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法规}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现状分析及其法律规制

上传人:蜀歌 文档编号:145720842 上传时间:2020-09-22 格式:PDF 页数:7 大小:534.2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法律法规}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现状分析及其法律规制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合同法律法规}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现状分析及其法律规制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合同法律法规}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现状分析及其法律规制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合同法律法规}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现状分析及其法律规制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合同法律法规}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现状分析及其法律规制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合同法律法规}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现状分析及其法律规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法律法规}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现状分析及其法律规制(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合同法律法规我国驰名 商标认定与保护的现状分 析及其法律规制 合同法律法规我国驰名 商标认定与保护的现状分 析及其法律规制 和“一案一认定,认定本案用,他案作参考”的准确法律定位上,但是在其实施过程中却仍 然被严重扭曲和高度异化,异化成为部分企业的不正当广告“强势”资源和一些地方政府的 泡沫化政绩“亮点”工程,进入了与我国现行驰名商标法律规范和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国 际惯例“逆向行为”的迷津。近年来我国在司法程序中出现了一些例如汕头“康王”商标和 福建“漂流岛”商标等虚构案情,假造诉讼以骗取驰名商标之认定,进而将骗取认定的驰名 商标异化为巨大广告资源,转向市场进行不正当商业竞争的典型案例。同理

2、,在行政程序中 也可能存在着类似的问题和事件。迄今为止,我国已经累计行政认定驰名商标 1624 件己经 累计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四、五百件(据不完全统计) ,而且逐年同比和环比都增长迅速,与 年俱升。如果一如既往,按照目前的增长速度和加速度,不出三、五年还可以再翻番甚至翻 几番。或许现在我国己经是世界上所谓“驰名商标”最多的国家。但这是否名副其实?是否 量如其实?是否质如其实?目前在我国己经普遍存在“驰名商标不驰名,弄虚作假求认定。 滥竽广告满天飞,政绩工程放卫星”的现象,这不但导致我国目前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及其 宣传的实际状况己经严重违背了我国现行驰名商标法律规范和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国际 惯例

3、,而且已经开始引发我国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制度乃至于整个商标制度、知 识产权制度的怀疑和不信任。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及其宣传的确己经成为当前我国知识产 权进程中的重大迷津, 成为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及商标战略的巨大阴影, 亟待正本清源, 急需拨乱反正。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了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最高人民法 院也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都表 明了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对驰名商标及其异化问题的高度关注和重视。 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历史进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至九 十年代中期仅仅适用于涉外驰名商

4、标的“行政个案保护”阶段。第二阶段是自 1986 年 10 月 至 2001 年 11 月底的仅仅保护国内驰名商标的“行政批量认定”阶段。第三阶段是自 2001 年 12 月 1 日至今的同时保护国内外驰名商标的“双轨个案认定”阶段。 虽然从第三阶段一开始,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法律规范己经回归至“被动认定、被动 保护;个案认定、个案保护” 的正确状态。照理说,从第三阶段起,按照我国现行商标法 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和相关司法解释,我国商标主管机构依法行政认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司 法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注重涉案纠纷的诉求,瞄准涉案纠纷的解决,根据涉案案情,针对涉案 纠纷,作出涉案认定,以助案件解决;而

5、且一案一议,此案此议,个案认定,个案适用。就 是说,如果针对特定个案认定某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其认定结果仅仅对 本案有效,此案此用,不具有直接适用于后案和他案的连续性和普适性(但可作为他案及后 案在相关纠纷或者诉讼中认定驰名商标的参考) ;企业也不能以此为据去做“中国驰名商标” 或者“驰名商标”的广告宣传,政府也不能以此作为自己政绩本和功劳簿上的数据指标。 驰名商标制度本旨和立法本意,是为了在商标纠纷个案处理或者诉讼个案处理中,尽可能追 求和实现公平公正,在这些个案中给驰名的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商标以对应于其驰名程度的 相应的特定的附加利益保障。按照驰名商标保护的国际惯例和我国现

