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秘写作 环保验收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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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保验收合格证明环保验收合格证明环保验收合格证明五、申请材料(一)试生产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工业类)注:申请材料应加盖公章,复印件加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建设单位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1(二)验收申请材料注:申请材料应加盖公章,复印件加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建设单位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附件:2珠海市金湾区建设项目“三同时”自查表3第二篇、建设工程环保竣工验收指南环保验收合格证明建设工程环保竣工验收指南一、行政许可内容:准许建设工程主体竣工并投入使用(即通过建设工程环保竣工验收)。主要包括我区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二、行

2、政许可条件申请单位具备以下条件方予许可(1)建设工程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手续齐备;(2)施工过程严格遵守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保审批意见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3)建设过程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恢复(4)环境保护设施委托有资格的环保治理单位进行设计、施工,技术资料齐全;(5)排放污染物达到规定的环境标准;(6)环保设施运行稳定,符合交付条件三、申请材料(1)建设工程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文件(前期未办理环保审批的市政项目提供加盖公章的免于环保验收申请报告);(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总平面图;(3)建设工程环境保护

3、设施设计方案、竣工图。(4)备用发电机、冷却塔、空压机等产生噪音、废气设施的环保监测报告(没有相应设施的不需提供)四、行政许可时限法定时限为30日,按照“三保”要求,我局承诺审批时限缩短为13个工作日;五、行政许可收费无六、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分类管理:1、前期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市政工程类项目,经我局验收人员现场勘察后,确认其对周围环境未造成污染或不良影响的,可直接向我局申请发放免予环保验收通知书。2、已办理环保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向我局申请竣工验收,我局现场检查合格后,核发合格证。环保批复中如有要求对建设工程的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项目必须先配套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照建设项目环保验收要求

4、完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试运行检查后再申报建设工程的验收七、对验收合格者,核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环保竣工验收合格证八、对分期建设、分期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分期验收,验收合格者,分期核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环保验收合格证。九、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我局将责令建设单位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向我局申请验收九、建设单位在领取深圳市建设工程环保验收合格证后,经验收的建设工程主体(或相应的部分主体)方可投入使用。对未申请环保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投入使用,且排放的污染物超过规定的环境标准者,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罚。十、联系电话及地址联系电话:278701432787643

5、8联系地址:宝安区新安二路96号环保大楼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程第三篇、环保认证相关环保验收合格证明环保产品认证流程认证申请条件和材料申请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基本条件1.申请单位法律地位明确,持有合法的法人执照证书;2.申请方(受检查方)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体系,并符合CCAEPI-GK-305-xx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一);3.产品产品属国家推行的货CCAEPI推行的开展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产品种类目录范围(见附件二、三)(附加二、三产品种类目录中没有离心机,未列入目录产品无法认证)。4.产品质量稳定可靠,能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售后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保证供

6、应;5.产品依据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并可满足CCAEPI确认的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申请方(受检查方)提交正式申请材料1.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申请书;2.营业执照副本及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已经当地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产品企业标准;5.申请认证产品工厂质量保证管理文件;6.申请产品的主要用户名录及联系方式,两个以上的用户意见;7.属国家强制管理的产品,应附相关批准文件(如环境监测仪器类产品,应有国家批准的制造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8.产品介绍材料,包括:1)工作原理及产品结构图;2)关键元器件和主要原材料清单及说明;3)产品使用

7、说明书和产品维护手册;4)产品技术性能指标说明;5)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一致性说明及其差异说明;9.其他需要的文件。1)国家批准的制造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仅限环境监测仪器类产品)2)与汽车厂配套的有关证明材料(仅限汽车污染控制产品)3)原认证(认定)证书复印件(仅限复审产品)认证申请指南等公开文件的索取凡有意申请环保产品认证的单位,可向认证中心或认证中心设在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事机构索取下列公开文件,或通过相关网(或)查询或下载。1)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程序指南;2)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申请文件(申请书:认证变更申请书;认证扩项申请书;境外企业申请书);3)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8、使用管理规定;4)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5)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检查评审报告;6)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收费办法;7)环保产品认证合同;8)环境保护产品认证保密规定;9)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简介;服务方针;公正性声明。认证申请申请单位按照本指南要求向CCAEPI/设在各地的办事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及要求需要提交的材料,CCAEPI/各办事机构对报送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进行初步确认,符合要求的同时通知申请单位向CCAEPI缴纳申请(含文件审核)费。确认申报材料CCAEPI对企业所填报的申请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型式审查,并对申请认证产品是否属于CCAEPI开展认证范围进行确认。对产品明示标准的确

9、认1)CCAEPI依照发布的环保产品认证用标准技术要求目录中所确定的产品标准,对申请方提交的产品明示标准进行确认。2)申请方的产品明示标准应是下列范围的标准:ISO/IEC及其它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国外标准(仅限境外企业)。3)产品明示标准规定的相关技术性能指标应达到或优于环保产品认证用标准技术要求相应技术性能指标的水平。产品明示标准中相关性能指标的符合性确认1.申请单位应按产品明示标准的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并应提交重要检验/试验项目(如出厂检验项目)的检验/试第四篇、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文件环保验收合格证明环境

10、保护部文件环发xx87号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为统一全国环保标志标准,实现环保标志规范化管理,规范和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督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附件: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主题词:环保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通知附件: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xx44号)等有关规定,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适

11、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机动车。三、对按照国家有关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四、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其副本的式样和规格,由环境保护部规定(见附一),并统一监制。五、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负责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的委托,并组织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和管理工作。六、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分阶段实施步骤,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七、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摩托车和轻

12、便摩托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验收合格证明八、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一)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二)xx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xx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三)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xx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四)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有效期为1年。九、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程序:(一)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前,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拟注册登

13、记地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购置发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十、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首次核发程序:(一)在用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机动车登记地,申请首次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三)在用机动车首次核发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其有效期至下次环保定期检验日期止。(四)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中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照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判定

14、方法(见附二)处理。十一、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换发程序:(一)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到机动车登记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进行环保定期检验。(二)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凭有效的环保定期检验报告和机动车行驶证,在机动车登记地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十二、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补发程序:有效期内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机动车所有者需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在机动车登记地办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补发手续。十三、环境保护部统一规划建设全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国家、省、地级市三级信息管理制度。各级环境保护

15、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信息的逐级上报,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须按规定内容(见附三)报送。十四、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信息系统须具备联网更新、联机打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背面及副本信息、自动存储核发记录、保证不被人工非法修改以及信息上传等功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信息系统按编号规则(见附四),对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进行自动编号。编号须印制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背面及副本。十五、各地可视情况逐步开展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和管理工作。环保验收合格证明十六、民族自治地方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中,可同时采用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十七、已经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的城市或者地区,应当在原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期满时,按照本规定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十八、已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电子信息化管理的地区,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副本的式样和规格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十九、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规定执行。二十、本规定自xx年十月一日起施行。附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式样和规格附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判定方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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