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合同管理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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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合同管理计划1.编制依据:是否否交商务部保存是理赔清算合同终止解决争端达成一致是提交索赔报告否否索赔是交商务部修改合同是否否是修改计划否是报告业主分类存档交项目经理综合评价交商务部合同终止文件汇总异常情况信息收集信函往来指令变更工程量统计工程完成合同任务实施图1 合同管理流程图诉讼(仲裁)方案的实践外聘律师规定方案的规定可行性分析与决策申报与审批拖欠款的清理与回收清欠奖惩清欠经费回收方式决策落实责任制清欠指标的确定拖欠项目的认定拖欠处理文本草拟合同总结结算责任成本的确认标价分离合同履行竣工结算结算工作奖罚预算专用章管理办理工程结算策划结算风险等级划分过程中的纠纷处理索赔中间结算与中间计量签

2、证管理项目合约资料管理变更项目预算责任成本中间调整施工图预算项目预算责任成本决定合同交底合同履行策划评审签订文件保管建立台账风险等级管理评审洽谈投标文件评审招(议)标文件评审投标需要诉讼图2 合同业务流程图有拖欠款2.签证管理一般规定2.1对发包人签证2.1.1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情形下,签证事件发生后3d内向发包人提交签证资料,当改签证事件持续进行时,应阶段性向发包人提交后续签证资料。签证单的格式参照示范文本。2.1.2签证事件发生后,经办人员必须精心撰写签证事实,签证事实应经得住发包人的推敲。2.1.3签证申请中涉及的干扰事件、签证内容、签证值计算以及相应的证据要充分齐全。2.1.4所有的签

3、证资料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发包人。2.1.5对报送的签证资料做好应答对策,并预防对方的反索赔签证。2.1.6用词简洁准确,调理清楚,逻辑性强,签证值的计算要符合合同约定,合同中未约定选用的计算方法是必须采用常规的方法。2.1.7通过对几种计算方法的对比分析,选择最有利的计算方法计算签证值。2.2签证单的要素2.2.1简洁的说明针对什么事件提出签证的要求。2.2.2阐明发生签证事件的有效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合同条款、指令、变更罕见、各类确认函等2.2.3描述签证事件发生的进过及其对总承包方的影响,以及总承包方要求签认的相关事宜,包括工程量、工期、费用等。2.3流程2.

4、3.1签证事实发生后,现场经办人收集资料,撰写签证单2.3.2技术性的签证(含设计变更)交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经济性签证(含材料类的签证)交项目预算员审核。2.3.3签证必须由项目总工程师和合约经理进一步复核,项目经理审批后报送2.3.4特殊情况下的签证须经企业总经济师审批3对分包人签证3.1一般规定3.1.1对分包人的签证应遵循以合同为依据、现场发生为事实。“实事求是、量入而签”的原则3.1.2对分包人的签证不得完全参照或等同于发包人的签证工程量,应以分包人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准,特殊签证除外3.1.3总承包项目经理部任何人员不得超越权限在签证中签订合同外的施工单价或总价。合同没有约定单机的由

5、分包人提出报价,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审核后报企业审批3.1.4签证不得违反分包人投标承诺及合同的有关约定3.1.5对于内容不清楚、不齐全的签证单或计算单,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合约人员不得予以审核3.1.6分包人的签证单应内容齐全,并经其签字盖章后方可提交给总承包项目经理部,进入审核核价程序。3.2分包人提交的签证等应注明以下内容3.2.1工程指令签发时间及编号;3.2.2签证事实发生、完成时间及签证单提交的日期;3.2.3签证的依据(工程指令、变更或任务书等函件作为附件);3.2.4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简述;3.2.5涉及的工程量和金额。3.3审核依据3.3.1工程指令、施工任务书及现场签证等书面函件;

