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ppt课件

上传人:资****亨 文档编号:145856124 上传时间:2020-09-23 格式:PPT 页数:49 大小:19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ppt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49页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ppt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49页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ppt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49页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ppt课件_第4页
第4页 / 共49页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ppt课件_第5页
第5页 / 共4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ppt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ppt课件(4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总括: 了解国际经济法的四个基本原则,并重点掌握经济主权原则。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简答题或多选题):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第一节经济主权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 【“国家主权”和“经济主权”的概念】P80,国家主权是一个涵义相当广泛的概念,既包括国家在政治上的独立自主,也包括国家在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等诸方面的独立自主。即既包括

2、政治主权,也包括经济主权、社会主权和文化主权等等。主权国家对于本国领土上的一切人和物,除国际法规定的例外,都享有管辖排他权,这已是现代国际社会的共识和常识,为举世所公认、所周知。 经济主权是指国家在本国内部和对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上,都享有独立自主之权、当家作主之权。,.,主权国家有下列具体经济主权: A. 有权完全独立自主地选择本国的经济制度,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B. 有权完全独立自主地控制和处置本国的一切自然资源; C. 有权完全独立自主地管理和监督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 D. 有权完全独立自主地以平等主体法律地位参与世界性经济事务的决策。,.,经济主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

3、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也即国家的经济主权。国家的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是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础。,.,(一)论经济主权原则(论述题) 答题要点: 1、经济主权概念的提出以及演进过程。发展中国家要求享有包括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在内的完整主权。 演进过程:P85 (1)1952年1月,联大通过了关于经济发展与通商协定的决议,率先肯定和承认各国人民享有经济上的自决权; (2)1952年12月,联大通过了关于自由开发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的决议,开始把自然资源问题与国家主权联系起来; (3)1962年12月,联大通过了

4、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正式确立了各国对本国境内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基本原则 (4)1974年,联大相继通过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及行动纲领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2、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 根据以上法律文件,经济主权原则内容如下:(亦可作简答题) (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5)各国对世界性的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三、世纪之交在经济主权

5、原则上的新争议与“攻防战”。 P95 新争议涉及当代国际经济交往、国际经济关系许多层面,而近十年则集中、典型体现在如何对待世贸组织问题。 1、新争议的缘起:乌拉圭回合与世贸组织。 成立世贸组织的必要前提或必经程序是缔结多边国际条约,即由各主权国家和若干单独关税区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基础上通过谈判磋商,协调各方意志,达成共识,签定“一揽子”多边国际条约,制订对缔约各方都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共同遵守。,.,对每个主权国家来说,参加缔约,是为了获得某些经济利益,而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和平衡原则,在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又必须承担相应义务,接受某些约束,就意味着各缔约国都同意对自己原先享有

6、的经济主权权力或权利加以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的自我限制。但由于各国国情和利害得失不一,甚至互相矛盾,因此在谈判磋商中,要求在何种范围、何种程度上限制他国的经济主权,愿意在何种范围、何种程序上限制本国的经济主权,就成为争执焦点。,.,世贸组织号称经济联合国,参加谈判多达125个成员方,各方国情不一,要求不同,所涉国际经贸问题空前广泛,要协调一致、达成共识,障碍重重。不过,耗时八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各方外交家讨价还价,尽管形式多样,却始终围绕着一个核心:在国家经济主权问题上,进行着限制与反限制的争斗、妥协和合作。而乌拉圭回合终于取得缔约成果、世贸组织终于正式成立并运行十余年来,新一轮大争斗核心依然是各

7、国在国家经济主权问题上的限制与反限制问题。,.,2、新争议在美国的折射:1994年主权大辩论。P97 (1)主权观念已经“过时”应予“废弃”论。1989年间,美国的国际公法教授路易斯.汉金在海牙国际法研究院发表系列演讲,针对国际公法上的若干重大问题,回顾和重新审议传统观念,论证当代的最新发展,他认为:“主权”一词到处充斥泛滥,根源在于被人们曲解了;并扬言“主权”是个有害的字眼,不仅因为它效劳于各种可怕的国家神话,而且在国际关系中甚至在国际公法中往往成为一种时髦用语,取代了深思熟虑和谨慎行事。因此他强调:对于国际关系特别是国际公法来说,主权一词在很大程度上肯定是没有必要的,最好避免使用;他甚至鼓

8、吹:我们应该把主权一词作为旧时代的残余遗物摆放到历史的陈列架上去。,.,然而,仅仅时隔年余,美国国内就“爆发”了一场有关美国可否放弃自己的“主权”的大辩论。许多美国学者和政客,纷纷强调美国切不可轻易全盘接受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法律体制,特别是其中的争端解决机制,以免美国自己的经济决策主权受到削弱、侵害、毁损或剥夺。于是许多学者又郑重其事地对“主权”进行新的论证。,.,(2)美国“主权”(既得霸权)绝不许削弱论。美国政府外贸国策的主要顾问之一的约翰.杰克逊两次出席公听会,发表“证词”。他反复强调:1994年美国的这场“主权”大辩论,实质和关键在于权力分配问题:即决策权力如何在国际机构与美国政府间恰

9、如其分地分配问题。在这场“主权”大辩论中,杰克逊曾于1994年3月23日以美国对外贸易代表公署总顾问身份出席参议院财政委员会公听会发表“证词”。除缕述WTO体制的来龙去脉外,还针对美国国内有关“接受WTO体制会损害美国主权”的反对派见解,作了解释和澄清。杰克逊证实了以下“美国信念”:,.,杰克逊证实了以下“美国信念”: A、美国在参加缔结任何国际条约时,一贯把本国利益以及维护本国利益的美国“主权”和美国法律放在首位。 B、美国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其中所规定的各种国际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以及美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通常都必须体现美国“主权”的主要机构美国国会加以审议、批准和立法,才能转变成为美国国

