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管理}台茂南崁家庭娱乐购物中心经营管理規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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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经营管理台茂南 崁家庭娱乐购物中心经 营管理規章 1 企业经营管理台茂南 崁家庭娱乐购物中心经 营管理規章 1 台茂南崁家庭娱乐购物中心 经营管理规章 承租人签收确认:_(公司/商号名称) _(代表人) 日期:民国_年_月_日 4.经营管理规章经营管理规章 目录 4.1 总则 4.2 营业管理 4.3 商品管理 4.4 人事管理 4.5 清洁与维护 4.6 公共事务管理 4.7 促销活动管理 4.8 招牌管理 4.9 处罚 4.1 总则 1.本规章为承租人与出租人双方签订之租赁契约之一部份。 本规章自 承租人签收时起生效。其修正增订时亦同。 2.本规章依公平诚信互惠原则订定之。 4.2 营

2、业管理 1.营业时间 (1)承租人需遵守本中心规定的营业时间,不得任意歇业、延迟开 店、延后休市或提前打烊。 (2)营业以全年无休为原则, 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于营业时间内停止 营业。 (3)承租人如有特殊之要求需延长或提早进退场时间, 例如特殊促 销活动或盘点清仓等, 必须于三天前填妥申请表并取得本中心 书面同意后始得为之。 (4)因进退场时间之改变而要求空调或其它本中心需配合事项, 例 如停车场或安全警卫等, 承租人必须负担非营业时间内部分增 加之管理费用及加班费用。 2.营业时间内之任何时段,包括吃饭或休息,承租人必须保持最少一 位营业员在店内。 3.承租人租赁物内之贵重物品、个人重要财物、

3、文件等应自行保管, 同时不得储存危险物品,非营业时间应确实执行门禁,如有任何被 窃之损失应自行负责。 4.3 商品管理 1.承租人贩卖之商品应符合约中之约定,并遵守公平交易法、消费者 保护法规定,且同意购物后 7 天内提供退换货之服务,若因品质不 佳,经检举或查证属实,应无条件接受办理退货、换货。 2.承租人贩卖之商品,不得有仿冒商标或侵害他人代理权、专利权、 著作权情事,并不得陈列销售政府规定之违禁品,如经查获,应自 行负担一切法律责任。 3.承租人贩卖之商品, 如经顾客使用后发生不良反应而损害顾客利益 或因而造成本中心信誉受损,应负担一切之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4.4 人员管理 1.承租人

4、应于派驻人员报到前七日将其基本资料及照片等依规定造 册交本中心管理部。 2.派驻人员应参加本中心举办的各种教育训练活动, 并接受本中心管 理人员的行为管理 3.承租人的派驻人员应遵守本中心统一管理的各项规定, 如有违规行 为,经认定后将依附表处罚,此金额将由当月货款中扣除,或并入 下月租金收取。 4.派驻人员如发生重大违规行为或态度恶劣屡劝不听, 经本中心书面 通知后,承租人应立即撤换该等人员,倘因此而造成本中心之信誉 及权益受损时,承租户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5.派驻人员于本中心服务时,衣着应力求整洁美观并佩挂工作证。 6.派驻人员不得于商店内或商场中集结他人聊天或抽烟、吃东西等。 4.5 清

5、洁与维护 1.承租人应于每日营业前半小时到达激活收银系统, 自行负责完成其 租赁物内外的清洁工作。 2.承租人应力求租赁物内外环境的整洁, 并随时维持店面门窗等设施 清洁明亮。 3.派驻人员有任何清洗需求都必须在本中心规定的地点及时间内进 行。 4.店面或店内装潢材质若有破损、破旧或不牢固,承租人应于非营业 时间立即更换或加强固定,此更换若与原设计不同,须依内装规定 事先取得本中心的审查同意。 5.承租人应将其店内废弃物依规定分类,并以黑色塑料袋密封,于中 心规定的时段内,放置于指定地点。 6.本中心各项设施之例行性维修或维护工作均安排于非营业时间, 如 有进入租赁物之必要时, 承租人应配合派

