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监管与深化财政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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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资产管理国有资产 监管与深化财政改革 财务资产管理国有资产 监管与深化财政改革 (一)从组织制度上保证国资委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在国资委组建和今后的实践中,必须明确国资委的定位。国资委是政府直属的特 设机构,不承担一般政府行政部门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国资委受政府委托、代 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扮演的是企业中国有资产“老板”的角色。 在职责界定上,要明确国资委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履行出资人职责,以股东方式 行使权利,它不应该也没有权力用行政手段和方式管理企业。出资人到位的实质 就是股东权利到位。股东权利的行使, 公司法有明确清楚的规定,当国资委 履行国有股东权利时,也要按照同股同权的原

2、理,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 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益。 (二)从内部管理制度上促使国资委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落到实处。 首先,在工作人员选聘方面,不能再单纯沿用以往的行政手段和行政方式。要强 调专业性、技术性和社会性的特征,实行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人员选聘制度。其 次, 在议事规则上, 不能照抄照搬现在行政部门的 “议决制” , 应当引入和实行 “票 决制” ,像董事会议事决策一样,建立和完善一人一票、投票表决、记录在案的 议事规则,实行权利与责任一致的个人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其科学合理行使出资 人职责。另外,在薪酬制度上,国资委不是政府行政部门,其工作人员不是公务 员,可以采用更为灵活的薪酬制

3、度。除了加强监督约束,也要给予足够的激励, 其自身的新酬也要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挂钩。 (三)建立监督监管者的制度。 国资委是受政府委托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代理人,因此,必须对国资委进 行有效的监督,避免国资委失去监督而滥用权力。 对国资委的监督,一方面来自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 大会可以对同级的国资委运作情况进行监督,主要通过立法形式,比如制定并颁 布国有资产法 ,通过该法规定国资委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来自政府,这 是现阶段监督的主要方面。主要的监督方式,应该是政府各部门各尽监督之责, 特别是可以考虑委派国家审计机关,对国资委的监督管理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国

4、有资产监督管理新体制对财政改革和发展的影响 在 1992 年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就逐步明确了财政 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但在实践中,从经济建设型财政向公共服 务型财政转变离改革目标还有很大差距。这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滞后、国有 资产管理与财政的关系还没有理顺有很大的关系。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所确 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将会从根本上加快公共财政体制的 建立。 (一)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要求国有资产营运独立于政府公共财政,真正实现税 利分流、分管、分用。 国有资产营运(这里主要指的是经营性国有资产,也就是国有资本)究竟要不要 独立干财政,在财

5、政理论上一直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对财政的本质理解认识 不同,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也不同。持财政国家分配论的认为,财政的本质是以国 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因此,财政与国有资产管理是整体与局部、主体与“两翼” 的关系(其中另一翼是税收) ,不应该将国有资产营运从财政中分离出去,影响 财政的完整性。持公共财政论观点的则一般主张:国有资产管理与财政是两个性 质不间的经济范畴,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目标是不同的,有 时会发生冲突,很难由同一部门(如财政)来同时实现。 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财政统收统支,政府几乎统揽了一切经济活动。国有企业 就是执行国家计划的一个生产车间,国有企业与政府财政活动密

6、不可分。随着经 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和国企改革的不断推进,国有企业与财政的关系也在不断 地调整。1987 年开始了税利分流的试点工作,并于 1988 年成立专门管理国有资 产的职能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局。但是各级国资局被设置为各级财政部门的下属 职能机构,这仍然是将国有资产营运作为政府财政整体职能的一个组成部分来看 待。由于在制度设计上没有将国有资产营运从财政中独立出来,所以就没能真正 做到“税利分流、分管、分用” ,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诸如混淆税收和国有资产收 益的界限,财政资金与国有资本金之间的相互挤占等问题。这是造成国有资产运 营效率低下和流失严重的重要制度原因。 理论上对财政本质及职能认识的

7、不断深入,实践中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化,使我们 清醒地认识到,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确实是两种性质不同的 活动,其活动范围、管理目标、管理方式和绩效评价机制都是不同的。前者的主 要目标是社会效益,作用于市场失效的范围;后者的主要目标是经济效益,是一 种市场行为。因此,建立独立的国有资产管理、营运和监督体系,将国有资产管 理从财政职能中逐步分离出来,纳入不同的管理范畴,由不同的机构去实施,是 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国有资产管理与财政二者关系的最佳选择。 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相应地财政与国有企业的关系也要发生变化,国有 企业与财政就是规范的税收法律关系。即使政府财政要对其进行支持,

8、也是依据 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而不是因为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就 区别对待。 (二)国有资产监管新体制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毫无疑问,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国有企业与其他性质的企业一样,也必须 依法纳税。虽然,将来国有经济主要发挥的是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不一定 作为国家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但就现阶段而言,国有企业税收收入仍然是国家 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占了近 50。国有或国有控股大中型骨干企业的发展,仍 然是财源建设的关键。但在新的体制下,要改变财源建设的思路,政府一般不应 再通过新办竞争性领域的国企纳税大户来获取财源。财政主要是满足公共需要, 通过为各类经济活动主体服务和

