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最新编写-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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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判要点 1.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因违反校规、校纪而拒绝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受教育者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高等学校依据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校规、校纪,对受教育者 作出退学处理等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高等学校对因违反校规、校纪的受教育者作出影响其基本权利的决定时, 应当允许其申辩并在决定作出后及时送达,否则视为违反法定程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 基本案情 原告田永于 1994 年 9 月考取北京科技大学,取得本科生的学籍。1996 年 2 月 29 日,田永在

2、电磁学课程的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 考试中,去上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其有偷看纸 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根 据原国家教委关于严肃考场纪律的指示精神, 于 1994 年制定了校发 (94) 第 068 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简称第 068 号通知)。该通知规定,凡考 试作弊的学生一律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被告据此于 1996 年 3 月 5 日认定田 永的行为属作弊行为,并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同年 4 月 10 日,被告填发了学籍 变动通知,但退学处理决定和变更学籍的通知未直接向田永宣布、送达,也未

3、给 田永办理退学手续, 田永继续以该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 动。1996 年 9 月,被告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之后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 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 习设计,由其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 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 BASIC 语 言成绩合格证书。 被告对原告在该校的四年学习中成绩全部合格, 通过毕业实习、 毕业设计及论文答辩, 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为全班第九名的事实无争 议。 1998 年 6 月,田永所在院系向被告报送田永所在班级授予

4、学士学位表时, 被告有关部门以田永已按退学处理、不具备北京科技大学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 发毕业证书,进而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田永的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院系 认为原告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但由于当时原告因毕业问题正在 与学校交涉,故暂时未在授予学位表中签字,待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被告因此 未将原告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名单交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因被告的部 分教师为田永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 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 1998 年 5 月 18 日 致函被告, 认为被告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 建议复查。 同年 6 月 10 日,被告复查后,仍然坚持原结论。田永认为自己

5、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 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1999 年 2 月 14 日作出(1998)海行初字第 00142 号行政判决:一、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向田永颁发大学本 科毕业证书;二、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60 日内组织本校有关院、 系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三、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 决生效后 30 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有关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 职责;四、驳回田永的其他诉讼请求。北京科技大学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

6、院于 1999 年 4 月 26 日作出(1999)一中行终字第 73 号行政判决: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有进行 学籍管理、奖励或处分的权力,有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的职责。高等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属于教育行政管理关系,受教育者对高等学校 涉及受教育者基本权利的管理行为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高等学校是行政 诉讼的适格被告。 高等学校依法具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有权制定校纪、校规,并有权对在校 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但是其制定的校纪、校规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 和违纪处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7、定,必须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本案原告在补考中随身携带纸条的行为属于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被告可 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其对原告作出退学处理 决定所依据的该校制定的第 068 号通知,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 十九条规定的法定退学条件相抵触,故被告所作退学处理决定违法。 退学处理决定涉及原告的受教育权利,为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从正当程序 原则出发,被告应将此决定向当事人送达、宣布,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而 被告既未依此原则处理, 也未实际给原告办理注销学籍、 迁移户籍、 档案等手续。 被告于 1996 年 9 月为原告补办学生证并注册的事实行为,应视为

8、被告改变了对 原告所作的按退学处理的决定,恢复了原告的学籍。被告又安排原告修满四年学 业,参加考核、实习及毕业设计并通过论文答辩等。上述一系列行为虽系被告及 其所属院系的部分教师具体实施,但因他们均属职务行为,故被告应承担上述行 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国家实行学历证书制度,被告作为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对取得普通高 等学校学籍、接受正规教育、学习结束达到一定水平和要求的受教育者,应当为 其颁发相应的学业证明,以承认该学生具有的相当学历。原告符合上述高等学校 毕业生的条件,被告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为原告颁发大学本科毕业

9、证书。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证书是评价个人学术水平的尺度。被告作为国家授 权的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机构, 应依法定程序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专业技术 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 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法定程 序要求,被告首先应组织有关院系审核原告的毕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确定 原告是否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是否具备从 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再决定是否向学位评定委员会 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学位评定委员会方可依名单审查通过后,由被 告对原告授予学士学位。

10、 责任编辑:王小磊 行政诉讼第一案: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来源: 时间:2012-8-6 浏览次数:3379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被誉为是中国行政法学 第一案。它的意义不但在于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也在 于法院对本案实体问题的判决理由。就前者来说,法院 把司法审查的触角首次伸向学校的教育管理领域,对于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行政法调整范围的扩展,具 有深远意义。 【案情简介】 田永是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无 机专业 1994 级学生。1996 年 2 月 29 日,田永参加电 磁学补考。当时,田永没有把口袋里抄有公式的纸片放 回书包。考试进行了约 1 个小时后,田永想上卫生间,

