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业务是律师业务的常青树--律师在国企改制中的机会 03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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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并购与重组:律师业务的常青树 -律师在国企改制中的机会,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并购与重组团队负责人 白光林律师,目录,一、天时、地利、人和 二、某大型地方国企的三次改制 三、收购与反收购的对决 四、出让方与受让方的博弈 五、未来的机会与挑战,一、天时、地利、人和,环境优势:天时,2011,2012,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201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280号),2014,国务院国资

2、委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深化省属企业改革实施方案,国务院2014.3.24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 2014年深圳国资工作计划报告:构建混合型国资监管运营体制,推进现有资源的整合重组优化,A股市场,交易案例数量达5233起,披露交易规模高达3328.51亿美元,披露案例数量为4496起,2013 全国并购 市场,环境优势:地利,来源:投中数据,并购事件为2007起,完成交易的657起,交易总价6044.48亿元 未完成的1350起,涉及9853.67亿元,2014年中国VC/PE行业发展趋

3、势预测,环境优势:人和,36.5%,36.5%的VC/PE机构选择在2014年调整投资策略,7成PE选择扩充并购业务,70%,94.1%PE会考虑并购退出方式,94.1%,二、某大型国企三次改制,三次改制,2006 第一次改制,2013 第三次改制,2010 第二次改制,2006年第一次改制,国资委 持股70%,员工持股会 持股30%,律师机会,国资委(出让方)聘请了律师 保证改制程序合法 国有股权转让合同(把握重要疑难条款),100%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2010年 第二次改制,国资委原持股70% 第二次改制出让50%股权,持股公司:管理层+员工持股 受让50%股权,员工持股会持股比例

4、不变,国有控股 国有参股 国资:20% 股东公司:50% 员工持股会:30%,国资委,目标公司,国资委vs 股东公司,主要管理层vs 普通员工,两组利益关系,股东公司,出让方律师(国资委): 审核受让方资格 论证股东公司的持股比例,目标公司律师: 监督转让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协助谈判、评估和审计工作,目标公司,2010 国有参股公司,2013 民营企业,目标公司,国资委,持股 公司,员工 持股会,持股 公司,员工 持股会,国资委出让20%国有股权 国资彻底退出目标公司,第三次改制,各方律师 同台竞技,目标 公司,国资委,制度内在要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

5、60 号) 第一条第四款: 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拟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包括管理层)不持有本企业股权的,可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授权该企业法律顾问出具。,律师的作用,三、收购与反收购的对决,恶意收购,恶意收购(hostile takeover),是指收购公司在未经目标公司董事会允许,不管对方是否同意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收购活动。 双方强烈的对抗性是其基本特点。 进行敌意收购的收购公司一般被称作“黑衣骑士”。,深圳A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B控股有限公司,A公司,出借 1亿多,B控股,深圳市C集团股份有

6、限公司,出借 1亿,控股股东,深圳市D企业有限公司,出借 5千万,同一法定代表人,恶意收购,B控股公司以A公司为壳,向A公司拆借竞购资金,参与竞购,目的是以收购目标公司20%国有股权为突破口,在竞购的同时通过各种途径收购目标公司员工的股权,从而控制目标公司。 向持股员工发短信高价收购股份; 约谈目标公司离职高管唆使其组织员工闹事; 暂停交易后,B控股公司以A公司的名义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目标公司与某地产集团协议转让以及目标公司两次改制的历史问题,并组织人员上访,以期向国资委及有关部门施压。,攻,面对恶意收购,目标公司采取了反收购策略(白衣骑士):当公司成为其他企业的恶意并购的目标后,公司的管

7、理层为阻碍恶意并购的发生,去寻找一家“友好”公司进行合作,而这家“友好”公司被称为“白衣骑士”。 目标公司将员工持股会29%的股权转让给某地产集团,分散了员工持股的比例,增加了B控股公司收购运发员工持股的难度,进而抵御B控股公司的恶意收购。(地产集团白衣骑士)经过数次来回,A公司有退出竞购的意向。,守,四、出让方与受让方的博弈,暴露问题,资产清算日 资产负债表日(审计基准日) 财务报告日 资产评估基准日,2012.4.30,2012.5.15,2012.7.23,2012.10.31,评估报告日,批准目标公司2011年利润分配方案 出让方获得出让股权1021.67万元股利 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

8、告未披露分红,审计报告日,第三次改制 涉及的利益对立问题,未披露的分红该如何调整?,利益对立,交易价格,审计值+评估值,分红: 1021.67万元股利,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未披露分红,分红包含在审计值,1021.67万股利既包含在受让方交易价格中,也分配给出让方,意见分歧,期后事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三条:期后事项,是指财务报表日至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事项,以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后知悉的事实。 本次分红属于期后事项,中介机构对期后事项的法定义务,1,2,3,4,5,审计准则第1332号第九条,审计机构主动识别,第十条,实施审计程序:了解程序、询问影响、查阅会议纪要、查阅中期财务报表等,第十一条,审计机构应确定期后 事项是否得到恰当 调整或披露,第十二条,要求被审计企业提供书面声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评估机构应当说明期后事项 对评估结果的影响,并提示评估 报告使用者关注,审核交易流程是否合法,提供法律分析及法律依据 出具法律意见书,前期:协助审计、评估机构 后期:参与谈判,期后事项 律师作用,五、未来的机会与挑战,10万元控制 188.8亿资产,把握机遇,上海绿地 格林兰,PE基金,合伙企业法 国企改制,并购基金 参与改制,迎接挑战,催生 PE基金律师,并购与重组: 催生律师“高富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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