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策略培训}反倾销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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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销策略培训反倾销实 务 营销策略培训反倾销实 务 国际反倾销会计实务国际反倾销会计实务 欧盟对华反倾销概况欧盟对华反倾销概况 目前,欧盟已发展为拥有 27 个成员国,5 亿人口,除美国之外的 最重要的经济势力。中国是欧盟的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进口国,欧盟 对中国进口的商品贸易额占欧盟进口总额的 13.4%,而且增长快速, 自中国 2001 年加入 WTO 至 2005 年,双方的贸易额已增加了 94%。但 是中国对欧盟的贸易额存在巨大的顺差中国对欧盟的出口贸易额 比进口额高出 3 倍(2005 年数据) ,且主要产品是初级产品、普通产 品、农产品,技术含量、附加值和全球化程度低,主要以产品价格

2、竞 争优势取胜,极易遭受反倾销。 根据中国驻欧盟使团商务处介绍,截至 2007 年 10 月,欧盟共向 中国提起反倾销案件 101 起,其中:正在调查尚未采取措施的案件中 国 6 个,所有第三国 12 个;正在采取最终措施的案件中国 32 个,所 有第三国 90 个;正在采取临时措施的案件中国 3 个,所有第三国 9 个;采取最终措施进行反规避调查的案件中国 1 个,所有第三国 2 个; 临时复审的案件中国 6 个,所有第三国 17 个 ; 日落复审的案件中国 4 个,所有第三国 26 个。在所有欧盟反倾销的案件中,中国案件所占 的比例最高,涉及产品种类最广,金额最大。可见,反倾销已成为欧 盟

3、在中国加入 WTO 后的对华贸易政策中的一个最频繁使用的贸易保 护手段。虽然,历经对华皮鞋反倾销案(2005 年 7 月 7 日立案,涉案 金额约 7.3 亿美元,2006 年 7 月终裁,系欧盟近年来对我发起的最大 一起反倾销案。 )之后,欧盟已有 9 个月未对中国发起新反倾销案子, 但是由于中欧贸易不平衡的加剧,欧盟对中国的在市场准入、技术产 权保护等问题上的不满,目前中欧经贸关系已处于历史上最紧张的时 期,欧盟对华新的反倾销案件已一触即发(如钢铁) 。 因我省外向型经济、块状经济和民营企业发达,所以在上述所有 案件中, 我省的反倾销涉案金额和案件数量都居全国之最, 涉及皮鞋、 纺织品、打

4、火机、手推车、小五金、节能灯等众多产品,给我省的企 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欧盟反倾销政策法规及调查程序欧盟反倾销政策法规及调查程序 (一)欧盟反倾销政策法规 欧盟的反倾销的规定的遵循 WTO 规则而制定的,但又有所发展, 目前执行的是欧盟理事会 1995 年 12 月 22 日通过的关于抵制非欧 洲共同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第 384/96 号规则 根据上述规则,当以下四方面条件同时满足时,可以决定采取反 倾销措施: 1、倾销事实的存在; 2、欧盟国内的工业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3、倾销事实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反倾销措施的实施符合共同体的利益。 其中第 4 版权法的规定是欧盟超越世贸组织规

5、则的规定。符合共 同体的利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欧盟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成本 不得高于获得的收益,另一方面,欧盟必须平衡生产商、用户和消费 者的利益,以避免对正常贸易和竞争造成的损害。 欧盟规定,反倾销措施可以采用征收反倾销税的形式,也可以采 用限制价格(如最低限价)的形式。其中征收反倾销税是最普遍的措 施,一般适用期为两年。 反倾销一般是由受损害的欧盟内生产商提出, 征收反倾销税的对 象是进口商,即提高了进口商从反倾销国家或地区获得商品的价格。 反倾销税是从价税(一般是作为加在 CIF 上的进口关税) ,税率一般 固定,但从对华皮鞋反倾销案起,欧盟发明了递进式征税这一新的方 式,即在一定的