6、行驰名商标法律规范, 驰名商标认定仅仅是解决商标纠纷案件的手段及其程序,认定驰名商标所认定的“只是依法 给予特别保护的前提事实,属于案件事实认定范畴。如果脱离开认定案件事实的立法本意而 追求荣誉称号、广告效用等商业价值,就会使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异化,会产生一系列不良后 果和负面影响。”1 遗憾的是,在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之法律规范己经拨乱反正、正本清源的第三阶段以来 的这近十年,却恰恰就是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与宣传不断异化且变本加厉的近十年。“一本驰 名商标的真经,硬是让歪嘴和尚念歪了。”在 2001 年 12 月开始的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三 阶段中,无论是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还是驰名商标的行政认

7、定,其认定尤其是认定后的宣 传往往没有遵循现行的正确的制度规范, 没有严格遵守现行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法律规定。 人们尤其关注到近年来在不正常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一系列典型案件中,严重存在着扭曲和 异化。如前所述,这种扭曲和异化的诱因和病根,首先来自企业不正当广告资源的疯狂追逐 和地方政府泡沫化政绩工程的病态追求,同时还搀和着一些中介机构的推波助澜和个别认定 人员的权力寻租。第三阶段开始以来的这几年中,一些企业不遗余力、甚至不择手段地申请 认定驰名商标,其目的并非为了推进个案纠纷的解决,往往“醉翁之意不在酒” ,为的是借 此不正当牟取一个“驰名商标”的名头,借助我国沉淀日久,积重难返的驰名商标之

8、“一次 认定,长期有效;一案认定,全国通用”的误区效应以及思维惯性,将其异化成为企业的强 势广告资源,迅猛而且持续地送上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借以“中国驰名商标”或者“驰名 商标”的广告形象及其宣传优势,利用人们对作为“驰名商标”认定机构之人民法院和政府 部门的传统信任基础和对“驰名商标”这一商誉符号的习惯崇仰心理,不正当地攫取市场份 额和竞争优势。 某些企业往往刚拿到一份认定己方某商标在某案中被认定驰名的法院判决书, 就迫不及待地上报上网上电视,大事宣传做广告。甚至不惜虚构事实造假案,恶意串通假认 定。同时,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孜孜不倦地鼓励与鼓动相关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其目的 也并非为了依法

9、推进商标纠纷个案的解决,却也是在籍此片面追求其自己的政绩数据、“亮 点”指标和形象工程,将其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所认定的驰名商标乃至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 数量多少,作为其政绩高低的计量标志和政府形象的“烫金名片” 。因此甚至不惜拔苗助长 或者买犊还珠,甚至动不动就上百万元、几百万元地许诺奖励和实施奖励被认定了驰名商标 的单位,以期“重赏之下,必有勇夫” ,追求本辖区驰名商标多多益善,就更证明其政绩辉 煌。必须指出,近年来我国一些企事业单位和一些地方政府上述行为屡演不止,甚至愈演愈 烈,究其根源,都是“驰名商标认定异化惹的祸” ,都是当前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和司法认 定之异化造成的恶果。 二、我国驰名

10、商标认定、保护及其宣传中的若干不正常现象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数量仍然与年俱增,累计认定总量已经数逾二千,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 定的比例逐年加大,我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数量依然居高不下,而驰名商标累计数量与我国 国情显见不符。回顾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历史进程,审视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 当前形势,如果排查当前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面临的问题,至少下列问题亟待倍加重视 和急待积极化解:(l)近年来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之数量极不正常地跃升;(2)各地企业竞 相争取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而且增幅异常;(3)各地政府部门等不当扶助和重奖企业认定驰 名商标;(4)我国目前仍然存在沿袭错误旧制的泛驰名商标体系;(5

11、)驰名商标行政认定 的“个案认定、批量公布,集中宣传” 。 1、现象之一:近年来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之数量极不正常地跃升 自 2001 年 12 月 1 日我国第二次修改后的商标法施行以来,尤其是在近几年,我国驰名 商标的认定的数量不断跃升而且增幅惊人,呈现出极不正常的态势。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自 2000 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域名纠纷诉 讼一审案件中认定“IKEA” (宜家)等为驰名商标肇始,自 2001 年 7 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在相应案件中终审认定“safeguard/舒肤佳”图文商标为驰名商标正式开端,我国司法认定 驰名商标的数量逐年直线上升, 极不正常。 20

