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职责救护队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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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岗位职责救护队各人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 岗位职责救护队各人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 尘和顶板事故,参加危及井下人员安全的灭火工作。 第 5 条第 5 条参加排放瓦斯、疏通溜煤眼、启封火区、反风演习和其 他需佩用呼吸器的安全技术工作 ; 参与审查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协助搞好安全及事故处理。 第 6 条第 6 条做好井下的预防检查工作,掌握井下的巷道布置、工作 地点和避灾路线,协助矿井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 7 条第 7 条实施军事化管理,按计划进行严格的军事训练。 第 8 条第 8 条组织本单位新队员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 9 条第 9 条按规定配备救护装备,做好仪器装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2、。 第 10 条第 10 条根据服务矿井主要灾害类型制定预处理方案, 并进行训 练演习。 第 11 条第 11 条负责本单位各岗位工、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 管理。 第 12 条第 12 条执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 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 13 条第 13 条负责井下消防器材库的使用和管理。 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 第 14 条 第 14 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 术规范的,救护队负直接责任。 第 15 条第 15 条 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的,救护 队负直接责任。 第 16 条第 16 条未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

3、划的, 救护队负直接责任。 第 17 条第 17 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其情节、造成后果的性质、 损失大小,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及处理各种事故中,违章指挥、违章作 业造成严重事故者; (二)当事故发生后,应召不到或逃避出动及畏缩不前、临阵逃 脱或拒不执行战斗命令者; (三)对在矿山救护工作中,因玩忽职守而贻误战机,导致严重 后果者; (四)对在处理事故和抢救遇险遇难人员中,隐瞒事实真相,谎 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 18 条第 18 条未做好井下的预防检查工作,不熟悉井下巷道而导致 不良后果的,救护队负直接责任。 第 19 条

4、第 19 条救护队装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造成事故的, 救护队负主要责任。 第 20 条第 20 条救护队配备处理矿井各种灾害事故的技术装备和训练 器材不足的,救护队应负主要责任。 第21条第21条救护装备、 仪器维护、 保养不完好, 救护队负直接责任。 第22条第22条未组织本单位新队员签订师徒合同的, 救护队负直接责 任。 第23条第23条未根据服务矿井主要灾害类型制定预处理方案, 进行训 练演习的,救护队负直接责任。 第24条第24条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救护队 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5条第25条未执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的,救护队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第26

5、条 井下消防器材库管理不善或器材不足的,救护队负直接 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7条第27条救护队未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质认证, 取得 合格证从事救护工作,救护队负主要责任。 第 28 条第 28 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 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救护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救护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救护队队长是救护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对救护队的安全生 产工作全面负责。 必须具有领导救护队处理矿井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 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 第 1 条第 1 条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 规

6、范。 第 2 条第 2 条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按 规定进行考核。 第 3 条第 3 条组织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坚持 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不断提高救护队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 4 条第 4 条根据集团公司救护大队的工作计划及矿分管领导安排, 结合本队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救护队行动计划。 第 5 条第 5 条按时参加矿井安全生产会议, 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安全 会议,传达上级安全指示精神,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 6 条第 6 条参加审查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掌握矿井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矿井搞好安全和消除事故隐患的工作。 第 7 条

7、第 7 条坚持主动预防的原则, 有计划地组织小队下井熟悉巷道, 了解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态,在熟悉巷道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 时处理。 第 8 条 第 8 条 处理事故时,负责向抢救指挥部领取任务,制定救护队 的行动计划,并向各小队下达战斗任务。 第 9 条 第 9 条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与工作小队经常保持联系,掌握工 作进展,及时向他们供应装备和物资。 第 10 条第 10 条必要时,下井领导小队去完成任务。 第 11 条第 11 条负责管理救护队使用的装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 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 12 条第 12 条负责井下消防器材库的使用和管理,满足矿井安全生

8、产的需要。 第 13 条第 13 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进行安全管理交接, 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第 14 条第 14 条工作中尽职尽责,培养一支具有无私奉献和自我牺牲 精神的特别能战斗的队伍。 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 第 15 条第 15 条未执行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 和技术规范,救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16 条第 16 条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未按规 定进行考核的,救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 17 条第 17 条未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救护队队长负直 接责任。 第 18 条第 18 条从事救护工作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

