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学校开学后出入管理办法

上传人:letao****18521 文档编号:146005303 上传时间:2020-09-25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4.9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学校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学校开学后出入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学校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学校开学后出入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学校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学校开学后出入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学校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学校开学后出入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学校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学校开学后出入管理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学校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学校开学后出入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校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学校开学后出入管理办法(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学校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学校开学后出入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开学后出入管理,严守阵地,确保校外疫情不进校园、校内疫情不扩散,依据国家和我省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管控、精准施策的原则,切实强化学校出入管理。第三条 以“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障师生安全”为目标,按照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要求,健全并严格落实出入登记、体温检测、消毒等相关管理规定,保障广大教职员工、学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校包括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校园包括教育教学区域和家属院区域。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职员工包含本校教师、工勤人员

2、、临时聘用人员和家属。第六条 学校须严格控制出入口数量,原则上一个校园只开启一个校门出入口。结合工作实际,在学生集中返校和上、下学时,视情况增加校门开放数量,避免高峰时段人员聚集。除保留必要的校门出入口外,暂不使用的出入口,须及时关闭上锁,严禁人员出入。第七条 在校园居住、在其他单位(学校)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凭工作或学习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由学校办理出入手续,方可出入校园。二、进入校园管理第八条 疫情防控期间,学校一律实行封闭管理,无关人员和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第九条 学校通知开学后,教职员工和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未经学校批准,一律不得提前返校。第十条 凡进入校园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一律

3、核验身份,进行体温检测,并登记相关信息,确认符合相关规定后,方可进入校园。首次返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须提交健康证明等相关材料,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人员,一律不得返校、返岗。第十一条 发现发热、干咳、乏力等异常症状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一律不得进入校园,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配合做好后续处置工作。第十二条实行分批、错峰开学、上学,避免校门口人员聚集。引导学生快速进入校园、家长尽快离开校门口,减少逗留时间。第十三条 因疫情防控等工作需要,须临时进入校园的疾控、医疗机构和水、电、气、暖及社区等单位工作人员,由对口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入校园。第十四条 对需临时进入校园的人员,在测量

4、体温的同时,须登记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单位或居住地址、身体健康状况、是否到过疫区、是否接触过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等详细信息。发现情况异常的,一律禁止进入校园。对临时进入校园的人员进行严格管控。第十五条 凡经学校同意进入校园的车辆,须进行检查、登记。有条件的学校,在校门口附近设置车辆消毒区域,配置消毒设备和物品,对进入校园的车辆进行消毒。第十六条 疫情期间,严禁物流配送和快递等车辆进入校园。确需进入校园的,经学校同意后,到校园指定区域临时停放,不得到其他区域;完成任务后,不得在校园停留。三、离开校园管理第十七条 教职员工和学生离开校园,须按学校的规定执行或经学校批准同意。未按学校规定执行或非

5、经学校批准同意,教职员工和学生一律不得离开校园。第十八条教职员工和学生及临时进入校园的人员离开校园时,须进行登记、身份核实和相关材料核查等,并测量体温。发现异常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相关部门,妥善予以处置。第十九条 实行分批、错峰放学,避免校门口人员聚集。引导学生快速离开校园、学生及其家长尽快离开校门口,减少逗留时间。第二十条 正常在校期间,经学校批准同意离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返校后须详细报告个人去向和接触人员。四、保障措施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校园出入口配备必要的体温检测和相应办公设备等,满足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有条件的学校,在校门出入口设置红外热成像仪。第二十二条 加强校园出入口管理队伍

6、建设,配备专职安全员和卫生员等,严格校门出入口管理。为管理人员配备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口罩、手套、防护服等防护用具,强化自我保护,确保自身安全。第二十三条 学校须根据要求,创造条件,开发或推广使用学校出入信息管理系统,规范出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五、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 对不服从管理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的规定,一律严肃处理。第二十五条 对不服从学校管理的社会人员,由学校联系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第二十六条 因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对出入校园人员失察漏管的,根据情节轻重,严肃进行追责。六、附则第二十七条 各地、各学校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学校附属单位由学校参照上述规定,负责做好出入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