6、时间内逐步提高反倾销税的税率直至达到最终税率, 这在短期内对出口商是有利的,但是增大了今后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机 率。 (二)欧盟对倾销的认定 倾销定义:出口国产品出口至欧盟的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可能 被视为倾销。出口国可能是原产国,亦可能是中间国。 1、出口价格的确定 在正常情况下,出口价格指产品直接销售给欧盟进口商的价格(一般 是到岸价格CIF) 。但如果进出口商之间有关联或彼此间有补偿性合 约等原因导致出口价格不可信,欧委会将以产品第一次转卖给独立买 主的价格为基础推算出口价格。欧委会在推算出口价格时会考虑如下 项目:运费、保险费、处理及装卸费用、关税、反倾销税、其它进口 税以及推算出来的合

7、理的营销费用及利润。欧委会在推算利润率时不 会以与出口商有关联的进口商的真实利润率为基础,而以同业中独立 进口商已实现的利润率为基础。 2、正常价格的决定 一般来讲,正常价格是指产品在出口国国内正常交易过程的价格。同 样,如果进出口商之间有关联或彼此间有补偿性合约时,除非有证据 表明这种关联性不影响到销售价格,否则交易价格不能作为正常价格 的基础。如果无法取得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国内的正常交易价格,或者 该价格不具代表性,或者不可信,欧委会将会采取以下办法计算: (1)出口商国内生产成本+营销费用+利润(即成本加成价格) ;或 (2)出口商销售到第三国正常交易的价格。 如果同类产品在国内市场的销量

8、未超过输往欧盟数量的 5%时, 其国内 销售价格不得做为正常价格的基础, 除非有证据表明虽然没有超过 5%, 但其价格具代表性时,才可作为正常价格的基础。此外,如果 80%内 销是获利的,可允许少数亏损,欧委会选择全部内销的加权平均价格 作为正常价格的基础;如果 10%-80%内销的获利的,只用获利销售的 加权平均价格作为正常价格的基础;如果内销获利少于 10%,则用成 本加成价格销售到第三国正常交易的价格。 通常,欧委会倾向于选择成本加成价格做为正常价格,主要是因为出 口至第三国的价格也有可能是倾销价格,而且在出口商与第三国进口 商有关联时,仍然需要计算成本加成价格。 在计算成本加成价格时需

9、要注意以下几点: (1)如欧委会以成本加成价格做为正常价格时,应以出口商本身的 财务会计纪录为基础, 这些会计纪录需按照出口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 并须对非经常性成本项目进行分摊。 (2)为了推算正常价格中的利润和营销费用,原则上应以受调查厂 商在正常交易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基础,如无法由此推算,则应 按照其它受调查厂商在国内市场销售同类产品的正常交易过程中所 发生的,且经欧委会认定的加权平均利润及费用为基础计算。 但需要注意的是,针对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欧委会计算 正常价格的基础不一样。 对从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产品,其正常价格是其在国内正常渠道 内的销售价格。 而自非市场经济国家进

10、口的产品,其正常价格应以市场经济的第 三国或该第三国出售给其它国家 (包含欧盟在内) 的售价或推算价格、 或欧盟同类产品的价格并经适当调整后(包含合理利润)的价格。欧 盟委会在选择市场经济第三国时,需考虑信息取得的难易程度及时效 等因素。 3、反倾销税率的确定 欧盟确定反倾销税率的基本原则是,反倾销税率和倾销边际(正 常价格-出口价格)相等。 欧盟对自由进口至欧盟将引起损害的任何倾销产品都可以适用反 倾销税(进口关税) 。 倾销幅度用百分比表示,依下列公式计算:倾销幅度用百分比表示,依下列公式计算: 正常价值出口价格 _X100_X100 在欧盟边境的 CIF 出口价格,税前 针对市场经济国家

11、和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税率的征收对象和 计算依据并不相同。对市场经济国家,通常反倾销税率是分别出口商 计算,也就是针对不同的出口商,确定不同的反倾销税率。但对非市 场经济国家,通常反倾销税率是针对行业内的全部出口商计算确定, 也就是针对不同的出口商,确定相同的反倾销税率。当然,非市场经 济国家的单个出口商可以申请“个别认定” ,即针对那些出口业务不 受国家控制的企业,可以申请按照它们自己的出口价格和第三国的正 常价格计算确定反倾销税率。 (三)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和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待遇 1、欧盟关于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标准 欧盟认定市场经济国家需要满足以下五个标准: (1)政府对资源分配和企业

