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大明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合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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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管理大明煤矿 安全生产责任制合订本 安全生产管理大明煤矿 安全生产责任制合订本 第 11 条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 自觉接受监督。 第 12 条、经常深入现场,按要求认真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督促、检 查安全生产工作,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安全、质量和技术管理问题。 第 13 条、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制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落实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强化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并按要求做好职工健康体检和职业 病防治工作。 第 14 条、确保煤矿依法生产,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现象。 第 15 条、发生死亡和重大事故时,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或责承

2、有 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做好事故善后和恢复生产等安排。 第 16 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 二、责任追究 第 17 条、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的,按照铁法能源公司安全生产从严管理规定,分别给予行政警告、 记过、免职处分,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第 18 条、未及时组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未采取措施 治理或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的,视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罚款、警告、记过处分, 直至免职。 第 19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降级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 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1)违章指挥

3、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 17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降级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 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1)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的。 第 18 条、对于以下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领导责任的,根 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等: (1)煤矿未认真落实安

4、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2)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3)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瓦斯防治机构,配齐相关管理人员 和技术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4)未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部 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负直接责任。 (5)未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认真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 件、会议、精神,总结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6)未组织编制年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矿长负直接责任。 (7)未按要求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督促、检查安全生

5、产工作的,矿 长负主要责任。 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 1 条、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对全 矿安全思想教育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第 2 条、协助矿长开好安全办公会,研究制定不同时期符合实际的安全教育 规划,保证和促进全矿安全生产。 第 3 条、做好安全思想教育工作,经常组织矿班子成员分析干部思想变化, 解决安全思想认识上的矛盾,起到核心保证作用。 第 4 条、认真传达贯彻公司党政的各项安全措施、批示和规定,监督、检查 执行情况,掌握纠正出现的偏差。 第 5 条、安排有关部门经常组织安全思想教育活动,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做

6、好安全思想教育,使安全教育工作达到制度化、经常化。 第 6 条、 按要求认真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经常与矿行政干部保持联系, 协调工作关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保证全矿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二、责任追究 第 7 条、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的,按照铁法能源公司安全生产从严管理规定,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 过、免职处分,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第 8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降级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 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未按要

7、求认真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 第 9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降级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 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1)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的。 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 1 条、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各 项规章制度,积极组织实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 2 条、参加矿安全办公会议,总结和安排本系统顶板管理、安全管理工作, 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第 3 条、领导和组织

8、本系统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对查出 的隐患和问题按照“六定”原则及时落实整改。 第 4 条、经常深入现场、按要求认真执行矿领导带班制度,解决生产过程中 出现的重大安全、质量、技术问题,协调平衡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第 5 条、牵头负责全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定期组织 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 第 6 条、做好采场安拆、初采、收尾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专项 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各单位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 7 条、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在布置生产任务 的同时布置安全工作,并经常参加分管单位班前会。 第 8 条、本系统发生死

9、亡和重大事故时,亲临现场组织抢救和处理,并参加 事故的追查。 二、责任追究 第 9 条、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的,按照铁法能源公司安全生产从严管理规定,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 过、免职处分,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第 10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降级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 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 11 条

1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降级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 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1)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的。 第 12 条、对于以下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领导责任的,根 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等: (1)未领导和组织本系统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负有直 接责任。 (2)未对采场安拆、初采、收尾等重点部位加强安全管理,制定专项安全 技术措施的,负有主要责任。 (3)未按要求认真执行矿领导带班制度的,负有直接责任。 (4)未按规定参加

11、矿安全办公会议,总结和安排本系统顶板管理、安全管 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掘进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 1 条、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各 项规章制度,积极组织实施,确保安全生产,是掘进系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第 2 条、参加矿安全办公会议,总结和安排本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对生产过 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第 3 条、领导和组织掘进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工作,对查出的隐患 和问题按照“六定”原则及时落实整改。 第 4 条、经常深入现场、按要求认真执行矿领导带班制度,解决生产过程中 出现的重大安全、质量、技术问题,协调平衡生产过程中的各

12、项工作。 第 5 条、抓好掘进巷道开拉门、贯通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安全 技术措施,并监督各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 6 条、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在布置生产任务 的同时布置安全工作,并经常参加分管单位班前会。 第 7 条、本系统发生事故,要亲临现场组织抢救和处理,参加事故追查、分 析,制定防范措施。 二、责任追究 第 8 条、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的,按照铁法能源公司安全生产从严管理规定,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 过、免职处分,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第 9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降级等处分;造成严重

13、后果,构成 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 10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降级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 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1)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的。 第 11 条、对于以下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领导责任的,根 据有关规

14、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等: (1)未领导和组织本系统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负有直 接责任。 (2)未按要求认真执行矿领导带班制度,负有直接责任。 (3)未按规定参加矿安全办公会议,总结和安排本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负 有直接责任。 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 1 条、在矿长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煤矿 安全规程及有关规章制度,确保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是全矿机电、运输 系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 第 2 条、参加矿安全办公会议,总结和安排本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对管理过 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第 3 条、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机电运输

15、系统重点工程及检修项目的安全施工 措施、安措工程计划等,并组织实施。 第 4 条、领导和组织本系统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对查出 的隐患和问题按照“六定”原则及时落实整改。 第 5 条、经常深入现场、按要求认真执行矿领导带班制度,调查研究,解决 本系统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安全、质量、技术等问题,协调平衡本系统各项工作。 第 6 条、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在布置生产任务 的同时布置安全工作,并经常参加分管单位班前会。 第 7 条、本系统发生死亡和重大事故时,亲临现场组织抢救和处理,并参加 事故追查。 二、责任追究 第 8 条、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16、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的,按照铁法能源公司安全生产从严管理规定,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 过、免职处分,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第 9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降级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 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 10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降级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 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1)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的。 第 11 条、对于以下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领导责任的,根 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等: (1)未领导和组织本系统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负有直 接责任。 (2)未按要求认真执行矿领导带班制度的,负有直接责任。 (3)未按规定参加矿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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