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第二章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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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古印度法,第一节 古印度法概述 一、古印度法的产生、发展和演变 古印度法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婆罗门教法和早期佛教法,也包括国王政府颁发的赦令。古印度的范围大致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几乎相当于整个南亚次大陆。古印度法的盛行区域相当广泛。一般认为,古印度法的上限是后期吠陀时期(约公元前1000年至公元前600年),下限是公元4世纪至7世纪。,现代印度地图,印度简史及古印度法的产生、发展,古印度法的历史 1500 B.C雅利安人入侵 1、7世纪B.C.6世纪B.C.,婆罗门教法阶段 种姓制 2、6世纪B.C.A.D.6世纪,佛教法阶段 释迦牟尼 3、A.D.

2、6世纪8世纪,印度教法阶段 4、A.D.8世纪18世纪,印度教法与伊斯兰教法并存 5、18世纪中1947年,英国法全面入侵 6、1950年印度建国后立法,哈拉帕文化区域图,哈拉帕文明公元前2300前1750,哈拉帕城,摩亨佐达罗,古代印度地图,阿育王帝国,第二章 印 度 法,二、古印度法的渊源 古印度法的渊源与宗教经典的关系非常密切,按照历史发展顺序,大致包括以下几类: 1、吠陀 2、法经 3、法典 4、佛教经典 5、国王诏令,婆罗门教,三大纲领:吠陀天启/祭祀万能/婆罗门至上 基本教义:梵我一如/业力轮回/修业 三大主神:梵天/毗湿奴/湿婆 基本典籍:吠陀/法经/法典(摩奴法典),修 业(四

3、行期),湿婆:正义与邪恶在一起,佛教的诞生,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生于今尼泊尔境内的迦毗罗卫,是释迦族的一个王子。一般认为生活于公元前6-前5世纪。他在青少年时即感到人世变幻无常,深思解脱人生苦难之道。29岁出家修行。得道成佛后,在印度恒河流域中部地区向大众宣传自己证悟的真理,拥有越来越多的信徒,从而组织教团,形成佛教。80岁时在拘尸那迦逝世。,佛教教义,四谛八苦 苦谛、集谛、灭谛、道谛 生苦、老苦、病苦、死苦、所求不得苦、怨憎会苦、爱离别苦、五受阴苦 众生平等 如来教法中,不问于种姓。但观过去世,所作善恶业。 教 派 小乘:根本二部(上座部/大众部) 大乘:大乘中观派/瑜伽行派,吠陀本集,梨俱吠

4、陀节选,9. 牺牲终献,由此产生,非唯圣歌,且有圣颂; 由此产生,尚有音律,由此产生,尚有祭典。 10. 由此产生,尚有马匹,尚有兽类,有齿二行; 由此产生,尚有牛群,尚有山羊,尚有绵羊。 唯布路沙,既被切割,多少部分,如何划分? 其口为何?两手何用?尚有两腿、两脚何名? 其口转化,为婆罗门,两手制成,拉阇尼亚; 尚有两腿,是为吠舍;至于两脚,作首陀罗。 13. 由其头脑,产生月亮;由其眼睛,产生太阳; 由其嘴巴,雷雨和火;由其呼吸,产生天风。 14. 由其肚脐,是生大气;头首为天,双足为地, 由其两耳,是生四方,诸神制作,世界以成。,梨俱吠陀节选,祖灵祭上祭祖的赞歌 请祖先们起来,近的,远的

5、, 中间的,应享受苏摩酒的,起来! 愿那些已走向生命的,和善的,知正道的, 祖先在召唤中保佑我们。 愿今天为祖先们行这敬礼, 他们有先去的,有后去的, 有在大地以上区域中就坐的, 也有此时坐在华没住处的。 请坐在草垫上的祖先们赐福。 我们备了这些祭品,请享用。 请降临,赐下洪福及庇佑,,以后请赐我们平安、福泽、无灾无难。 祖先啊!请不要伤害我们, 不论我们在人间对你们犯下什么罪愆。 送葬诗 阿耆尼啊!请不要把这人烧散,不要烧毁。 请不要把他的皮肤撒开,还有他的身体。 知世间者(火)啊!当你烧熟他以后, 那时就请你将这人交给祖先。 当他走向这精灵界, 那时他便属于天神。,摩奴法典(目录),第一卷

