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编辑)2010-GMP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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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目 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发布1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无菌药品等5个附录的公告2关于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有关事宜的公告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4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质量管理4第一节原则4第二节质量保证4第三节质量控制5第四节质量风险管理6第三章机构与人员6第一节原则6第二节关键人员6第三节培训8第四节人员卫生8第四章厂房与设施9第一节原则9第二节生产区10第三节仓储区11第四节质量控制区11第五节辅助区11第五章设备12第一节原则12第二节设计和安装12第三节

2、维护和维修12第四节使用和清洁12第五节校准13第六节制药用水13第六章物料与产品13第一节原则13第二节原辅料14第三节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15第四节包装材料15第五节成品15第六节特殊管理的物料和产品15第七节其他16第七章确认与验证16第八章文件管理17第一节原则17第二节质量标准18第三节工艺规程19第四节批生产记录20第五节批包装记录20第六节操作规程和记录21第九章生产管理22第一节原则22第二节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22第三节生产操作23第四节包装操作23第十章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24第一节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24第二节物料和产品放行28第三节持续稳定性考察28第四节变更控制

3、29第五节偏差处理30第六节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30第七节供应商的评估和批准30第八节产品质量回顾分析31第九节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32第十一章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33第一节原则33第二节委托方33第三节受托方33第四节合同33第十二章产品发运与召回34第一节原则34第二节发运34第三节召回34第十三章自检34第一节原则34第二节自检35第十四章附则35附录1:无菌药品39第一章 范围39第二章 原则39第三章 洁净度级别及监测39第四章 隔离操作技术42第五章 吹灌封技术42第六章 人员42第七章 厂房43第八章 设备43第九章 消毒44第十章 生产管理44第十一章 灭菌工艺45第十二章 灭菌方法

4、46第十三章 无菌药品的最终处理47第十四章 质量控制48第十五章 术语48附录2:原料药49第一章 范围49第二章 厂房与设施49第三章 设备49第四章 物料49第五章 验证50第六章 文件51第七章 生产管理51第八章 不合格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的处理53第九章 质量管理54第十章 采用传统发酵工艺生产原料药的特殊要求54第十一章 术语55附录3: 生物制品56第一章 范围56第二章 原则56第三章 人员56第四章 厂房与设备57第五章 动物房及相关事项58第六章 生产管理58第七章 质量管理59第八章 术语59附录4:血液制品60第一章 范围60第二章 原则60第三章 人员60第四章 厂房与

5、设备60第五章 原料血浆61第六章 生产和质量控制62第七章 不合格原料血浆、中间产品、成品的处理62附录5:中药制剂63第一章 范围63第二章 原则63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63第四章 厂房设施63第五章 物料64第六章 文件管理64第七章 生产管理65第八章 质量管理65第九章 委托生产66第十章 术语6670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发布2011年02月12日发布历经5年修订、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版药品GMP)今天对外发布,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我国自

6、1988年第一次颁布药品GMP至今已有20多年,其间经历1992年和1998年两次修订,截至2004年6月30日,实现了所有原料药和制剂均在符合药品GMP的条件下生产的目标。新版药品GMP共14章、313条,相对于1998年修订的药品GMP,篇幅大量增加。新版药品GMP吸收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按照“软件硬件并重”的原则,贯彻质量风险管理和药品生产全过程管理的理念,更加注重科学性,强调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达到了与世界卫生组织药品GMP的一致性。药品GMP的修订是药监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关注民生、全力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又一重大举措,它的实施将进一步有利于从源头

7、上把好药品质量安全关。1998年修订的药品GMP的实施,在提升我国药品质量、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世界卫生组织及欧美等国家和地区药品GMP的技术标准得到很大的提升,新的理念和要求不断更新和涌现,我国现行药品GMP需要与时俱进,以适应国际药品GMP发展趋势,也是药品安全自身的要求。我国现有药品生产企业在整体上呈现多、小、散、低的格局,生产集中度较低,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实施新版药品GMP,是顺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有利于促进医药行业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淘汰落后生产力;有利于调整医药经济结构,以促

8、进产业升级;有利于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加快医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新版药品GMP修订的主要特点:一是加强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大幅提高对企业质量管理软件方面的要求。细化了对构建实用、有效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强化药品生产关键环节的控制和管理,以促进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二是全面强化了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增加了对从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素质要求的条款和内容,进一步明确职责。如,新版药品GMP明确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必须具有的资质和应履行的职责。三是细化了操作规程、生产记录等文件管理规定,增加了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四是进一步完善

9、了药品安全保障措施。引入了质量风险管理的概念,在原辅料采购、生产工艺变更、操作中的偏差处理、发现问题的调查和纠正、上市后药品质量的监控等方面,增加了供应商审计、变更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等制新制度和措施,对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主动防范质量事故的发生。提高了无菌制剂生产环境标准,增加了生产环境在线监测要求,提高无菌药品的质量保证水平。新版药品GMP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自2011年3月1日起,新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扩建)车间应符合新版药品GMP的要求。现有药品生产企业将给予不超过5年的过渡期,并依据产品风险程度,按类别分阶段达到新版药品

10、GMP的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督促检查和指导。此外,国务院相关部门将加强沟通和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推动新版药品GMP的顺利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制定新版药品GMP的贯彻实施意见,将于近期发布。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无菌药品等5个附录的公告 2011年02月24日 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16号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无菌药品等5个附录的公告有关管理事宜的公告根据卫生部令第79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

11、三百一十条规定,现发布无菌药品、原料药、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及中药制剂等5个附录,作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配套文件,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无菌药品2原料药3生物制品4血液制品5中药制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关于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有关事宜的公告 2011年02月28日 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19号关于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有关事宜的公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业已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依据药品管理法和卫生部令第79号的规定,

12、现就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工作安排公告如下:一、自2011年3月1日起,凡新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扩建)车间,均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现有药品生产企业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的生产,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其他类别药品的生产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未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的企业(车间),在上述规定期限后不得继续生产药品。二、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建立和完善企

13、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更新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各类管理软件并验证和试运行,组织开展企业员工培训。相关工作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三、药品生产企业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满但尚未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的,应在原药品GMP证书期满前六个月,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送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企业自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符合要求的,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其他类别药品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不符合要求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企业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收回药品GMP证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网站上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GMP证书延续情况予以公示。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2011年3月1日起受理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申报要求提出的认证申请。经检查认证符合要求的,核发新编号的药品GMP证书。2011年3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申请,按原规定完成认证工作并核发药品GMP证书,其有效期最长至本公告第一项规定的实施期限。特此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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