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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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5.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5.1.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概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是指为保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管理活动。,5.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包括两方面内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行业管理 建设活动主体对自己进行的管理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5.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5.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立健全群防群治制度,5.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1.国务院负责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县级

2、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抄送给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资料:(1)(2)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核实这些内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防护、环境污染防护措施、专项安全技术方案。,5.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享有以下监督检查权:(1)(2)(3)(4)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监督监察权委托给安全监督机构。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5.1.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群防群治制度 3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第二节 建设生产的安全责任体系 5.2.1 建设单位的安全权利和义务 建设单位的权利: (1)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2)自行选购主要建筑材料 (3)检查验收工程质量、控制进度、监督款项使用 (4)对各个环节综合管理,5.2.1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的义务 (1)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相关的资料。 (2)不得向承包企业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规定工期。 (3)应当提供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4)不得干扰材料购买 (5)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必须报送安全施工

4、措施。,建设单位的义务 (6)建设单位在拆除房屋时应履行的职责 必须要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来承担。 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必须将有关材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的义务 (7)按规定办理特殊作业的申请批准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等公共设施的。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5.2.2建设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一)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工程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

5、址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1)勘察单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勘察活动。 (2)勘察必须满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3)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4)勘察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安全,(二)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1)必须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2)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设计 (3)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结合特点和实际考虑安全防护的需要 (4)采用新技术、材料以及特殊结构的工程应特别注意安全防护。 (5)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有问题,设计单位有义务无偿修改。 (6)按照“谁

6、设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安全责任人。,(三)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应当审查施工组织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3)情况严重的要求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4)拒不整改或停工的,应及时报告建设管理部门。 (5)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四)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5.2.3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颁发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条件 (1)具备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2)有负责安全生产的机构和人员 (3)对于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制度的培训 (4)对已经发生

7、的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和整改情况,(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三)施工单位的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1.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在施工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 2.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承担。 3.项目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四)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及专项施工方案 (五)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维护施工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三节 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管理,施工现场生活区和作业区环境的管理,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建筑装修和

8、房屋拆除的安全管理,第三节 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一、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 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负责。 2. 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3.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 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1.安全技术交底的基本要求: (1)逐级交底 (2)交底必须明确、针对性强 (3)技术交底应针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给作业人员带来的潜在危险因素和存在的问题。 (4)应优先采用新的技术措施,2.安全

9、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概况 (2)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危险部位。 (3)针对危险部位采取的具体预防措施 (4)作业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5)作业人员应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规范。 (6)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采取的措施和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采取的躲避和急救措施。,(三)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验收、登记备案制度。 (四)对验收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施工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制度。,(五)现场安全检查制度 企业每季度进行一次,工区每月进行一次,施工队每半月进行一次,班组每周进行一

10、次。,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管理 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企业应当在现场采取维护安全等一系列措施 2.暂停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防护 3.有条件的应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4特殊作业环境施工企业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三、施工现场生活区和作业区环境的管理 主要内容包括: 1.作业区与生活区应有隔离划分。 2.办公区和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3.职工的膳食、休息等场所应符合卫生标准。 4.不得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四、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 (一)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通道、消

11、防水源等措施,五、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环境保护:是指对上述环境的保护。,六、建筑装修和房屋拆除的安全管理,第四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4.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 (一)政府相关部门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预案:是指事先制定的关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进行紧急救援的组织、程序、措施、责任以及协调等方面的计划和方案。,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注意事项: 第一:突出重点,具有针对性。 第二:程序简单,步奏明确,可操作性强 第三:统一指挥,分工明确,责任明晰,各部门配合协调密切。

12、,(二)施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责任落实。 1.应急救援预案内容 1.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2.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3.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4.定期组织演练。,2.应急救援预案责任的划分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对施工现场的施工组织和安全生产进行统一管理和全面负责。 由总承包单位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根据预案做好准备工作。,4.2建设工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一)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概念与等级重大事故分以下四个等级 (1)一级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2)二级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

13、以下。 (3)三级重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4)四级重大事故: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特大事故三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因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为重大事故; 因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或经济损失在500-1000万元为特大事故; 因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为特别重大事故。,(二)建设工程事故报告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

14、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1.事故发生后的处理程序: 事故现场人员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负责人同时报告给安全监督管理部门,2.建设工程事故书面报告: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伤亡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建设部。 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逐级上报: (1)死亡事故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2)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

15、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工程项目名称、企业名称。 (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4)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发生的原因的初步判断。 (6)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7)事故报告单位。,事故报告要求: (1)客观上报,如实上报 (2)全部上报,不得谎报、漏报。 负责上报事故的单位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在总承包中发生伤亡事故,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统计上报事故情况。,(三)安全事故现场保护制度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物证。,事故发生后的抢救工作 (1)施工单位负责

16、人应当组织对现场安全事故的抢救 (2)实行总承包的项目,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事故的抢救工作 (3)分包单位要在总承包单位统一指挥下参加抢救工作,防止事态扩大。,4.3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的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1.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以及人员组成 (1)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负责进行。 (2)调查组人员组成: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检察、工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3)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2.调查工作的结束 (1)调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应当将调查报告报送有关部门 (2)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重大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1)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 (2)不采取改正措施不放过 (3)责任人和广大群众不收到教育不放过 (4)与事故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不受到查处不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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