9、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高它们的经营绩效来增 加财政收入。 经营性国有资产交由国资委后,一个新的问题是这些国有企业经营的利润应如何 处置,是继续留给国有企业,还是上交给财政部或者充实到社保基金中,还是上 交给国资委。 1994 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国家暂时没有要求国有企业上交国有资产收益。当时 的目的主要是“放水养鱼” ,减轻国有企业负担,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但在实践中,由于各个国企情况不同,苦乐不均,造成了分配秩序的混乱。特别 是一些垄断行业收入过高,使得收入分配关系更加难以理顺。究其原因就在于国 有资产出资人缺位,国有资产的收益权谁来行使是不清楚的。一方面,国家基本 放弃了国有资产经

10、营收益,没有收取投资回报。这部分收益变成了国有企业内部 职工的福利。另一方面,一些行业主管部门采用各种方式,如征收行政管理费用、 摊派等方式占用国有企业的这部分收益,实际上将出资人的权力扭曲了。行业主 管部门作为政府的行政部门,其办公事业经费已经纳入了财政预算,没有资格作 为出资人向企业行使收益权。 笔者认为,既然新体制已经明确了由国资委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那么国有资产 的收益权就应该交由国资委。出资人进行投资就是为了获取投资回报,这是出资 人天经地义的权力。 公司法很明确地规定了出资人享有受益权。国资委应该 享有它所占有的那部分国有股权所应得的收益的处置权。这部分收益如何使用, 是用来给国有

11、股东分红,还是继续用于投资,都应该由国资委来拟定。当然,由 于国资委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只是受政府委托行使出资人职责,因此它对收益 权的行使要经过法定程序,主要应该通过编制和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来实现。 (三)国有资产监管新体制对财政支出的影响。 在新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下,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由国资委行使了,那么财政就 应该主要为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履行提供 财力保证。财政支出要围绕这个目标,从“越位”的领域退出来,进入“缺位” 的领域。财政支出安排的重点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改变过去财政支出多用来建立、补贴和扶持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

12、而使国 防、基础教育、医疗卫生、基础设施、社会服务等公共需要得不到满足(农村义 务教育、SARS 都是典型的例子) 。 现在的突出问题是对一般竞争性领域,财政还要不要投入。从原则上讲,财政的 目标既然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就应严格限制政府公共预算资金投向赢利性项目。 财政支出不应该再投资建立新的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原则上不与民争利。但 是,也要正视现实情况,充分考虑目前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存在着大量国有企业和 国有资产的现实。2002 年分布在一般竞争性行业的国有资产总量为 268098 亿 元,占全部国有工商企业占用国有资产的 409。虽然,这些国有资产的营运 应该纳入市场运作,在市场经济中优

13、胜劣汰,不应该再占用公共资源。但是这些 国有企业是传统体制的产物,有许多历史遗留问题是国家应该支付的改革成本, 完全不管不顾、甩包袱既不合理也不现实。因此,财政还要对这些一般竞争性领 域的国有企业有一些支持。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财政支持应该立足于解决历史遗 留问题、支付转轨成本,帮助其顺利改制来安排财政支出,给予财政支持。比如, 国有企业主辅分流改制中,如果破产企业的财产全部卖掉都安置不了富余人员, 财政应该将差额补上。再比如各地国有资产数量与质量差异很大,新体制下可能 发生苦乐不均问题, 需由中央统筹和协调, 尤其是中央财政应加强转移支付力度。 这方面目前还有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老职工社会保障基

14、金欠账问题。估计目前国 家的这部分隐性负债约为 2 万亿元。如此巨大的数额, 、单靠财政支出是无法解 决的。在新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建立后,国有产权制度改革进程将会大大加快, 特别是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赋予了地方政府对一部分国有资产的处置权,很多 地方都已经明确规划了几年内国有资本退出的目标。因此,如果不尽快明确国有 产权退出后这笔资金的去向问题,由各地自行处理,既不利于建立统一的社会保 障体系, 也可能造成不会再有足够资源来处理对老职工的社会保障隐性债务问题, 这将给未来留下巨大的金融风险和妨碍社会安定。 三、从综合财政预算中分离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现“税养国家财政,利活国 有经济” ,从制

15、度上理顺国有资产管理与财政的关系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必要性,财经界很早就认识到了。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 根据改革实践的要求,明确提出了:“改革和规范复式预算制度,建立政府公共 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但当时还主要是从财政体制改革的角度将两种预算 分开,希望建立一种满足政府既是社会经济管理者又是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财政制 度,还没有完全意识到从制度设计上将两种职能彻底分开的必要性。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收支进行的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不 同于公共财政预算,准确地说属于财务预算的范畴。公共财政预算资金表现为一 收一支,平衡使用,追求社会效益;国有资本预算资金表现为周转循环,保值增

16、 值,追求经济效益。建立独立运行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将使国有资本的投资得 利、收益分配,以及再投资,形成独立的运转体系,形成国有资本将本求利、有 效运转的机制,从而进一步落实税收和利润的分收、分管和分用工作。因此,在 新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下,要理顺国有资产管理与财政的关系,重要的途径之一 就是创新国家预算体制,将各级政府预算由原有的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改为 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对政府以不同身 份进行的收支活动加以区分,反映不同性质预算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对于不 同的预算资金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 以组建国资委为重点的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的初步建立,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 建立提供了组织基础和权力保障。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又一次明确提 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在新体制下,国 资委是受政府委托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机构,编制资产经营预算是出资人应该 享有的权利。编制预算可以起到明确目标、协调工作和便于事后考核评价业绩的 作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能够全面反映国有资本经营收支状况,是对国有 资本营运情况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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