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新修改)(2020年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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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第 页/ 共18页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 刘律师编辑、整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 2008 年 4 月 24 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公 布,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8 年 4 月 24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0 年 12 月 28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七次会

2、议通过,2008 年 4 月 24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康 复 第三章 教 育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六章 社会保障 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第 页/ 共18页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 刘律师编辑、整理 2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 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 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 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

3、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 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 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 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 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四条第四条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 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 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第 页/ 共18页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 刘律师编辑、整理 3 第五

4、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 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 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 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 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 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

5、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 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 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 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 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第 页/ 共18页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 刘律师编辑、整理 4 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

6、应当依法履行 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第八条第八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 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 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九条第九条 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 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 第十条第十条 国家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 建设贡献力量。

7、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 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 作的领导,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建立健全出 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针对遗传、疾病、药物、 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 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国家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残疾人状况的统计 调查和分析。 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第 页/ 共18页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 刘律师编辑、整理 5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 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

8、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抚恤和优待。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 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每年 5 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第二章第二章 康康 复复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 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 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 力。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 统康复

9、技术相结合;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 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 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 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 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 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 构。 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第 页/ 共18页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 刘律师编辑、整理 6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 务组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 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单位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

10、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 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有计划地 在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康复 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科学研究等工作。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 程,设置相关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政府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 训;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 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

11、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 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第三章第三章 教教 育育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 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第 页/ 共18页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 刘律师编辑、整理 7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 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 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 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

12、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 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 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 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 职业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 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 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 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 会

13、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 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第 页/ 共18页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 刘律师编辑、整理 8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 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 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 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 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

14、疾 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 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 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 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 上文化教育、职业教育。 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 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应 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 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 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 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第 页/ 共18页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 刘律师编辑、整理 9 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 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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