10、内法律的一部分,才能在美国贯彻实施。 C、一旦美国认为有必要采取某种措施、行动来“维护”本国的重大利益,它就“有权”自由行动,即“有权”不受国际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的约束,“有权”违背自己依据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自行其事,我行我素。这种权力就是美国的“主权”,就是美国在任何国际“权力分配”过程中始终留在自己手中的美国“主权”! 杰克逊所论证的这种美国“主权”信念在当时WTO赞成派中具有代表性。,.,“美式事不过三”原则或“美国败诉不过三”立法。作为WTO“赞成派”和WTO“反对派”之间的妥协,也作为总统克林顿(民主党)与参议院多数派首领多尔(共和党)间达成的交易,由后者出面在投票前提议通过

11、专门立法,建立一个法定的专门“委员会”,由五名美国联邦法官组成专门负责审查日后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的、不利于美国的各种专家小组报告书,评估和判断它们是否违反了四项特定标准,即: A、是否逾越了授权范围或审理范围; B、是否既不增加美国承担的WTO条约义务,也不减少美国享有的WTO条约权利; C、办事处断是否公平公正,是否有专横武断或失职不端行为; D、是否违反了应有的审查标准,包括针对反倾销问题设定的审查标准。,.,(3)美式主权“废弃”论与美国“主权”强化论的“矛盾”与“统一”。美国单边主义的初胜与WTO多边主义的初败。汉金教授和杰克逊教授的主权观貌似相反实则相成。他们对“主权”的看法确实

12、矛盾:汉金的“废弃论”,乃是针对弱小民族主权的进攻之矛,用以攻破弱小民族的主权藩篱和屏障,获取新的霸权权益,多多益善;而杰克逊的“保护论”则是掩盖美国“主权”即既得霸权的护卫之“盾”,不许既得霸权受损分毫!功能不同,各有妙用。,.,3、美国的“主权大辩论”与美国的“301条款” P105 “301条款”:是美国的霸权主义立法,是美国贸易代表频频挥舞的一根威胁和压服外国政府贸易对手的“狼牙棒”,它充分体现了美国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中的经济霸权。它原是1974年美国贸易法的第301条,其后几经修订扩充了内容,共计十条,习惯上仍统称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文字冗长,其核心内容是: “如果美国贸易代表

13、确认外国的某项立法或政策措施,违反了该国与美国签定的贸易协定,或者虽未违反有关协定,但确被美国单方认定为“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理”,以致损害和限制了美国的商业利益,美国贸易代表便有权不顾国内其他法律以及国际条约准则作何规定,径自依照美国贸易法“301”条款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凭借美国经济实力上的强盛,采取各种单边性、强制性的报复措施,以迫使对方取消上述立法或政策措施,消除其对美国商业造成的损害或限制,或提供能令美国官方和有关经济部门满意的赔偿。”,.,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主旨、要害和实际作用,在于单方自立“公平”与否的“美式”标准,以单方施加“制裁”、实行报复作为恫吓或“惩罚”手段

14、,迫使外国开放其国内市场。鉴于此,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绝大多数GATT成员决心通过改革强化GATT原有争端解决机制的约束力。 美国的“主权大辩论”的首要结论:“301条款”不许改变。在美国代表签署WTO协定、并提交国会审议批准过程中,美国国会议院们坚持:决不允许改变“301条款”,决不能改变该条款授权的美国贸易谈判代表的谈判地位和行政职能。结果是“除了在程序上稍作微小修订之外,301条款仍然纹丝未动”。可见,美国所珍惜和呵护的是极力扩张了的“主权”,是披着“主权”外衣的既得霸权。,.,4、美国的“主权大辩论”的后续影响之一: “301条款”争端案。1995年1月WTO协定正式生效以来,美国就是按

15、其在“主权大辩论”中的上述结论行事的:既参加WTO这一多边贸易体制,享受其他成员国给予美国的各种优惠和权利;又继续推行美国的系列单边主义政策和法律,享受其自私自利、损人肥己的特权。实践证明:美国这种做法确实达到它“左右逢源”的预期目的。典型之一,就是1995年的“美-日汽车市场争端案”。 在另一个场合,美国的上述“左右逢源”的盘算却引发了相当激烈的“商战”和论战,使美国一度成为众矢之的。典型之一就是1996年至2000年的“美-欧香蕉贸易争端案”和由此导致的“美-欧301条款争端案”。,.,5、美国的“主权大辩论”的后续影响之二:“201条款”争端案。2002年3月初,美国又挑起“美-欧201

16、条款争端案” “201条款”是1974年美国贸易法的第201条,其后几经修订扩充为4条,但习惯上仍统称美国贸易法“201条款”,文字也相当冗长,其核心内容: 如果美国确认从外国进口的某项物品,其数量增长到足以对美国国内生产同类物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使其面临严重的威胁,则美国总统有权采取一切适当和可行的措施,包括在一定时期内对该有关进口物品加征额外关税或限制进口数量,借以帮助和促进美国国内产业针对进口产品展开竞争。,.,6、对美国“主权大辩论”、“301条款”争端案以及“201条款”争端案之宏观小结。上述三大回合交锋的共同特点和发展轨迹即:核心相同,旗号相同,因果相连,祸根未除。 7、美国的“主权大辩论”及其后续影响对发展中国家的启迪:(多选) (1)增强忧患意识,珍惜经济主权; (2)力争对全球经贸大政决策权实行公平的国际再分配; (3)善用经济主权保护民族利益,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