11、请示监考老师,监考老师同意其去卫生间。田永走出教 室回首掩门时,纸片从裤子口袋掉下来。等田永返回教 室,监考老师问纸条是否是他的,田永看后,承认是自 己的。监考老师随即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让其离开 教室,然后根据学校要求立即上报教务处。 3 月 1 日至 4 日,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 化学系、田永的班主任和辅导员对事情的经过和细节进 行了调查。经调查后认为,田永的行为属于违反考场纪 律,尚不构成作弊行为,并拟成书面材料,准备上报学 校。3 月 4 日,两位监考老师也出具了证明:“在令田永 离开考场之前,并未发现他查看这张纸条,实际上纸条 中也查不到考题可以直接套用的公式。从一小时内完

12、成 的卷面情况看,成绩是 50 分,继续做下去,是完全可 能及格的,这表明该考生在考试前做了认真的复习准 备。”但 3 月 5 日, 在这些情况未及上报学校之前, 学校 依据本校 1994 年制定的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 知(以下简称“068 号通知”),以“期末考试工作简报” 的形式发出通报,对田永的行为按作弊处理,决定给予 退学处分,通报张贴在学校布告栏内。此前,田永曾两 次就此事写了检讨书,并通过辅导员上报学校。 物理化学系在得知学校对田永的处理情况后,于 3 月 7 日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田永一事,并向学校领导 递交了系里对田永的处理意见 : “经查实,田永同学是将 与考题内容无关的

13、纸条放在了身上,情况应属违反考场 纪律而不属考试作弊。该生平时学习努力,为人正派, 同学关系好,学习成绩名列前茅,是个很有培养前途的 学生。鉴于以上情况,经我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建议 给田永同学通报批评处分。”3 月 10 日,田永的班主任 和辅导员也向学校递交了证明材料。但学校收到以上两 份材料后,始终未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4 月 10 日,学 校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 但是, 该通知未直接送达田永。 在以后的两个学年里,物理化学系仍按正常手续为 田永办理了学籍注册(其中,1996 年 3 月,田永的学生 证丢失,未进行 1995 至 1996 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 年 9 月,被告北京科技

14、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田 永所交的各种学习费用,系里如数上交给了学校。学校 亦照常向田永发放了学生津贴。此间,田永以在校大学 生的身份参加了正常学习及义务献血等校公益活动。至 毕业时,田永四年考试成绩平均排名全班第 9,毕业论 文答辩得了 91 分,其论文被评为优秀毕业论文。 1998 年 3 月 18 日,学校教务处通知物理化学系, 要求他们为田永办理退学手续。4 月 9 日,物理化学系 包括 14 名教授、7 名博士生导师、9 名副教授、2 名高 工在内的35名教师联名上书校领导并致函原国家教委, 希望有关领导能够认真考虑他们的意见,更改对田永所 作的退学处分。4 月 22 日,应用科

15、学学院分党委、院行 政领导向学校上书,认为根据监考老师的证明及从田永 同学在考场的表现看,把田永同学作为“考试作弊”处理, 显得证据不够充分,学校对田永同学的处理决定应属处 理过重。此间,物理化学系无机专业 94 级 100 多名学 生也两次联名向学校领导呼吁尽快改正对田永的过重 处分。5 月上旬,物理化学系领导及田永的班主任找到 原国家教委寻求帮助。 5 月 18 日原国家教委学生司以双 联函致北京科技大学,明确表示,对田永处理过重,请 学校复审后回复教委。6 月 5 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 仍然坚持原结论。 1998 年 6 月,北京科技大学以田永已按退学处理, 不具备北京科技大学学籍为

16、由,未向其颁发毕业证和学 位证,随后的毕业派遣表格上也没有田永的名字。田永 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北京科技大学拒 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于 1998 年 10 月 5 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书,把 北京科技大学推上了被告席。 【诉讼过程】 1998 年 10 月 19 日,海淀法院行政庭正式立案受 理此案。1999 年 2 月 5 日,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在法庭上诉称:1996 年 2 月 29 日,其参加电 磁学补考时,无意将写有公式的纸条带到考场,在考试 时未查看。中途其上卫生间时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 学校错误地认为其考试作弊,并作出退学决定。但该决 定并没有正式通知本人,学校及相关部门也未按此决定 执行。 1996 年 9 月学校为其补办了丢失的学生证, 使其 一直正常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重修了电磁 学课程,并经考试合格,同时还参加了学校组织的英语 及计算机等级考试,获得了相应的证书;又按学校计划 参加了毕业实习设计、论文答辩,学校按照标准发放了 毕业设计费;还参加了学校组织动员的义务献血活动。 其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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