6、3.3.2工程特点及现场实际施工情况;3.3.3分包人的合同、承诺书、补充协议、企业核定的单价确认函;3.3.4工程图纸;3.3.5其他。3.4总承包度对分包人签证单的审核流程、期限及其他3.4.1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应要求分包人在签证事件完成后2d内提交签证资料(签证单、工程指令等证据资料)一式二份,供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现场工程师审查。3.4.2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现场工程师在接到分包人提交的签证资料后,2d内完成审定(若现场工程师发现签证内容逾期提交可以直接认定该签证单作废);总承包项目经理部主管生产副经理及合约人员审核期限分别不能超过2d及3d。3.4.3如果涉及到非分包人原因的返工时,应要求分包

7、人于当日会同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的现场工程师办理返工量签证;如果涉及到工程量增加且根据工程指令等不能计算出增加工程量时,应要求分包人于该工程指令完成7d内,会同现场工程师到现场以文字描述或绘制简图等方式确认。3.4.4特殊的工程变更、增加工程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的,可以分批签证(完成多少签证多少)。3.4.5总承包项目部必须将签证单(原件二份)随每月报企业的报表报企业预结算主管部门审核,逾期不报的,将追究项目合约经理的责任。企业预结算主管部门每月对各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的签证进行审核,经总经济师审批后反馈到总承包项目经理部,作为分包人中间结算(计量)、付款的依据。3.4.6分包人完成全部施工内容,签证单

8、原件(一份)随结算书交企业预结算主管部门审核。3.4.7上述审核人员均应签署姓名及日期,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现场工程师及主管生产副经理着重对事实及数量进行认定,项目合约人员重点进行合同条款的审查与签证金额的计算审核,项目经理根据会签意见确认审批后上报企业。3.5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的相关审核要求3.5.1生产副经理、现场责任工程师、合约人员三人签署具体意见,不得化简为“同意”、“属实”、“工程量属实”等词语或无任何具体意见而只作签名。3.5.2现场责任工程师及副经理在签署审查意见时,应就签证单或计算单的内容逐条审查,说明完成情况,并提供具体意见。3.5.3项目合约人员应在现场工程师详细审查意见的基础上

9、对签证内容进一步审查,包括工程量核实。存在问题的,项目合约人员应据实签署初审意见,必要时可要求重新办理签证单。3.5.4任何签证尽量避免以点工或台班计算。如确需以点工或台班计算,必须说明工作量情况,工人施工起止时间及人数,机械设备运转时间及数量,否则项目合约经理和项目经理不得予以审核审批。3.5.5对于因设计变更造成返工项目,必须注明返工原因。3.6 其他3.6.1对以下情况的签证单,项目合约经理和项目经理不得予以审核审批:虚假签证、重复签证、过时效签证、未按上述程序办理的相关签证。3.6.2杜绝先签证后施工的情况出现,对于100h以下的口头指令,必须在两天内书面确认;对于100200h的用工

10、,生产副经理必须签发书面工作指令后方可同意分包人进行施工;200400h的用工,必须有项目经理、生产副经理、合约经理联名签发书面工作指令后方可同意分包人进行施工;对于一次性零星用工超过400h的或对于同一工作内容涉及及金额大于5000元以上的,必须经总承包项目部主要人员讨论决定,并及时报企业预结算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同意分包人进行施工。3.6.3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每月应如实上报本项目各分包人当月的签证单,严禁未经审批就高估冒算各班组月签证工作量。3.6.4合同单价及合同总价已包括的工作内容不得另行签证,否则,由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承担该项费用,且项目合约经理、项目经理分别承担签证金额10%的赔偿金。3

11、.6.5现场签证在未办理工程结算之前,不得全部作为分包人已完成工作量的依据,月度支付暂按50%支付工程款。3.6.6项目合约经理应对各分包人的签证单分别进行编号保存,并建立签证台账。4.合约资料管理4.1.1商务经理是项目合约资料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第一类文件的复印件、第二类及第三类文件原件的收集和整理(第一类文件原件的收集、整理及保管由企业合同主管部门负责)。4.1.2工程开工后,项目合约经理应着手建立合约档案,并随合同的实施及时补充档案文件。工程竣工后档案移交至企业合同主管部门,合同总结及工程经济指标分析在工程结算办理完毕后及时归档。4.1.3合同资料分三类管理:第一类,合同及附件;第二类,合同履行过程记录;第三类,管理体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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