6、员并同维修员进出租赁物, 并负责店内财物的看管及安全。 7.店内之机电部分受损或其它机械困障, 应依规定申请本中心的设施 管理部解除障碍,但承租人必须负担此工作之服务费用。 8.派驻人员私人物品不得陈设或放置于卖场。 4.6 公共事务管理 1.声响及广播 (1)店内所拨放的音乐或其它声音音量应维持在一合理的水准, 不 得造成噪音干扰公共区域、顾客及其它商店。 (2)不得在公共走道上或于店内可直接视觉接触装置任何令人不 适之闪光。 (3)本中心设置之广播系统主要针对公共区域拨放音讯, 承租人可 自行规划独立的广播音乐系统,但必须与本公司之系统连结, 以便紧急状况或重要讯息广播之用。 2.公共区域

7、 (1)承租人不得将商品或任何陈列物放置于承租范围以外之任何 地方,以维持本中心整体动线的流畅及公共安全。 (2)所有承租人应共同维护公共走道之清洁及公共设施之完善, 如 承租户使用疏忽而造成之污渍、毁损或故障,承租人应负责恢 复原状之责任并负担因此而产生之任何费用。 (3)载客之电梯或电扶梯严禁载货使用, 且不得任意张贴宣传文字。 (4)承租人应保持载货电梯之整洁, 并约束送货单位及厂商应于非 营业时间内送货,并遵守本中心使用载货电梯之相关规定。 3.公共安全 (1)承租人不得在原有内装核准范围外私自配线、 装设插头、 电线、 灯管、瓦斯管及违规之电器设备,如有必要新设或增设、用途 更改或迁

8、移时,须得到本中心书面同意书,方可装设,并自行 负担费用,但由本中心指定之施工单位施工。 (2)红色电力插座专供台茂 POS 系统使用,承租人不得私自配接 其它电力设备。 (3)承租人及派驻人员不得私自操作各种公共电器设备及设施。 (4)承租人店内之于内装审查时同意装设之电器设备, 如有发生故 障或不良反应时,应立即通知本中心设施管理部处理,否则因 此造成之损害承租人必须负担所有之责任及相关赔偿。 (5)承租人严禁于租赁范围内燃烧任何东西, 且不得有任何祭祀之 行为,如有需要,必须于本中心指定之地点为之。 (6)承租人派驻人员均须参加由本中心举办或协办之防火、 防盗等 安全讲习,并应参与消防任

9、务编组。 (7)本中心之餐饮业者所使用之瓦斯器具及炊具均应自行定期保 养检查及插拭干净以确保安全,如因此而造成灾害,承租人应 负担所有之相关赔偿及责任。 (8)各种通路、楼梯、安全门、消防栓及电梯附近不得放置或造成 任何足以妨碍消防机能或成为逃生障碍之器具或物品。 (9)遇有紧急情况或发生火警时, 必须遵守本中心规定之危机处理 守则。 (10) 非经本中心同意不得任意进入防火信道或开启防火门。 (11) 发现可疑人物,无故进入本中心藏匿逗留,或发现被弃置之可 疑物品,应立即通知本中心警卫人员。 (12) 如遇地震、台风或其它天然灾害发生时,应听从警卫人员之指 示行动。 (13) 如承租人自行聘

10、雇安全警卫人员,其勤务之执行,将仅限于租 赁范围内,并应注意有关法令之限制,不得有侵犯人身、财物 之行为,承租人并应对其警卫人员行为负完全之责任。 (14) 各种消防设施不得擅自移动或任意破坏。 4.公共卫生 (1)承租人不得存放或贩售任何散发异味或足以污染环境之物品。 (2)商店内不得饲养及携带家禽、家畜,亦不得携带宠物至本中心 任何场所。 (3)承租人店内之垃圾桶应时常清洗并保持干净。 5.良性互动 (1)承租人不得为请托或给予方便之目的,对本中心员工个人赠 与礼物、金钱或针对其个人给予特别优惠或享受特别利益之 承诺或机会。 (2)若有本公司员工个人利用职务或职权之便向承租人明示或暗 示要

11、求礼物、金钱、回扣、特别优惠或其它有形无形利益者, 承租人得检具证据向本中心处长反映,本中心将依法调查处 理。 (3)承租人若有任何对本中心经营管理上之意见,可循适当之途 径向本中心表达, 切勿私下煽动或鼓励违反本中心管理规则, 或有其它破坏租赁关系和谐之事宜,否则本中心除有权终止 本约外,并得依法主张权利。 4.7 促销活动管理 1.陈列展示 (1)承租人店面,除于内装设计中已核准之招牌、号志外,不得任 意增加设置、招贴或悬挂任何其它之广告、海报、宣传物品, 以维持店面及本中心高尚形象及统一性。 (2)承租人之商品陈列及物品摆设, 应经常保持整洁, 装潢、 家具、 照明等如有破损、老旧,应立

