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的原则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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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调查和案例分析,郭魁建 电话 01061697827 13801062510 电子信箱,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郭魁建,.,内 容 概 要 一、基本概念回顾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三、事故案例分析 四、问题思考对策,.,生产安全事故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安全生产 是旨在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的一项方针,也是企业管理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的工伤和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

2、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1.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安全生产作为经济工作中的首要任务来抓。2.安全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不允许以生命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发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4.要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核心十六字:以人为本;安全发展;预防为主;严格问责。,.,安全生产的意义:1.是党和国家在生产建设中一贯坚持的指导思想,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策,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2.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和条件。3.是企业现代化管理

3、的一项基本原则。 核心十二字:指导思想;基础条件;基本原则。,.,安全生产的原则:1.安全具有否决权原则。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3.“三同时”原则。4.“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一否,两管、三同、四不 。,.,事故特征 普遍性:人类生产生活过程总伴随着危险 随机性:时间、地点、形式、程度不确定 必然性:危险的客观、绝对存在 复杂性:事故的多因素、多系统关系 突变性:平衡原理 潜伏性:事故结果之前的变化过程 重复性:同类事故的不断发生 规律性: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事故原因 从“人

4、、机、环境”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有直接的和间接的。 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基础薄弱,准入门槛低,本质安全度不高;二是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三是非法违法生产严重,屡禁不止;四是监管不力,执法不严;五是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低。,.,权力 权力就是甲方主体(社会、集体或个人)赋予乙方主体(社会、集体或个人)能够自由支配有关价值资源的能力,这种支配能力就是乙方主体能够自由支配与履行责任相关的、甲方所拥有的价值资源。 权力就是独立的个体或团体因为对自己的负责和他人的负责,而获得另一个个体或团体的认可之后可以对给予他认可人的影响力。 权力就是一种需要履行责任的“支配”有关资源的能力。,.,

5、资源(广义): “资财之源”,是创造人类社会财富的源泉。马克思认为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是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资源。 可利用的自然物质。如:煤、铁、石油等。 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等的来源。 资源(狭义): 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或进行事故调查等工作所需的人员、资金、设施、材料、技术、方法及法律法规等。,.,责 任 在现代汉语中有三个互相联系的基本词义。 一是份内应做的事。如“岗位责任”、“尽职尽责”等。 二是特定人对特定事项的发生、发展、变化及其成果负有积极的助长义务。如“担保责任”、“举证责任”。 三是因没有做好份内的事情(没有履行角色义务)或没有履行助长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如“违约责任”

6、、“侵权责任”、“赔付责任”、“事故责任”等。 责任就是自己应当做的和不应当做的事情。 一般把前两种责任称为积极责任,把后一种责任称为消极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属消极责任。,.,玩忽职守 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玩忽职守行为,.,责任事故 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后果。 也可以简单理解为:完全可以避免的事故,即为责任事故。,.,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一个主体两个方面:企业是生产安全的责任主体;政府对生产安全负有监管责任。 重大劳

7、动安全事故罪 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事故调查处理 政府批准、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依法依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展开调查,并依据事故单位和个人的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的一种行为。 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领导者是与事故等级相对应的地方政府,它负责批准这个组织的成立,并对这个组织提出的调查报告给予批复。,.,事故调查的原则 政府统一领导、属地、分级负责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 调查组的职责 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核实伤亡人员和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确定事

8、故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完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问题一切工作均围绕事故展开事故反映:社会宏观经济运行、中宏行业和区域、微观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多层次问题,.,事故中心论,强调: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事故查处、问题整改五个重要过程。,.,.,事故调查的法规依据,综合类: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国标GB6442-86)、刑法及国务院302号令等。,专业类:民用航空法、消防法、道路交通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监

9、察条例等。刑法修正案六(不断改进。比如: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设立危险驾驶罪)。,.,事故调查的法规依据,国务院及地方政府依法制定出台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以及企业制定的制度也对各自权限范围内的事故调查工作具有法定作用。如:国发201023号文件。,实际工作中:主要是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同时,各地也依此“模式”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来完善各地的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的法规依据,注意:法律的执行主体 安全生产法第2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

10、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事故调查的法规依据,493号令第2条规定: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第45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事故分类及标准之一:生产安全,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条,.,事故分类及标准之二:工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轻伤事故:只有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 能伤害)的事故。 重伤事故:有重伤(指相当于规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 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但无人员死亡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2人) 死亡事故:

11、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分类及标准之三(例):电力、铁路,电力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的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599号令) 铁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原来:一般事故险性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新修正:2008年按国办493令以国务院501号令重新进行了划分,.,事故调查程序,.,事故的现场处理;物证搜集;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证人材料搜集;被调查者材料及证人的口述材料;现场摄影;事故图绘制。 该标准需要修改、补充、完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3-8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12、一、 事故调查主体 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 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 较大事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 注意: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 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 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 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 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二、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原则: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具体要求:应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 关、公安

13、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 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注意:有所需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 利害关系,.,调查组设置及分工,调查组一般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 技术组:主要对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进行调查 管理组:主要对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进行调查 综合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协调、信息沟通 及处理,综合、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检察院:主要对涉及公职人员的失职渎职问题 进行调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三、 事故调查程序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

14、的处理建议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60天内提交,延长不得超过60天) 注意:报告包括了上述所谈内容之外,还要有抢险施救及事故信息是否存在迟、漏、谎、瞒报等情况。,.,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四、 事故调查之后的处理 第一步:批复: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第二步:处罚责任人: 有关机关单位负有事故责任人员所在单位对该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

15、追究刑事责任。,.,罚 则 内 容(节选),对企业负责人: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对事故单位: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步:单位整改,并受

16、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步:公布 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重点强调: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28条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29条规定: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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