9、措施组织施工的, 救护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19 条第 19 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其情节、造成后果的性质、 损失大小,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及处理各种事故中,违章指挥、违章作 业造成严重事故者; (二)当事故发生后,应召不到或逃避出动及畏缩不前、临阵逃 脱或拒不执行战斗命令者; (三)对在矿山救护工作中,因玩忽职守而贻误战机,导致严重 后果者; (四)对在处理事故和抢救遇险遇难人员中,隐瞒事实真相,谎 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 20 条第 20 条未参加审查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掌握矿井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救护队

10、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21 条第 21 条未有计划地组织小队下井熟悉巷道,了解掌握煤矿安 全生产状态的,救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22 条 第 22 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 、审查 中,救护队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救护队 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23 条第 23 条未按时参加矿井安全生产会议, 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安 全会议,传达上级安全指示精神,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问题的,救 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24 条第 24 条救灾过程中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事故扩大造成 损失的,救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25 条第 25 条使用的装备、 器材、 防

11、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不符合国 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而导致事故的,救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26 条第 26 条井下消防器材库装备不足或管理不善的, 救护队队长负 直接责任。 第 27 条第 27 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的, 救护队队长负直接责 任。 第 28 条第 28 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 主要责任、 重要责任、 领导责任的, 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追究刑事责任。 救护队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救护队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救护队副队长应积极协助队长开展好矿山救护工作, 负责救护队 战斗准备、 技术训练和后勤管理工作。 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

12、及相关的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 第 1 条第 1 条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 规范。 第 2 条第 2 条协助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第3条协助队长工作,负责战斗准备、技术训练和后勤管理。 当队长不在时,履行队长职责。 第4条第4条参与制定矿井救护管理制度和救护行动计划、安全技术 措施,并负责贯彻落实。 第5条第5条参与救护队管理,重点抓好分管范围内的管理工作,做 好战备训练及日常装备管理、保养,确保“闻警即到,速战能胜” 。 第6条第6条参加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管理水平,积极协助技 术人员制定矿

13、井救护行动计划、措施。 第7条第7条参加需要佩戴氧气呼吸器的安全技术工作,带领救护队 员搞好排放瓦斯、启封盲巷等工作。 第8条第8条监督救护队使用的装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 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 9 条 第 9 条 协助队长做好搞好矿井职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宣传教 育工作。 第 10 条 第 10 条 在处理事故时,直接在井下领导一个或几个小队从事 救护工作。 第 11 条 第 11 条 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及时向抢救指挥部报告所掌握的 事故处理情况。 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 第 12 条第 12 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 技术规范,救护队副队长负

14、直接责任。 第13条 第13条 未协助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 救护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14 条第 14 条 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出现失误, 救护副队长 负直接责任。 第 15 条 第 15 条 因管理不当或失职、 渎职造成的安全事故及损失, 救护 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16 条 第 16 条 从事救护工作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措施组织施工的, 救护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17 条第 17 条使用的装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不符合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救护副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 18 条 第 18 条 救灾过程中,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事故扩大造成

15、 损失的,救护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19 条第 19 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其情节、造成后果的性质、 损失大小,给予救护队副队长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 任: (一)在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及处理各种事故中,违章指挥、违章 作业造成严重事故者; (二)当事故发生后,应召不到或逃避出动及畏缩不前、临阵逃 脱或拒不执行战斗命令者; (三)对在矿山救护工作中,因玩忽职守而贻误战机,导致严重 后果者; (四)对在处理事故和抢救遇险遇难人员中,隐瞒事实真相,谎 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 20 条 第 20 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 、审查 中,救护副队长

16、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救护副 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 21 条第 21 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 的, 应视情况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 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经济处罚、 追究刑事责任。 救护队技术主管安全岗位责任制救护队技术主管安全岗位责任制 救护队技术主管是救护队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 对救 护队的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及相关的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 第 1 条第 1 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 技术规范。 第 2 条第 2 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 、 矿山救护规程 、安全技 术措施。 第 3 条第 3 条 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协 助队长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 4 条 第 4 条 负责组织编制救护工作的行动计划。 第 5 条 第 5 条 负责本单位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 6 条 第 6 条 负责组织编制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不断提高救护队 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 7 条 第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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