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总务}行政处罚依据种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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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总务行政处罚依据种类程 序 行政总务行政处罚依据种类程 序 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由当事人在通知送达回证上签字。 五听证由本局(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并有专人记录。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向本局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本局 局长决定。 六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以及该案调查人员。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本局提交授权委托书。 七听证举行前本局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八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

2、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九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 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 证。 (四)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有权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内容予以制止,维持正

3、常的听证秩序。 十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情况向局长提出书面意见,局长根据听证主持人的意 见和听证笔录,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听证的举行不影响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及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的行使。 十一本办法自 2006 年 3 月 7 日起实施。 房山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立案 1、执法部门填报立案审批表 ; 2、 立案审批表由主管领导会签后确定立案 3、受理到立案应在 7 日内完成 调查取证 1、派出 2 人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案件调查和现场检查,调查时应主动出示证件; 2、调查要制作笔录,询问应个别进行 3、需要监测的,要制作监测结果报告。 审议 1、经调查后确定不

4、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要填写撤消立案审批表 ,报领导签署意见; 2、执法部门提出初步处罚意见,法规部门对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领导审议 决定。 告知听证 1、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 3 日前,调查人员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 的处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2、告知当事人对较大数额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有权要求听证,其 申请须在被告知 3 日内提出; 3、听证按行政处罚法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4、听证由法规部门主持,调查人员参加。 签发 1、执法部门根据审议结果,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程序报签。 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立案之日起

5、 3 个月内作出。 送达 1、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7 日内,当面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2、当事人拒收、拒签的,送达人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见证,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原因、日期, 留置送达。 执行 1、行政处罚决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开始执行; 2、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归档 1、案件终结,应填报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2、案件办理完结后,办案人员及所在部门应将在办案过程中所形成的材料,移交挡案室; 3、案件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增添或抽取案卷材料。 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

6、局行政处罚 (共 168 项) 一、违法行为名称: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35 条 1 款第(一项)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 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46 条第 1 款第(二)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7、 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 5 万元以下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46 条第 1 款第(二)项:“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 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可 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55 条:“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 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 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据本 法规定行使环

8、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 以罚款。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70 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 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49 条第 1 款第(二)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

9、限期改正,可以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 36 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 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 予 3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 38 条第 1 款第(二)项:“拒绝环境保护 部门或者海事、渔政管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9、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50 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

10、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 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 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 10、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 65 条:“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可以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

11、下罚款。 ” 11、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 9 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按规定征收排汇费外,还可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六、 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的;” 二、违法行为名称: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 事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35 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国务 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1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46 条第 1 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 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 门的航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 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13、门可以根据不同情 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68 条第 1 款第(一)项、第 2 款:违反 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75 条第 1 款第(二)项和第 2 款:违反 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 记时弄虚作假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 处以一万元以上

14、十万元罚款。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 38 条第(一)项: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 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8、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 23 条第 1 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一)逾期 未申报登记或谎报的,给予警告处分和处以元以下(含元)罚款。 9、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 9 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环境保护

15、行 政主管部门除按规定征收排汇费外,还可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四、拒报或 谎报污水处理设施情况的; 10、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 53 条第 1 款第(一)项:违反 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拒报或者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 事项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11、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 22 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 申报登记废弃危险化学品,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法行为名称

16、: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35 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 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46 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不按国家规定缴 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不按照国 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 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75 条第 1 款第(四)项和第 2 款:“违 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 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 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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