12、01 年全国法院认定驰名商标仅仅为 “Safeguard/ 舒肤佳”和“DUPONT” (杜邦)2 件;2002 年全国法院认定驰名商标也仅 2 件;2003 年全国 法院认定驰名商标仍然为 2 件;但是至 2004 年全国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就上升至 20 件,2005 年全国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已跃进为 65 件;2006 年全国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再破百件大关,高 达 106 件;2007 年后全国法院每年认定驰名商标都数以百计。据不完全统计,迄今我国法院 累计已经认定驰名商标四百多件(但在重庆会议上某省高院主管本省法院驰名商标认定之统 计的法官悄悄地告诉笔者,法院实际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要大于统计数

13、量,许多己经认定驰 名商标的案件统计不上来) 。 但与我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数量相比,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数量仍然处于少数,我国驰 名商标认定的大头仍然在于行政认定。 2003 年前国家商标局和商评委曾经累计认定驰名商标 293 件,2004 年国家商标局和商评委又认定驰名商标 153 件,其中,商标局在商标管理案件 中认定 116 件,在商标异议案件中认定 14 件,在商标国际注册异议案件中认定 1 件,商评 委在商标争议案件中认定 22 件。2005 年国家商标局和商评委认定驰名商标 185 件。2006 年 国家商标局和商评委共认定驰名商标 150 件驰名商标,其中商标局认定 149 件

14、和商评委认定 31 件。2007 年国家商标局和商评委认定驰名商标 197 件,其中 182 件商标为我国内地企业 所有, l 件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企业所有, 2 件为台湾地区企业所有, 12 件为外国企业所有。 2008 年国家商标局和商评委认定驰名商标 228 件,其中 204 件商标为我国内地企业所有,3 件为 香港特别行政区企业所有,3 件为台湾地区企业所有,18 件为外国企业所有。2009 年 4 月国 家商标局和商评委又一次宣布又认定了驰名商标 390 件。自 1985 年 3 月开展驰名商标的行 政认定和保护工作以来,迄今国家商标局和商评委在商标管理、商标异议、商标异议复审、 商标

15、争议案件中行政认定驰名商标共计为 1624 件。其中 1506 件为中国大陆企业所有;11 件 为香港企业所有;8 件为台湾地区企业所有;1 件为澳门企业所有;98 件为外国注册人所有。 迄今我国行政认定累计的 1624 件驰名商标,加上我国司法认定累计的四百多件驰名商标, 两者相加,我国已经累计认定过驰名商标二千多件。据前几年报道,仅仅福建省泉州市这一 个地级市,前几年就己经累计认定过驰名商标一百多件,而其中 80%以上是近二年通过司法 认定的驰名商标。2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无论是司法认定,还是行政认定,或者是两者之和,近几年来我国驰 名商标的认定数量在迅速增长。这些数据足以证明当前在我国

16、存在着一个愈来愈热的驰名商 标认定热,仅 2007 年我国就认定了约三百件驰名商标,仅 2008 年我国又认定了三百多件驰 名商标,2009 年仅仅截至 4 月就己经认定了四百多件驰名商标,不到三年我国就认定了约一 千多件驰名商标(还不计同期全国各地认定的数以万计的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据2008 中 国商标年度发展报告 , 据统计 2008 年我国 29 个省市就认定了著名商标 6871 件, 累计 21111 件 : 其中仅浙江省 2008 年就认定了著名商标 750 件, 仅江苏省 2008 年就认定了著名商标 650 件) 。短短时间内竟然认定了如此海量的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这难道名副其实吗?难道这 量符其实吗?难道这质如其实吗?这一情况与我国企事业单位目前的商标运作、品牌经营的 实际状况相匹配吗?本课题组认为:这种现象看来是过热的,这种过热现象可以说是极不正 常的。产生这种过热现象的原因何在?一方面,虽然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个案原则已经十分 明确,相应法律规范也已经正本清源,但是问题在于驰名商标以及著名商标认定及其广告宣 传的实践,事实上仍然沿袭着“一案认定,全国通用;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