6、 创造 第二卷 净法 梵志期 第三卷 婚姻 家长的义务 第四卷 生计 戒律 第五卷 斋戒和净法的规定 妇女的义务 第六卷 林栖和苦行的义务 第七卷 国王和武士种姓的行为 第八卷 法官的任务 民法与刑法 第九卷 民法与刑法 商人种姓和奴隶种姓的义务 第十卷 杂种种姓 处困境时 第十一卷 苦行与赎罪 第十二卷 轮回 最后解脱,摩奴法典的性质,I.1 摩奴静坐凝思,众大仙走近前来,对他敬谨施礼后,声言: I.2 尊者啊,请如实依次将关于一切原始种姓和杂种种姓的法律,惠予宣示给我们。 I.102 为将婆罗门的义务与其它种姓的义务以适当顺序加以区分,生于自存神的摩奴特编纂了本法典。 I.107 其中备述

7、法律以及善业、恶业的性质和四种姓的古来习惯。 I.108 古来习惯是启示(指吠陀)和传承所赞许的大法,因而欲求灵魂幸福的人必须坚持不懈地遵守它。 I.109 背离这种习惯的婆罗门不得享受经典的果实,但如恪遵无违,则可获得圆满的果报。 XII.126 贤者这样结束了他的说话,而阅读跋梨求宣布的这本摩奴法典的再生族,将永远是有德之士,取得他所希求的福乐。,摩奴法典关于轮回的条文,XII.54 大罪犯在恐怖地狱中连续经过无数年月,在此时期终了时,被判处以下轮回,以完成其赎罪。 XII.55 杀害婆罗门的罪犯,视罪情的轻重,转生到狗、野猪、驴、骆驼、牝牛、公山羊、公羊、野兽、鸟,旃陀罗和弗迦娑的体内。

8、 XII.62 偷食粮,下世变老鼠;偷铜变天鹅;偷水变潜水鸟;偷蜜变牛虻;偷牛奶变乌鸦;偷植物榨汁变狗;偷酥油变獴鼠。 XII.63 偷肉转生秃鹰;偷油脂转生摩陀鸠;偷油类转生退罗迦鸟;偷盐,转生蝉;偷乳酸,转生鹤。 XII.64 偷丝绸衣服转生竹鸡;偷亚麻布转生青蛙;偷棉转生鹬类;偷牝牛转生鳄鱼;偷糖转生跋鸠陀鸟。,阿育王,阿育王石柱遗址,阿育王诏令(第十三道诏令),神所宠爱的普里雅达尔辛那王天爱善见王,即阿育王即位八年过后,他征服了羯陵迦国家。从那里掠走的人数是十五万,在那里有十万人被杀,并有许多倍于此的人死亡。 现在,在羯陵迦已被征服之后,神所宠爱的王已专心努力研究道德,喜爱道德,宣传道

9、德。 神所宠爱的王对他征服羯陵迦的事感到后悔。神所宠爱的王认为:在征服未被征服的国家时,在那里出现屠杀、死亡与把人掠为俘虏,那是残忍的和严重的罪行。,摩奴法典关于种姓制度的规定,I.31 当时,为了繁衍人类,他从自己的口,臂,腿,足,创造了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 I.87 为保存完整的创造,无上光荣的神,对于从口、臂、腿、足所创造的人类规定了不同的职司。 I.88 他命婆罗门学习和传授吠陀,执行祭祀,主持他人的献祭,并授以收受之权。 I.89 他将保护人民,行布施,祭祀,诵读经典,屏绝欲乐,规定为刹帝利的义务; I.90照料家畜,布施,祭祀,学习经典,经商,放贷,耕田,为给与吠舍的职司

10、; I.91 但无上尊主对首陀罗只规定了一种本务,即服役于上述种姓而不忽视其功绩。 I.93 婆罗门因为从最高贵的肢体所生,因为首先被产生,因为掌握经典,理应为一切创造物的主人。,第二节 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内容 一、种姓制度: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 “种姓”瓦尔那,“颜色” 雅利安瓦尔那 达萨瓦尔那 婆罗门-祭司 刹帝利-武士 再生人 吠 舍-平民 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 多为奴隶非再生人 各种姓间戒备森严,他们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低种姓必须服从高种姓。,二、体现种姓制度的法律制度 1、在所有权上,私人所有财产受到法律

