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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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二二年九月十一日印发)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鼓励经营者培育公平竞争的合规文化,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提高对垄断行为的认识,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保障经营者持续健康发展,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全面实施,根据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南。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第三条 基本概念本指南所称合规,是指经营者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指南所称合规风险,是指经营者及其员工因反垄断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

2、可能性。本指南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预防和降低反垄断合规风险为目的,以经营者及其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风险应对、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管理活动。第四条 合规文化倡导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守法,避免从事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禁止的垄断行为。第二章 合规管理制度第五条 建立合规制度经营者建立并有效执行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避免引发合规风险,树立依法经营的良好形象。经营者可以根据业务状况、规模大小、行业特性等,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或者在现有合规管理制度中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专项工作。第六条 合规承诺鼓励

3、经营者的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并履行明确、公开的反垄断合规承诺。鼓励其他员工作出并履行相应的反垄断合规承诺。经营者可以在相关管理制度中明确有关人员违反承诺的后果。第七条 合规报告鼓励经营者全面、有效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防范合规风险。经营者可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书面报告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及实施效果。第八条 合规管理机构鼓励具备条件的经营者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将反垄断合规管理纳入现有合规管理体系;明确合规工作职责和负责人,完善反垄断合规咨询、合规检查、合规汇报、合规培训、合规考核等内部机制,降低经营者及员工的合规风险。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可以有效实施反垄断

4、合规管理。第九条 合规管理负责人反垄断合规负责人领导合规管理部门执行决策管理层对反垄断合规管理的各项要求,协调反垄断合规管理与各项业务的关系,监督合规管理执行情况。鼓励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领导或者分管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承担合规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工作。第十条 合规管理职责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管理人员一般履行以下职责:(一)加强对国内外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研究,推动完善合规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合规管理战略目标和规划等,保障经营者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二)制定经营者内部合规管理办法,明确合规管理要求和流程,督促各部门贯彻落实,确保合规要求融入各项业务领域;(三)组织开展合规检查,监督、审核

5、、评估经营者及员工经营活动和业务行为的合规性,及时制止并纠正不合规的经营行为,对违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者提出处理建议;(四)组织或者协助业务部门、人事部门开展反垄断合规教育培训,为业务部门和员工提供反垄断合规咨询;(五)建立反垄断合规报告和记录台账,组织或者协助业务部门、人事部门将合规责任纳入岗位职责和员工绩效考评体系,建立合规绩效指标;(六)妥善应对反垄断合规风险事件,组织协调资源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调查并及时制定和推动实施整改措施;(七)其他与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有关的工作。鼓励经营者为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和保障。第三章 合规风险重点第十一条 禁止达成垄断协

6、议经营者不得与其他经营者达成或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禁止的垄断协议。是否构成垄断协议、垄断协议的具体表现形式,经营者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作出评估、判断。经营者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行业协会组织的垄断协议。经营者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而达成垄断协议的,仍应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从事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作出评估、判断。第十三条 依法实

7、施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实施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行为,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依法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自愿提出申报。对符合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可以申请作为简易案件申报。经营者应当遵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作出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第十四条 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承诺制度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

8、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经营者申请承诺的具体适用标准和程序等可以参考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经营者履行承诺情况,依法决定终止调查或者恢复调查。第十六条 宽大制度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经营者申请宽大的具体适用标准和程序等可以参考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第十七条 配合调查义务经营者及员工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

9、断行为进行调查,避免从事以下拒绝或者阻碍调查的行为:(一)拒绝、阻碍执法人员进入经营场所;(二)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信息或者获取文件资料、信息的权限;(三)拒绝回答问题;(四)隐匿、销毁、转移证据;(五)提供误导性信息或者虚假信息;(六)其他阻碍反垄断调查的行为。经营者及员工在反垄断执法机构采取未预先通知的突击调查中应当全面配合执法人员。第十八条 境外风险提示经营者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当了解并遵守业务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反垄断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咨询反垄断专业律师的意见。经营者在境外遇到反垄断调查或者诉讼时,可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有关情况。第四章 合规风险管理第十九条 风险识别经营者可以根据自

10、身规模、所处行业特性、市场情况、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及执法环境识别面临的主要反垄断风险。有关合规风险重点可以参考本指南第三章。第二十条 风险评估经营者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分析和评估合规风险的来源、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后果的严重性等,并对合规风险进行分级。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符合自身需要的合规风险评估程序和标准。第二十一条 风险提醒经营者可以根据不同职位、级别和工作范围的员工面临的不同合规风险,对员工开展风险测评和风险提醒工作,提高风险防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降低员工的违法风险。第二十二条 风险处置鼓励经营者建立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对识别、提示和评估的各类合规风险采取恰当的控制和应对措施。经营

11、者可以在发现合规风险已经发生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经立案并启动调查程序时,立即停止实施相关行为,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并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合作。第五章 合规管理保障第二十三条 合规奖惩鼓励经营者建立健全对员工反垄断合规行为的考核及奖惩机制,将反垄断合规考核结果作为员工及其所属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提高员工遵守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激励。第二十四条 内部举报经营者可以采取适当的形式明确内部反垄断合规举报政策,并承诺为举报人的信息保密以及不因员工举报行为而采取任何对其不利的措施。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建设鼓励经营者强化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优化管理流程,依法运用大数据等工具

12、,加强对经营管理行为合规情况的监控和分析。第二十六条 合规队伍建设鼓励经营者建立专业化、高素质的合规管理队伍,根据业务规模、合规风险水平等因素配备合规管理人员,提升队伍能力水平。第二十七条 合规培训经营者可以通过加强教育培训等方式,投入有效资源,帮助和督促员工了解并遵守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增强员工的反垄断合规意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指南的效力本指南仅对经营者反垄断合规作出一般性指引,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法规对反垄断合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参考制定行业协会可以参考本指南,制定本行业的合规管理制度。网络平台经营者可以参考本指南,制定本平台内经营者合规管理制度。第三十条 指南的解释本指南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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