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全文下载(2020年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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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 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 党组织应当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引导党员坚定共产主义远大 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四个意识” 、坚 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 ,增强党性,提高素质, 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 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

2、思想、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时代党 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教育、管理、监 督、 服务相结合, 推进 “两学一做” 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不断增强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建设政治合格、 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的党员队伍。 第四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将严的要求落实 到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接 受教育管理; 2 (二)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党性教育和政 治理论教育,引导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不忘初心、牢记 使命;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3、,注重党员教育管理质 量和实效,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 贯彻落实;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尊重党员主体 地位,充分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作用。 第二章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 第五条 把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 装全党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首要政治任务,引导党员充分认 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意 义,自觉学懂弄通做实。 第六条 组织党员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入学习 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基本 精神、 实践要求, 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 增强政治自觉、理

4、论自信、情感融入。建立以学习贯彻习近 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的党员教育教 材体系。 教育引导党员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同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 3 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马 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 第七条 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 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采取集中轮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 中心组学习、理论宣讲、组织生活、在线学习培训等方式, 形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长效机 制,推动党员学深悟透、入脑入心。 第八条 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引导党 员把自己摆进

5、去、 把职责摆进去、 把工作摆进去, 学以致用、 知行合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增强过硬本领, 做好本职工作,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全面学、 系统学、贯通学、深入学、跟进学,自觉用以武装头脑、指 导实践、推动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 党员教育基本任务 第九条 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 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 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 增强党性修养,努力掌握并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 法。 第十条 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

6、练,严格党内政治生活 4 锻炼, 教育党员旗帜鲜明讲政治, 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 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做到 “四 个服从” ,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 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一条 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引导党员牢记入党 誓词,坚持合格党员标准,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带头践行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培养高尚道德情操, 培育良好思想作风、 学风、 工作作风、 生活作风和家风。 加强宪法法律法规教育, 引导党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十二条 加强党的宗旨教育,引导党员践行全心全意 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提高群众工作 本领,密切联系服

7、务群众。 第十三条 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引导党员学习党史、国 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铭 记党的奋斗历程,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践行 共产党人价值观,激发爱国主义热情。 第十四条 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围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 重大决策、推进落实重大任务,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 读世情国情党情,回应党员关注的问题,引导党员正确认识 形势,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要求上来。 第十五条 注重知识技能教育,根据党员岗位职责要求 和工作需要,组织引导党员学习掌握业务知识、科技知识、 5 实用技术等,帮助党员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增强服务 本领。 第四章 党员日常教育管理主

8、要方式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 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党员应当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 组会和上党课,进行学习交流,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党 员领导干部应当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党支部应当每月开展 1 次主题党日,贴近党员思想和工 作实际,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 开展志愿服务等。 党员应当按期交纳党费。党组织应当做好党费收缴、使 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 1 次组织生活会,也可 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一般以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 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 1 次民主评议党员。党 支部召开党员大会,

9、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 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 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 心理状态,党组织负责人应当经常同党员谈心谈话,有针对 6 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 市、县党委或者基层党委每年应当组织党员 集中轮训,主要依托县级党校(行政学校) 、基层党校等进 行。根据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 本单位中心工作和党员实际,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党员每 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 32 学时。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党中央

10、部署要求,组织党 员认真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围绕学习教育主题, 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查找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 省级党委、行业系统党组织可以根据党员思想状况和党 的建设需要,适时开展专题学习教育。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 用,结合不同群体党员实际,通过树立、学习身边的榜样, 设立党员示范岗、 党员责任区, 开展设岗定责、 承诺践诺等, 引导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创先争优, 在联系服务群众、完成重大任务中勇于担当作为,做到平常 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 鼓励和引导党员参与志愿服务。党员应当积极参加党组 织开展的志愿服

11、务活动,也可以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 心爱护相统一,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励关怀帮扶 党员。 7 针对老党员的身体、居住和家庭等实际情况,采取灵活 方式,进行教育管理服务,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 挥力所能及的作用。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身患重病甚至 失能的党员,组织活动和开展学习教育不作硬性要求,党组 织通过送学上门、走访慰问等方式,给予更多关心照顾。 第五章 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 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党籍。 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 过 5 年

12、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 定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 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 6 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 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 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 2 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 复党籍。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退党 除名、开除党籍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符合条件的可以 重新入党。 第二十五条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 的隶属关系。 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 8 组织。有

13、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 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 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 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党员工作单位、 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 或者外出学习、 工作、生活 6 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 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 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 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 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 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第二十六条 对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应

14、当由具有审批 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者县 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六章 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严格组织生活、听取群众 意见、检查党员工作等多种方式,监督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 纪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道 德规范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履行党员义务、联系服务 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 9 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 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 抓早抓小、 防微杜渐。 第二十九条 对党员不按照规

15、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 按时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 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 的,党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 进提高。 第三十条 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 党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 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 正时间不超过 1 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应当采取帮 助教育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 给予除名处置: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 件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

16、变的,劝 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 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 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 予以除名; (四) 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 经教育不改的, 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10 (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 退的予以除名; (六) 没有正当理由, 连续 6 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 予以除名。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七章 流动党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对外 出 6 个月以上并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当保持 经常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在流动党 员相对集中的地方,流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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