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授信业务审查要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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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评审基础知识培训,2011年4月,2,基本法律知识:贷款通则、担保法、公司法 贷款评审要点,3,培训内容, 贷款通则基本知识,4,贷款通则的意义,贷款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资产业务,也是商业银行盈利的主要途径。贷款涉及到借款人和金融机构双方的经济利益,为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施行了贷款通则。目的: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5,贷款通则的意义,虽然其中一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但它的主体仍然是中资金融机构各类贷款活动中共同性问题的规范依据。现行各类授信品种的操作规则均是在该通则规范下的细化。,6,贷款通

2、则调整的对象,贷款人: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借款人: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贷款 :指货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 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7,贷款通则调整的范畴实际已扩大到所有授信,授信泛指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各种信用支持。授信既包括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的资金支持(如各种贷款、透支、押汇等),也包括银行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向第三方提供的担保(如票据承兑、开立信用证和保函等)。我们把银行直接向客户提供资金支持的授信称为实有授信,只向第三方提供担保而不发生资金流出的授信

3、称为或有授信。,8,发放贷款的原则,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9,贷款的种类,自营贷款:指货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10,贷款的期限,短期贷

4、款:指贷款期限在1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11,贷款的种类,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12,贷款的期限与利率,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实际已经放宽) 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

5、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到票据到期日止(电子票据一年)。,13,贷款的期限与利率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14,贷款利息的计收,利率的确定: 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贷款利息的计收: 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

6、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15,贷款利息的计收,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根据国务院决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16,成为借款人的基本条件,借款人资格: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特别说明:政府机构不能做为借款人) 借款人基本条件: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

7、、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 。,17,成为借款人的其他条件,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符合资产负债率等其他财务经营指标的要求。,18,关于资本金比例,根据国发200927号文件规定: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40;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

8、海及内河航运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经国务院批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19,借款人的权利,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有权拒绝借款以外的附加条件; 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20,借款人的义务,应当如实

9、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应当接受货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21,对借款人的限制,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

10、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22,贷款人的权利,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未履

11、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23,贷款人的义务,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24,对贷款人的限制,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所

12、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 (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产品、项目的; (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四)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五)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六)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革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5,建设项目核准与备案制,国发【2004】20号文件: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

13、一律不再使用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实行核准制,其他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改为备案制。核准制的项目已纳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其他项目实行备案制,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26,担保法基本知识,27,担保方式 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28,贷款与担保,信用贷款: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29,贷款与担保担保种类,保证贷款: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

14、款: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30,保证,保证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并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实务中,债权人应谨慎考察保证人资信情况,防范风险,确保自身债权的实现。,31,保证,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它是指保证人在保证法律关系中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即补充责任或是第一顺序责任。,32,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

15、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33,最高额保证,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责任为期限届满时的责任。在最高额保证合同所约定的期间内,无论发生多次债务,也不论债务总额为多大,保证人均不发生保证责任。只是在该合同约定的一定期间届满时,才发生保证责任。,34,保证期间,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起止时间,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限。保证期间是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发生之时开始计算。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必备条款

16、之一 。,35,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关系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了权利,保证期间作用完结,诉讼时效制度开始起算。,36,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的区别,1保证期间是义务期间,期间届满义务消灭。 2、保证期间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时开始计算;而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开始计算 。 3、保证期间届满保证责任免除,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而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只是丧失胜诉权,不会导致债权的消灭,在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37,催款通知书,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38,安慰函的担保效力,表述为“在债务人不能偿还贷款是,本公司将对余额进行补充清偿”; 表述为“本公司将与债务人共同连带承担贷款债务;” 原则上安慰函不属于担保,但如果安慰函中出现对债务提供担保的内容,则构成保证合同。,39,无效保证合同的认定与处理,1、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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