托:信托财产为有价证券业务。包括有价证券信托信托财产为有价证券业务包括 债券、股票等的登记发行、买卖、保管、转让、 过户出租抵押还本领息及领取红利等过户、出租、抵押、还本、领息及领取红利等。 5、以委托人生前还是死后发生效力为标准划分 生前信托:生前设立,生前发生效力。(可以生前信托

8、:生前设立,生前发生效力。(可以 是自益信托,也可以是他益信托) 死后信托:生前以遗嘱的方式设立死后发生死后信托:生前以遗嘱的方式设立,死后发生 效力。(只能是他益信托) 五、信托法概述 一、信托法的概念 我国的信托立法二、我国的信托立法 信托法(2001年)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2007年)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银监会2007年) 三、信托法的基本原则 )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一)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 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权利主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权利主 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 该原则是信托制度的基石该原则是信托制

9、度的基石。 (二)信托财产独立性 “信托财产独立性”是指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 托财产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 对于委托人而言,其转移了财产所有权 对于受托人而言,取得财产所有权,但不能取 得行使所有权所带来的收益,该财产并独立于 其固有财产。 对于受益人而言,只享有收益权。 (三)信托责任有限性 概念是指受托人因信托行为而产生的概念:是指受托人因信托行为而产生的 责任,仅以信托财产为限。 (四)信托管理承继性 1、信托不因委托人的欠缺而影响。1、信托不因委托人的欠缺而影响。 2、在有效期内不因受托人的欠缺或更迭而受 影响;影响; 3、受益人的受益权一般可以转让和继承; 益信托定的实或能实4、公益信

10、托不因原定目的已实现或不能实现 而受影响,依据“类似原则”,将信托财产用 与原信托能类似的其他益的于与原信托尽可能类似的其他公益目的。 (五)利益冲突的防范原则 受托人的忠实义务不得利用信托为自受托人的忠实义务:不得利用信托为自 己或他人谋利,不得使自己处于与受益 人利益冲突的地位人利益冲突的地位。 第二节信托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二节信托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本节提示:注意掌握本节的整体框架结构和各个 知识点重在理解知识点重在理解。 一、信托的设立 (一)信托设立的有效要件:()信托设立的有效要件: 1、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2有合格的信托当事人2、有合格的信托当事人 3、具有合法、确定的信托财产:

11、 财产为委托人所有或有权处分;非法得来的、 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设立信托;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设立信托; 4、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范围确定 5信托设立形式合法书面形式有些5、信托设立形式合法:书面形式;有些 财产应依法登记,比如以房屋作为信托财 产需办理登记产,需办理登记。 (二)信托无效和可撤销 (1)信托的无效严重欠缺信托行为的(1)信托的无效:严重欠缺信托行为的 生效要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无效的情形 (2)信托的撤销:信托行为虽已成立,可 以因其他人撤销权的行使,使该行为无其使使该 效。 可撤销的情形: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可撤销的情形: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 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

12、民法 院撤销该信托院撤销该信托。 比如,委托人面临破产时设立的信托, 其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其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信托的变更二、信托的变更 非依法律或信托文件不得变更信托 ()信托关系内容的变更主要(一)信托关系内容的变更:主要 是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变更。 (二)受益人的变更 受(三)受托人的变更:因辞职或不 履行职责被解任履行职责被解任 三、信托的终止 (一)概念:信托的终止,是指已经有效 成立的信托, 根据法律或信托文件的规定成的信托, 根据法律或信托文件的规定 而归于消灭。 (二)信托终止的情形(二)信托终止的情形 (三)信托的解除: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依据 法律或信托文件行使解除权而使

13、信托关系消灭。 依法可解除的情形: A他益信托: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经A、他益信托: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经 受益人同意、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B自益信托委托人是唯受益人的委托人B、自益信托: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 或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 (四)信托终止的法律后果: 信托关系不再存在信托关系不再存在; 重新确定信托财产归属: 首先如信托文件有规定 归信托文件规定的人首先,如信托文件有规定,归信托文件规定的人。 其次,如信托文件未规定,按照下列顺序归属: A、受益人或其继承人 B、委托人及其继承人 (待续) 庭审现场庭审现场:新车旧伤:新车旧伤 h/ ihih/ ihi an

14、chang/20100402/104206.shtmlanchang/20100402/104206.shtml 信托无效情形: 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会公共利益; 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委产或者本定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 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BACKBACK 信托法第49条:因设立信托时 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 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 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 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

15、信托财产 的管理方法。 BACKBACK 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的情形: (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 (三)经受益人同意; ()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BACKBACK 信托终止的情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二)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三)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四)信托被撤销或被解除。 BACK 1、提供信托财产2、发放信托收益证书、提供信托财产2、发放信托收益证书 3、融资租赁或分期付款出售 4、支付租金或

16、货款、融资租赁或分期付款出售 4、支付租金或货款 5 5出售证书出售证书6 6付款付款5 5、出售证书出售证书6 6、付款付款 7、支付本金和收益,收回证书7、支付本金和收益,收回证书 委托人受托人 租用人 或 1 3 委托人受托人 或 购买人 2 4 56 社会上的社会上的 投资者投资者 7 投资者投资者 back 动产信托程序示意图 back BACK 代理制度代理制度 第一节 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backback 当事人: “代理人”是代人实施行为的人代理人是代人实施行为的人; “被代理人”是代理人为其代为实施行 为的人;又称“本人” “第三人”则是指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第三人则是指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 律行为的人,又称“相对人”。 二、代理的特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代理人在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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