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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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1 质量监理目标: 全部工程达到优良工程。其中: 分项工程合格率 100% 单位工程合格率 100% 2 对优良质量目标的理解和实现质量目标的可行性 2.1 对优良质量目标的理解 分项工程优良: 要做到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基本项目每项抽检的处(件)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 90%以上的实测值应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分部工程质量优良: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并达到规定百分比以上为优良(其中必须含指定的分项工程)。 单位工程质量优良: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 并达到规定百分比

2、以上为优良(其中必须含指定的分部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应达到规定的百分比以上. 3.2.2 实现质量目标的可行性 为了实现上述质量目标,我们将按下述工程质量控制制度执行。 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和监督的各项规定、规程、规范及检验标准。 2) 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监督检查机构,配备相关的技术责任人员,使质量保证体系工作健全的运作。 3) 质量工作以预防为主,为此必须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控制工序的质量,设置质量控制点,对质量进行预控,对可能产生的隐患采取预控措施。 4) 质量工作范围 组织图纸会审,参与设计交底; 对工程变更、设计

3、变更审批; 参与工程材料及半成品的检查与验收; 须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查验,施工单位填报表; 对工序质量及隐蔽工程的、级控制点检查认证; 主持不定期工程质量工作会,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工作情况; 主持工程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及组织有关方面制订事故整改措施; 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查; 监督检查各施工技术档案资料的形成归档工作,工程档案资料不合格的单位工程不准交工。 5)工程用原材料、半成品进入现场,需报验,经监理工程师按规定程序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 6)对特殊材料、半成品监理工程师根据有关规范应对其抽查(或试验)。 7)施工单位采用新材料应提前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

4、经调查、评审批准后方可采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也按规定审批后方可采用。 8)设备制造厂家,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须在制造厂检验,使质量问题尽可能在制造厂消除,到达现场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开箱检验,安装前施 工单位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查,并记录。不合格或有严重缺陷的设备不准安装。 9)工序质量控制分为、三级,当对、控制等级联合检查时,施工单位必须提供有关的施工记录或检验报告,(或)级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检查确认,(或)级应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双方联合检查确认,(或)、(或)等级联合检查,必须在施工单位质量检查部门自身检查合格后进行。(或)级应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部门和施工班组联合检查,

5、检查认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完成签字确认手续。 10)质量检查程序:上道工序完成或隐蔽前,施工单位应自检,互检,专责检,确认合格后级控制表随即完成。在进入()、()级控制点时,施工单位质量主管填报-4 表提前 24 小时送达监理部,质控工程师收到-4 表后及时组织认证并完成签字确认手续。 11)工序施工质量控制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证,不得转入下道工序。 12)作为安装工程交工技术文件主要内容之一的工序质量控制表在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妥善保管。 13)施工单位的施工机械、设备完好与否,直接影响施工质量。起重运输、搅拌机、电焊机、振动器等应保持完好,不准带病运行。衡器、计量装置、检测仪器使用前应核验或

6、校正,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施工机械、设备不准使用。现场重要施工机具,应分类造册报监理部备案,不经监理单位批准不得随意撤出施工现场。 3.3 工程质量事前控制的措施和方法: 3.3.1 组织措施 3.3.1.1 建立健全监理组织,完善职责分工及有关质监制度,落实监理人员对质量控制的责任。 3.3.1.2 督促承包商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3.3.2 技术措施 3.3.2.1 在施工招标阶段明确质量控制要求,把施工技术要求和施工质量保证措施作为评标定标的重要条件。 3.3.2.2 通过质量价格比选,正确选择材料设备生产/供应厂家,并督促其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3.3.3 经济和合同措施 3.3.3.1

7、 在签订施工合同中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要求。 3.3.4 事前质量控制方法 A. 核查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体系; B. 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 a) 总承包单位填写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报项目监理部审查; b) 审查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专业许可证、岗位证书、外地施工企业进驻施工许可证等; c) 审查分包单位的业绩; d) 经审查合格,签发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C. 承包单位的测量放线 D. 签认材料的报验 a) 承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主要原材料进行复试,并将复试结果及材料准用证、出厂质量证明等资料随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单报项目监理部签认; b) 对新材料、新产品要核查鉴

8、定证明和确认文件; c) 对进场材料进行抽样复试,必要时可会同建设单位到材料厂家进行实地考察; E. 签认设备、构配件报验 a) 承包单位应要求供货厂家提供构配件和设备厂家的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书,进口材料和设备商检证明,并按规定进行复试; b) 对进场的构配件和设备,承包单位应进行检验、测试,判断合格后,填写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单报项目监理部; c) 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检验,签认审查结论。 F. 检查进场的主要施工机械规格、型号是否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查验施工中各类计量器具是否合法校验; G. 审查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确保工程质量有可行的技术和组织措施;按监理部施工组织

