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服务)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相关政策汇编精编

上传人:初**** 文档编号:145598357 上传时间:2020-09-22 格式:DOC 页数:260 大小:1.33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售后服务)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相关政策汇编精编_第1页
第1页 / 共260页
(售后服务)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相关政策汇编精编_第2页
第2页 / 共260页
(售后服务)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相关政策汇编精编_第3页
第3页 / 共260页
(售后服务)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相关政策汇编精编_第4页
第4页 / 共260页
(售后服务)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相关政策汇编精编_第5页
第5页 / 共26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售后服务)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相关政策汇编精编》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售后服务)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相关政策汇编精编(26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售后服务)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相关政策汇编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相关政策汇编厦门市信息产业局编2009年9月目录国 家 政 策3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4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快推进信息产业自主创新的指导意见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25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28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32商务部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融资支持工作的指导意见3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39福 建 省

2、及 厦 门 市 相 关 政 策42关于加快福建省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43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51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66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77推 动 产 业 发 展 的 优 惠 政 策85关于推动我市动漫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86关于印发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1关于印发厦门市动漫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95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99市府办关于转发市科技局 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发展厦门集成电路设计业指导意见的通知105厦门市

3、科技局印发关于厦门现代服务业科技行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09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我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11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发局等部门关于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22厦门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125厦门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实施细则131资 金 和 税 收 扶 持 政 策136厦门软件园产学研实验室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137关于执行厦门市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有关技术开发费问题的通知141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44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科

4、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49关于印发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58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兴贸工作的实施意见164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汇编(节选)168人 才 政 策174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175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待遇规定(摘要)181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187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195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和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200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202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进人才住房标准问题的批复211软件园优惠政策212厦门市软件园

5、企业管理暂行规定213第一部分国家政策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促进高技术产业健康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依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由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6、(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对于中央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方式注入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包括:(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研制开发项目”),是指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和重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急需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三)国家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发及验证能力为目标

7、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中心项目”),以及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技术中心项目”)。(四)国家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是指以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改造落后的生产条件为主要内容,以推进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民用航空航天产业扩大规模,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和企业信息化为目标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升级调整项目”)。(五)其他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含事业单位投资项目,下同)

8、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国家补贴资金”)均为无偿投入。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国家高技术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研究提出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研究提出相关产业的发展政策;(二)研究确定国家高技术项目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三)组织评审国家高技术项目,批复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四)编制和下达年度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五)协调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或委托项目评估工作。第六条本

9、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经济(贸易)委员会。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对项目承担主管责任。具体要求由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规定。对跨地区、跨部门组织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可由相关地区或部门协商确定项目主管部门,或由组织部门指定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组织本部门、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高技术项目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相关工作,对项目的建设条件、招标内容等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

10、申请报告,并对初审结果和申报材料负责;(二)负责国家高技术项目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组织项目验收工作;(三)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四)每年定期将本部门、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国家高技术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申请高技术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国家高技术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项目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按照本办法和项目公告的要求,编制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高技术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申请

11、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二)按照项目组织部门、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三)按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四)对国家补贴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五)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或上述部门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稽察、审计和检查;(六)项目总体目标达到后,及时按要求进行项目验收。第三章申报及审核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发布国家高技术项目公

12、告或通知,明确国家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实施时间,以及安排国家补贴资金的方式和标准。第九条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同意后,根据国家有关投资补助、贴息的政策要求,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第十条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二

1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三)应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明晰;(四)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五)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第九条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但审批、核准或备案未超过两年,已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或用地已经依法批准,具有环保以及其他许可文件。第十一条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产业化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

14、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展相关产业化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二)研制开发项目的研制开发方案先进、可行,目标明确;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制能力,具有前期相关领域的研发基础和研发队伍;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应结合依托工程。(三)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工程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组建,并完成相关组建工作的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建设内容符合该工程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方向和任务,建设方案合理。(四)技术中心

15、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且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最近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得分70分以上;项目应能够支撑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的开发。(五)升级调整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项目单位具有良好的现代企业运行机制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具有开展相关产品生产的资格,项目必须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产品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标准。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根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具体要求由项目公告或通知具体规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研发)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研发)条件落实情况等;(三)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五)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根据具体情况附以下相关文件:(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二)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