11、保护,但不同种姓享有的财产所有权不同,婆罗门可以拥有一切财产。首陀罗则只能有维持生计的生活资料。 婆罗门为万物之主 2、在债法中,对高种姓债权给予特别保护 * 对高种姓和低种姓收取不同的法定利息 * 对不同种姓的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的处罚不同 3、在婚姻法中,原则严格实行种姓内婚制 允许“顺婚”高种姓男子娶低种姓女子为妻 * 禁止低种姓的男子娶高种姓的女子为妻旃陀罗 * 不同种姓有不同的结婚形式 * 高种姓可一夫多妻,低种姓只能一夫一妻。,不同等级同罪异罚,VIII.267 刹帝利辱骂婆罗门应处100钵那罚金;吠舍处150或200,首陀罗处体刑。 VIII.268 婆罗门辱骂武士种姓的人处50

12、钵那罚金;辱骂商人种姓处25;辱骂首陀罗处12。 VIII.270 最低种姓的人以骇人听闻的坏话,辱骂再生族,应割断其舌;因为他出自梵天的低下部分。 VIII.271 如果他以污辱方式提到他们的名和种姓,可用十指长的刺刀,烧得通红,穿入他的口内。 VIII.279 出生低贱的人无论用哪个肢体打击出身高尚的人,这一肢体应被切断。这是摩奴的命令。 VIII.282 如果他向婆罗门傲慢吐痰,国王可使人切去他的两唇,,苦行赎罪,XI.71 现在你们可以充分学习以何种特殊苦行逐一消除上述一切罪过。 XI.72 婆罗门违心地杀害一个远不如自己品质好的婆罗门,为净化自己的灵魂,应当在森林中筑小屋一椽,在其中

13、住十二年,只以乞食为生,以死者的头盖骨作为自己犯罪的标志,或者,如无该头盖骨时,用其他人的头盖骨。 XI.73 或者,如果杀人犯属于武士种姓,如果他故意杀害为人推崇的婆罗门,应当甘心情愿地做知道他要赎这种杀人罪的射手们的靶子,或者头向下跳在烈火内三次,或直至死亡。 XI.75 或者,如果杀人处于无心,而被害是不大可称道的婆罗门,则再生族犯可唱诵吠陀之一的原文,少食,制驭感官,徒步行一百瑜遮那,以偿赎杀害婆罗门的罪恶。 XI.77 或者,溯流向婆罗斯跋底河的发源处走去,途中只吃献给诸神的野生谷物;或者,将食物缩减至最小数量,三次诵唱吠陀集。 XI.81 坚持苦行,纯洁如学生,凝神静思,凡十二年,

14、可以偿赎杀害一个婆罗门的罪恶。 XI126 对于故意杀死武士种姓道德高尚的人,苦行应该是对于杀害婆罗门所要求的四分之一;对于操行可嘉的吠舍,苦行只要八分之一;对准确执行义务的首陀罗,只要十六分之一。,4、在继承法中,高种姓的人享有继承中的特权 5、在刑法中,不同种姓的人同罪异罚 6、在诉讼制度上,婆罗门有审判权(国 王委托婆罗门审理)和法律解释权 7、在宗教权上,严禁首陀罗仪式 8、在日常生活中,各种姓间亦是界限分明,第三节 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 (一)与宗教密不可分 a、宗教众多,使古代印度的法律渊源异常复杂; b、法律的内容乃至编排体例都深受教义影响。 (二)严格维护种姓制度 (三)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相混合 二、古印度法的历史地位 1、对印度法制史的深远影响 摩奴法典直至印度封建社会前期,一直被奉为圣典。印度被外国侵占后,它作为私法规范被继续援用。直到今天,法典的不少内容仍以习惯法的形式保留下来。 2、对周边国家的法律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印度法系) 历史上曾经形成过以古印度为中心,以摩奴法典为核心的印度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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