9、设计施工方案审查作业指南要求进行。 3.4 工程质量事中质量控制的措施和方法 3.4.1 组织措施 3.4.1.1 组织技术水平高,有工程经验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本工程的质量控制工作,对养分重要部位或关键点配备必要的监理员进行旁站监理。 3.4.1.2 建立并切实执行质量控制程序。 3.4.2 技术措施 3.4.2.1 严格监督施工单位按国家质量标准 GB/T90012000 质量保证体系开展施工; 3.4.2.2 按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控制点表进行质量检查和控制; 3.4.2.3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相关规范标准进行质量验收评定;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

10、T50326-2001的要求检查相关的交工资料 3.4.2.4 按国家颁布的监理规定开展监理工作; 3.4.2.5 严格按设计文件要求、工程施工规范、及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从原材料、设备进场到施工,严把质量关。在施工全过程对各工序实行人员、机械设备、施工工艺、施工环境等各方面进行检查; 3.4.2.6 以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为依据,督促施工单位全面实现工程质量目标; 3.4.2.7 组织施工图会审和设计交底,按监理部施工图会审和设计交底工作指南进行; 3.4.2.8 审批施工方案,主要内容有:施工布置的合理性,施工方法的可行性,质量保证措施的可靠性;工期安排的合理性即施工的连续和

11、均衡性,人机料等配置与总体进度的协调程度;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季节施工和专项施工方案的科学性;施工单位应在施工方案中明确关键(特殊)工序,并编制关键(特殊)工序施工技术措施; 3.4.2.9 监理工程师按监理文件的要求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3.4.2.10 对重要关键项目,按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检查;对关健工序和重点部位进行旁站监理; 3.4.2.11 加强对各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人员的管理 1) 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工作认真负责、公平公正,随时掌握施工质量情况, 在检查中严格依据施工图纸、规范标准和有关技术文件进行工作; 2) 施工单位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经本单位领导授权; 3)

12、各级工序质量控制点必须经有关质检人员检查确认后,需报验的检查合 格后,方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4) 制止违章作业,否决质量不合格品,对严重质量隐患或问题及时下达书 面通知并跟踪验证处理结果; 5) 对施工单位不合格的质量负责人提出撤换的意见; 3.4.2.12 严格控制关键(特殊)工序施工。 a) 施工单位应对关键(特殊)工序施工过程进行连续监控,严格按经审批的关键(特殊)工序施工技术措施进行施工。 b) 施工单位应严肃工艺纪律,特别要建立并严格执行混凝土材料检验、配比、计量、搅拌、检评制度,焊条接收、检验、保管、干燥、发放、回收制 度,特殊钢种标识移植制度,等。 c) 华旭监理部质量安全部专

13、业监理工程师将对关键(特殊)工序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理,以及时发现并消除质量隐患和问题。当发现严重质量隐患或问 题时,应及时签发部分工程暂停指令指令停工整改。 3.4.2.13 施工单位应认真执行“三检一评”制度,及时收集、整理、保管 有关交工技术文件,做到与施工进度同步。 3.4.2.14 工程质量的检查、评定和验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的标准、规范、规定和技术文件。 3.4.2.15 在引进装置施工中,应按照引进合同的有关规定与外商专家友好合作,密切配合,讲求效率,共同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3.4.2.16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应于每月 26 日前向华旭监理部质量安全部 抄送月度分项工

14、程质量检评结果统计表及月度 ABC 质量控制点检查情况统计表, 作为华旭监理部质量安全部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单位已完 工程量报表的依据之一。 3.4.2.16 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 a) 施工质量事故按事故性质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 1) 一般事故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0 元10 万元之间的事故。 2)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重大事故: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主要结构倒塌; 超过规范规定的基础不均匀下沉、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和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等影响安全和建筑物寿命,造成不可补救的永久性缺陷; 影响建筑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 直接经

15、济损失在 10 万元以上者。 b)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在事故发生或发现后要 按企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上报,并在 4 小时内书面通知华旭监理部质量安全部。对事故隐瞒不报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将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并 追究相应责任。 c) 构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重大事故,其报告、调查及处理应按该规定执行。其它重大事故由华旭监理部按现行有关规定组 织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 d)一般事故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调查、分析及处理,并将一般施工质量 事故处理报告抄送华旭监理部质量安全部备案。 e)在处理施工质量事故时应当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纠正和预防措施不 放过。 f)施工质量事故发生后,华旭监理部将及时签发工程部分暂停指令, 发 生事故的施工单位须待事故处理完毕,具备复工条件后,向华旭监理部提交 复工报审表, 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恢复施工。 3.4.2.17 华旭监理部质量安全部会同业主工程部,根据工程进展的具体情 况,组织进行专业性或综合性的施工质量检查,发现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 列出需整改问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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