12、决策的影响程度,是直接还是间接 的(通过公共机构) ,例如政府定价的运用,或在税收、贸易和货币 政策上的歧视。 (2)政府政策引发的与私有化相关的企业行为扭曲(即从旧体 制下的“转换” ),非市场的贸易和补偿体制(例如易货贸易) 。 (3)透明和非歧视的公司法,保证公司的较好的内部治理(采 用国际会计标准,保护持股人,公司业绩的真实信息对公众的可获得 性) 。 (4)完整、有效和透明的尊重产权并有助于破产操作的法律体 系。 (5)存在真正的独立于国家金融部门,从法律和执行的层面起到 保证和监督作用。 2、中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 2001 中国加入 WTO 之时,协议中规定中国可用 15 年的时

13、间过渡 成为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在此期间,中国可以向 WTO 各成员国提前申 请市场经济国家地位。2003 年 6 月,中国申请欧盟给予市场经济国家 地位(MarketEconomyStatus) ,被欧盟于 2004 年拒绝。2007 年 6 月, 中国向欧盟递交了新的报告, 阐述了中国政府对企业的干预程度下降、 民营经济所占比重上升以及在破产法和知识产权法律方面的进展。欧 盟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进行了重新评估,认为虽然中国在各个领域 都取得重大的进展,但中方仅满足了欧盟关于市场经济国家五条标准 中的第(2)条,并再次拒绝了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因此, 作为欧盟对中国进行贸易谈判的重要筹码

14、,预计在最近一段时间内, 中国很难取得欧盟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认可。 目前,中国被欧盟认定为是经济转型国家。总的来说,在反倾销 调查中,经济转型国家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基本相同。 (三)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待遇 与非市场经济国家不同,经济转型国家的市场导向型企业可以申 请市场经济待遇(MarketEconomyTreatment) 。如果取得市场经济待 遇,欧盟会根据该出口商的实际出口价格和实际正常价格计算其个别 的反倾销税率。因此,对中国企业而言,为减少反倾销调查所可能带 来的损失,更为有效和直接的办法是申请市场经济待遇。 申请市场经济待遇需要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公司关于价格、成本、投入

15、(如原材料) 、技术成本、劳动 力、产出、销售、投资等方面的决策是根据反映供求关系的市场信号 做出的,并且没有严重的政府干预,主要投入的成本能充分反映市场 价值; (2)公司具备一套清晰的、适用于任何目的、经过独立审计的并 且符合国际会计标准的基本会计记录; (3) 公司产品成本和财政状况尤其是在资产折旧、其他冲销、易 货贸易、和强制性债务支付方面没有受到前非市场经济体制的严重扭 曲; (4)公司受到能保证公司运营法律确定性和稳定性的破产法和 财产法约束; (5)采用市场汇率进行汇率转换。 注:如果符合个别待遇条件的话,参与协作的出口商将获得单独 的倾销幅度,否则将适用剩余倾销幅度,有时还会遭

16、到罚款。 (四)欧盟反倾销法律机构 1、欧盟执行委员会(简称欧委会) 。欧盟执行委员会由欧盟各成 员国任命的公务员组成。欧盟执行委员会贸易总司反倾销处决定是否 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并负责反倾销调查程序的实施和征收反倾销税 率的初裁。初裁之后,反倾销处将会评估各方的法律请求并向欧盟理 事会提出关于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的建议。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欧盟 执行委员会贸易总司反倾销处的不同部门分别负责调查倾销是否存 在以及评估损害程序和共同体利益。 2、欧盟理事会。是欧盟的主要决策机构。由来自欧盟各成员国政 府的部长组成,主席由各成员国轮任,任期 6 个月。欧盟理事会具有 征收反倾销税的最终决定权。 3、欧盟顾问委员会。由各成员国的代表组成,主席由欧委会所任 命。尽管只是一个咨询机构,但它的参与可对反倾销调查的结果带来 重要的影响。 (五)欧盟反倾销调查程序 欧盟反倾销调查必须在立案起 15 个月内完成,初步裁定必须在立 案起 9 个月内作出。为了调查倾销的存在,欧委会一般需要追溯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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