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税务规划}烟台市国家税务局翻印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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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税务规划烟台 市国家税务局翻印财政部 财务管理税务规划烟台 市国家税务局翻印财政部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应加强与房管、财政等部门的配合,在审查确认住房成交价格时要与有关 部门协调一致。 二、普通住房面积标准应以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不包括单独注明的车库、地 下室面积。 三、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对外销售申请差额缴纳营业税的,可凭发票或财政统 一收据(以下简称收据)作为抵扣凭证,扣除价格以发票或收据注明的价格为准。原购房发 票或收据丢失的,可凭原售房单位提供的发票或收据存根联复印件(需售房单位加盖公章) 作为抵扣凭证。 二五年十

2、二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 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 89 号) (以下简称通知 )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建设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几 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 通知 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的 “成交价格” 是指住房持有人对外销售房屋的成交价格。 二、 通知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

3、明的填发日期。 三、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 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 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 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 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 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 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

4、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 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 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面积标准是指地方政府按国办发2005 26 号文件规定确 定并公布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对于以套内面积进行计量的,应换算成建筑面积,判断 该房屋是否符合普通住房标准。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烟台市国家税务局翻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烟国税翻印200611 号 (略)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 确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 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7 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 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

6、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 180 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 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售商品满 180 天的当天。 三、个别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对在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个别货物(如初级农产品、矿产品等)增值税适 用税率执行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按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 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发

7、现同一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的,应当 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税务机关予以明确。 四、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上(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 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款=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 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 业额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的问题

8、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 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 急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37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 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七、运输发票抵扣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 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 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

9、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 ,该运输发票可以 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 项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 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额。(五)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 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八、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

10、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 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 税。 九、纳税人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 收增值税。 (一)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 (二)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十、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征税问题 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 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11、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十一、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 (一)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25 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 (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 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 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十

12、二、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书刊等印刷品的征税问题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 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十三、会员费收入 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烟台市国家税务局翻印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 烟国税翻印200622 号 (略)二六年二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648 号 各省、自治区

13、、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强化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的征收管理,现就规范汇总纳税 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按照现行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 务总局审批。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不得越权审批。凡越权自 行审批汇总纳税或扩大汇总纳税范围的,必须予以纠正。 二、下列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 (一)国务院确定的 120 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二)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 邮

14、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 (四)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五)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 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分情况处理: (一)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范围内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二)总分机构跨省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翻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 烟地税翻

15、印200616 号 (略)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615 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的通知 (国税 发199743 号)有关规定和我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对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 和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调整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统 一调整为每人每月 960 元。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按每月 960 元扣除;从业人员工资每月人均 不超过 960 元的据实扣除,超过 960 元的,按 96

16、0 元扣除。 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 行) 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二字1997第 172 号)第一款同时停止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烟台市国家税务局翻印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烟国税翻印20063 号 (略)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 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现就纳税人 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 2005 年度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 得的,以及取得应税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 申报。 二、纳税人 2005 年度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无需办理纳税申 报。已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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