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管理 海事实用性人才教材第十一章政务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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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管理 海事实用性人才教材第十 一章政务受理 员工管理 海事实用性人才教材第十 一章政务受理 第十一章 政务受理第十一章 政务受理 第一节 海事行政受理第一节 海事行政受理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由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共八章八十三条。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 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 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设定和实

2、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有 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 应当公开。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法定 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 视。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简介 为依法实施海事行政许可,维护海事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交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

3、海事公约,制定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以下简称“许可条件规定” ) ,于 2005 年 12 月 15 日交通部 2005 年第 29 次部务会议通过,并于 2006 年 1 月 9 日以交通部 2006 年第 1 号令的形式对外公布。 2006 年 4 月 1 日正式施 行。 “许可条件规定”是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部 2004 年第 10 号令)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交通部 2004 年第 11 号令)之后又一部规范和统一海事行政许可行为的部门规章,是努 力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力举措。 “许可条件规定”分“总则” 、 “

4、海事行政许可条件”和“附则”3 章共 30 条。该规定将各级海事机构所对外施行的如“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 业许可” 、 “船舶进出港口许可” 、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 “防止船舶污染港 区水域作业许可”和“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等 22 项海事行政许可事项明确 了具体的许可条件,并严格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 时,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范和统一了海事 行政许可工作。 三、海事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对外服务承诺、诚信管理制度及海事行政 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本要求 海事行政许可必须依法设定、依法实施。 2、实施海事行政许可,必须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定

5、的各项原则 和制度。 3、实施海事行政许可,必须严格执行受理、审核、审批“三分离”制 度,实现权力制衡。 (二)海事政务公开对外服务承诺 服务港航、便利航运、依法行政、保障安全 (三)诚信管理制度 上海海事局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诚信管理制度。对制定 完善的安全和防污染制度并有效实施的管理相对人,给于便利。 (四)海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 可的权利; (2)当事人在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或者检查时,或者实施其它具体 行政行为时,有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权利; (3)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或其

6、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 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 权利; (4)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 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有权查阅海事管理机构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 监督检查记录; (5)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拟作出给予自然人一万元以上、法人或其 他组织十万元以上罚款及吊销船舶、船员证书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以及对 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当事人认为海事管理机构案件调查人员、检查人员,或者听证主 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

7、回避; (7)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为其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 事人认为海事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己的合法权 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8)当事人对于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有权申诉、控告;对于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 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有权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违法从事行 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2、义务 (1) 当事人有自觉遵守

8、有关水上交通安全、 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我国批准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义务。 (2)在发生或发现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时, 当事人要及时、 主动向就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有接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或检查的 义务,如实回答询问。 (3)当事人在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应当向海事管 理机构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 实性负责。 (4)对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的决定, 当事人有在决定规定的期限 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海事政务公开实施的形式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政务公开项目内容,

9、结合各自实际,可通过下 列方式,向社会公开: (一)新闻媒体、互联网; (二)海事公告; (三)编印政务指南; (四)设置政务公开栏; (五)印制政务公开专项业务办事卡片; (六)设置触摸电视屏、电子显示屏或多媒体电脑查询系统; (七)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直接向行政相对人告知相关事 项。 五、基层海事行政许可(或报备)主要项目、一般程序和具体要求(部 分内容如船舶签证部分可参考第六章) (一)基层海事行政许可(或报备)主要项目 1、船舶定期签证审批 2、船舶进出港签证 3、船舶检修作业报备 4、船舶放艇(筏)作业报备 5、船舶明火作业报备 6、船舶悬挂彩灯报备 7、船舶签证簿核发 8、

10、 (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核发 9、船舶海事签证 10、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 11、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 12、船舶载运内贸危险货物申报签证(散装液体货物) 13、船舶在港区水域使用焚烧炉许可 14、船舶在港区排放压载水作业许可 15、船舶残油、含油污水接收作业许可 16、港区内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许可 17、舷外拷铲、油漆作业审批 18、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许可 19、 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签发 20、浮船坞沉坞、开启坞门作业许可 21、船舶供油作业单位备案初审 22、船舶残油、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单位备案申请的初审 (二)海事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1、申请

11、与受理 (1)海事政务受理员应受理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书 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 收费。 (2)海事政务受理员在收到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及有关材 料后,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海事管理机构管辖; 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 类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海事政务受理员在进行形式审查后,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对依

12、法不属于本海事管理机构管辖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 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同时签发海事行政许 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加盖受理专用章,并送达申请人; 对依法属于本海事管理机构管辖且需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如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海事政务受理员应提示申请人当场更 正; 对依法属于本海事管理机构管辖且需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且申请人不能当场更正的,海事政 务受理员应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并签发海事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加盖受理专用章,送达申请人; 对依法属于本海事管理机构管辖且需取得行政许可

13、的申请事项,当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时,或当申请人已经按照要求进行全部更正 或补正后,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签发海事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当场作 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除外)。 海事政务受理员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即时填写内部审批表, 连同有关材料转交审核人员进行审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除外)。 2、审核与批准 (1)海事政务受理员接受有关材料后,应按照具体海事行政许可项目 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审核或批准(可当场办结的)。 对无需现场核查的行政许可事项,海事政务受理员提出书面意见, 按权限规定逐级审批。 对实施海事行政许可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事项,海事政务受理员 应填写内部审批表,及时移送指挥分中心

14、/执法大队进行核查。执法大 队现场检查完毕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处领导审批,并将申请材料及审批意 见送政务中心。 (2)海事管理机构经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及其实际情况进行审查 后应按下列要求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事项,应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 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填写海事行政许可批准决定书(具体海 事行政许可项目有书面文书、证书的除外)。 对按照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规定不予批准的申请事项,应向申请 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同时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填写海事行政许可不予批准决定书,连同相 关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 (3)海事政务受

15、理员应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十日内将书面行政许可决 定和有关材料告知或送达申请人。 3、变更与延续 行政相对人对经批准的海事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进行变更或延续的,海 事管理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具体海事行政许可项目执法规范的 要求办理。 4、信息传递 (1)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政务中心应及时汇总每日许可情况, 将许可信息和检查信息告知指挥分中心/执法大队, 以便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对在内部督察或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予撤销、注销或补办的海 事行政许可事项,海事管理机构应依法撤销、注销或补办。 (3)对在海事行政许可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实施处罚。 5、统计与归档 (1)政务中心或其它

16、部门应负责统计与归档工作,将本程序规定中应 制作的执法文书与具体海事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应制作的执法文书按照要 求一并归档。 (2)对使用电子政务系统进行行政许可审批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 将重要数据资料予以备份保存,需归档保存的资料和台帐应转换为纸质文 档予以保存。 (三)基层海事处办理行政许可(或报备)的具体要求 1、船舶定期签证审批(见第六章相关内容) 2、船舶进出港签证(见第六章相关内容) 3、船舶检修作业报备 (1)受理与审核 船舶检修事项系指船舶在港内进行的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 以及无线电台及卫星船站等作业。 船舶检修作业一般应提前 24 小时由船方或其代理人提交报备材料。 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 24 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 2 小 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海事政务受理员收到船舶船长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船舶检修作业书面 报备材料后,应及时登记,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审核: A、船舶检修作业报备内容填写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B、是否提供了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C、进行船舶检修作业的单位或人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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