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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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讲人 刘勇律师简介,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 主 任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暨 北京、上海贸仲、成都、贵阳等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仲裁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 委 员 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项目管理委员会暨 理 事 建筑企业经营和劳务管理分会 专家团成员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常务理事 北京市建设工程、土地、政府采购项目 评标专家,刘勇律师联系方式:,手机:13901089859; 电话:010-83812076; QQ:1325111324 电子邮箱:liu-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57号美克大 厦5层508室,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 邮编

2、:100071,看“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 对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深远影响 刘 勇,住建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决定从2014年9月至2016年8月期间,在建筑行业开展以下六个方面的治理工作: (一)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二)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三)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 (四)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 (五)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

3、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新修订),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 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试行)的要点,住建部2014年8月4日发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对建筑行业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施工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加大了整治力度。,一、进一步明确了违法发包的界限和处罚标准 1、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了违法发包的八种情形: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

4、包给个人的;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3)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6)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7)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上述发包人违法发包的八种情形,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细化。例如: (

5、1)明确了建设单位肢解工程违法发包的界定标准; (2)提出了认定违法发包的新情形。,2、对违法发包的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3、对违法发包的行政管理措施 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致使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

6、施工许可等手续。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进一步明确了转包的界限和处罚标准 1、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整体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了施工单位转包的八种情形: (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

7、位或个人施工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5)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

8、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上述转包的七种情形,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和细化。例如: (1)施工单位未成立项目管理机构、未派驻主要管理人员、未进行管理的情形,将被认定为转包行为。 (2)施工单位只向实际施工人收取费用的,将被认定为转包行为。 (3)以“扩大劳务分包”形式将全部工程转让的,将被认定为转包行为。 (4)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转全部工程的,将被认定为转包行为。,2、对转包的行政处罚 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

9、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3、对转包的行政管理措施 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对2年内发生2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

10、目。 对2年内发生3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三、进一步明确了违法分包的界限和处罚标准 1、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了违法分包的八种情形: (1)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

11、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3)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5)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6)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7)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上述违法分包的八种情形,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细化和补充。例如: (1)进一步明确了个人不得成为施工分包合同的主体。 (2)

12、取得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都是订立分包合同的先决条件。 (3)明确了钢结构工程分包不属于违法分包的范畴。 (4)进一步明确了分包不得再分包的含义。 (5)明确规定“扩大劳务分包”属于违法分包行为。,2、对违法分包的行政处罚和行政管理措施 对于施工单位违法分包的行政处罚、行政管理措施,与对转包的行政处罚和行政管理措施相同。 这里不再赘述。,四、进一步明确了挂靠施工的界限和处罚标准 1、所谓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挂靠承揽工程的行为,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了挂靠承揽工程的八种情形: (1)

13、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4)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4)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

14、老保险关系的; (6)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7)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上述挂靠的八种情形,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细化和补充。例如: (1)对借用资质情形进行了细化。 (2)根据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的发包

15、单位可直接推定挂靠。 (3)施工项目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无劳动合同关系的,将被认定为挂靠。 (4)财务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的,将被认定为挂靠行为。,2、对挂靠施工的行政处罚 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其他借用

16、资质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予以处罚。,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3、对挂靠施工的行政管理措施 对于挂靠的行政管理措施,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14条中除了按照转包的规定采取行政管理措施外,还特别规定:“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15条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示。,谢 谢! 201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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