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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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附件1:生猪屠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国务院令第525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规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序号法律依据行为程度情形裁量幅度1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轻微未经定点屠宰生猪1-5头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所得,并处经营额3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2、货值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一般未经定点屠宰生猪6-10头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所得,并处经营额3.5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6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未经定点屠宰生猪11-20头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所得,并处经营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5万元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特别严重未经定点屠宰生猪21头以上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

3、宰工具和设备以及所得,并处经营额5倍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罚款。2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轻微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屠宰生猪1-5头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所得,并处经营额3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一般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4、屠宰生猪6-10头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所得,并处经营额3.5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6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严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屠宰生猪11-20头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所得,并处经营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5万元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特别严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屠宰生猪21头以上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

5、以及所得,并处经营额5倍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罚款。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所得。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所得。轻微初犯,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一般属于厂(场)管理不严,员工投机取巧的造成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改正

6、,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厂(场)方故意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但未对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厂(场)方故意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并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4第二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7、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轻微初犯,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一般属于厂(场)管理不严,员工投机取巧未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厂(场)方故意不未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并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

8、以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厂(场)方故意不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并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5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未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轻微初犯,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一般属于厂(场)管理不严,员工投机取巧未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

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厂(场)方故意不未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厂(场)方故意不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并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6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轻微初犯,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

10、改正。一般属于厂(场)管理不严,员工投机取巧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厂(场)方故意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厂(场)方故意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并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生猪定点屠

11、宰厂(场)5日以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7(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轻微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价值少于2000元或生猪2头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所得,并处货值1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的罚款。一般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价值在2000-10000元或生猪3-10头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

12、生猪产品和所得,并处货值1倍至2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至15000元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并处以5万元至75000元的罚款。严重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价值在1万元-2万元或生猪11-20头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所得,并处货值2倍至3倍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并处75000元至10万元的罚款。特别严重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或生猪20头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所得,并处货值3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万元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并

13、处10万元的罚款。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同时提请市政府取消其屠宰厂(场)资格。8第二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轻微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价值少于2000元或生

14、猪2头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所得,并处货值1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的罚款。一般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价值在2000-10000元或生猪3-10头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所得,并处货值1倍至2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至15000元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并处以5万元至75000元的罚款。严重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价值在1万元-2万元或生猪11-20头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所得,并处货值2倍至3倍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

15、货值难以确定的,并处75000元至10万元的罚款。特别严重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或生猪20头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所得,并处货值3倍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万元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同时提请市政府取消其屠宰厂(场)资格。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论金额,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9 第二十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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