12、即修复或更换。 (3)为维护顾客之安全,所有陈列货架之锐角,应做适当之修边处 理。 2.促销活动及广告 (1)针对由本中心统一筹办的各项活动,承租人应全力配合,并有 义务提供完整的贵宾名录,以利本中心统一寄发宣传品。 (2)公共区域于各项节庆的气氛及视觉布置, 将由本中心统一筹画 制作, 并通知各承租人同时配合做必要之视觉陈列及整体规划, 承租人不得提前或迟延此作业。 (3)各节庆之布置, 承租人应接受本中心视觉陈列人员之协助或要 求承租人店内整体规划以配合节令。 (4)承租人应提供商品于各种活动时供本中心视觉陈列使用。 (5)承租人得自行举办各种不同的促销活动, 但所有活动应仅规划 于租赁物

13、范围内。若有其它空间或设施、器材之需要,可事先 通知本中心行销课, 本中心可依性质不同, 提供出租表演场地、 主题花车等等。 3.媒体及公关 (1)本中心之各项讯息,将由本中心统一设计及安排,透过适当媒 体对外发布,,各承租人应配合提供所需之相关资料。 (2)承租人就其品牌行销之一般性广告外, 凡与本中心有关之广告、 活动、新闻稿等均应事先征得本中心的同意。 (3)承租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本中心的言词, 或未经本中心同意之商 场相关信息。 4.8 招牌管理 1. 本中心之大楼外观不得做任何私人之广告行为。 2. 承租人所使用之任何暂时性招牌必须是印刷制品, 不得使用手写或 其它美工用笔。 3. 承

14、租人悬挂之旗帜或招牌,高度不得低于 180 公分,并要保持店面 视觉之穿透性。 4. 所有非固定式之招牌必须放置在租赁线以内。 5. 店面外观或门或铁卷门不得有任何以胶带粘贴式之招牌。 6. 本中心对承租人之招牌设计限制只要于保障本中心之美观以及整 体性, 承租人若有特殊之招牌设计构想, 得事先与本中心协调沟通, 并取得本中心同意书后始得制作。 4.9 罚则 说明: 1. 本罚则之目的,在于防止违规事件,以避免承租人与本中心遭受损害。 违反公共安全卫生之事件之所以有较重之处罚,其原因在于此类事件影 响层面通常很大,希望承租人施以特别之注意义务,以防止损害之发生 或避免损害扩大。 2. 以恶意之

15、方式且屡次违反本罚则或煽动其它承租人违反本罚则者,本中 心有权立即终止契约。 3. 本罚则中之罚款方式若未特别标明者,代表以每次计算。 4. 罚款后,店家依事件性质,得立即改善之事项即应立即改善,针对本中 心限期改善之事项,应于期限内改善完毕,以免遭连续罚款。 5. 本中心若因承租人违反本罚则之事件,而遭相关主管机关以违反法令为 由,例如违反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卫生、消防或建筑法规等及其它相关 法令,而遭罚锾处分时,违反本罚则之承租人除依本罚则处理外,并应 支付本中心该罚锾金额。 6. 承租人应将本规章确实告知所属人员及外包厂商,并要求其确实遵守。 不得以未被告知为由主张免责。 项次违 反 规

16、定 事 项罚款(新台币)附带处理方式 一 般 营 业 规 定 1. Call Bank 简码表遗失 50 2. 未佩带名牌 200 3. 晨会未到 200 4. 店员出入不经员工出入口,上下楼梯不使用指定之电梯 200 5. 店员在商场内嚼口香糖、抽烟、吃槟榔或其它零食,或 无故聚集闲谈、闲逛 500 累计罚至第三次并 得要求撤换该店员 6. 擅自撕毁本中心海报或乱贴海报 500 7. 服务态度欠佳,经消费者检举 1000 累计罚至第三次并 得要求撤换该店员 8. 店员互相代打卡 500 9. 本中心训练课程应到未到 1000 10. 擅自修改台茂识别卡 1000 11. 店员在店柜内赌博、酗酒、聚众互殴或煽动滋事,店与 店之间赌博、酗酒、聚众互殴或煽动滋事亦同 5000/每人/每次 严重者终止契约或 移送法办 12. 开店未到或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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