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风险管理}常见的涉税争议热点问题与风险规避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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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风险管理常见的 涉税争议热点问题与风 险规避讲义 企业风险管理常见的 涉税争议热点问题与风 险规避讲义 税企之间常见的涉税争议热点问题(案例)税企之间常见的涉税争议热点问题(案例) 处理与法律风险规避讲义处理与法律风险规避讲义 一、税法运用常见纳税争议问题(案例)处理与法律风险规避一、税法运用常见纳税争议问题(案例)处理与法律风险规避 (一)企业所得税常见纳税争议问题(案例)与法律风险规避企业所得税常见纳税争议问题(案例)与法律风险规避 1、新准则“谨慎原则”运用的纳税争议问题(案例)、新准则“谨慎原则”运用的纳税争议问题(案例) 基本案情风险销售案例:基本案情风险销售案例: 2007 年

2、 12 月份,A 企业向 B 企业销售一批商品,以托收承付 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并开具了普通发票,但货款未收取。A 企业在销 售时已知 B 企业资金周转发生暂时困难, 难以及时支付货款, 但为了 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了维持与 B 企业长期以来建立的商业关系, A 企业将商品销售给了 B 企业。该批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 托收手续,但直到 2008 年 5 月底之前,货款仍未到帐。 A 企业依据新准则“谨慎原则”和新会计制度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当时未申报纳税,意在延期而非隐瞒,但当地税务局检查发现时,却 要坚持依法按故意偷税论处。 涉税争议涉税争议纳税人未申报,有规可循;税务局要处罚,

3、有 法可依。同样是“权责发生制原则”下操作,为何其处理的结果正好相 反?熟是熟非? 法规依据 1新会计制度及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法规依据 1新会计制度及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基本会计准则规定:基本会计准则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 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八条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 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 负债或者费用。第三十一条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 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 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 才能予以确认。 新会计制度规定:新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销售商品的账务处理时,首先要考虑 销售商品收

4、入是否符合确认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一) 企业已将 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 企业既没有保 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 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 制;(三)与交易相关联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相关的收 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符合条件,企业应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关销售成本;否则, 不能确认收入。不符合确认条件但商品已经发出的情况下,应将发出 商品通过“发出商品”等科目来核算。 法规依据 2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相关规定:法规依据 2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相关规定: TL 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

5、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 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 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除外。 TL 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 实现: (一)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 认收入的实现; (二)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 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 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TL 第二十四条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 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

6、允价值确定。 其它有关销售收入确认的税法规定:其它有关销售收入确认的税法规定: (一)交款提货。(一)交款提货。 在交款提货销售的情况下,如货款已经收到,发票、账单和提货 单已经交给买方,无论商品、产品是否发出,都作为收入的实现。这 是因为商品、产品已经卖给买方,买方可以随时凭提货单提货,尚未 发出的商品,已不属于本企业所有,而是企业代买方保管。 (二)预收货款。(二)预收货款。 1.采用预收货款销售的商品、产品,在商品、产品发出时作为收 入的实现。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人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 品,除国家税收法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应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 现。 2.税法规定出版企业预收书

7、报款,应按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处 理,在书报发出时确认收入。 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 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 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三) 分期收款。(三) 分期收款。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商品、产品,按合 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的实现。对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产品, 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实现时间, 并按全部销售成本与 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四) 委托代销。(四) 委托代销。委托其它单

8、位代销的商品、产品,收到代销单 位的代销清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 因为代销清单表明了商品已经卖出。 注:注:新的 180 天规则。 (五)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五)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在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结算方 式销售商品的情况下,应当在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将发票账单提交银 行办妥托收手续后作为收入的实现。 (六) 出口销售。(六) 出口销售。企业出口销售的商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 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运单,并 向银行办理出口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进口的商品,如进口企业与 国内用户签订合同实行货到结算的, 在货船到达我国港口取得外运公 司的船舶到港通知并向订货

9、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收入的实现, 合 同规定对国内实行单到结算的, 凭国外账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 时作为收入的实现。 为使出口成本、盈亏核算的口径一致,出口商品的销售收入,一 律以对外成交的离岸价格为准。如果合同规定以到岸价格成交的,先 按到岸价格作为出口销售收入记账, 然后将我方负担的以外汇支付的 国外运输保险费和佣金等,用红字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本案因为新准则和会计制度与税法产生了差异, 故而产生了纳税争议。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收

10、征 管法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所以,本案的税务处理是正确的。 本案中,纳税人由于购货方资金周转存在暂时困难,因而 A 企 业在货款回收方面存在不确定性。根据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A 企业在销售时不能确认收入。为此,A 企业将已发出的商品成本转入 “发出商品”科目似乎正确,但却忘记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和相关的纳税 调整, 同时, 更忽视了税法的严肃性任何与税法无据的延期纳税, 都有可能以隐瞒偷税论处。 规避方法规避方法 1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及时申报纳税, 并注意会计 与税法的差异和相关的纳税调整。 规避方法规避方法 2巧妙利用“分期收款方式”应对,将所谓“隐瞒” 收入的“偷税”演变成合理合法的“延期

11、纳税”。 温馨提示温馨提示“分期收款方式”的税务策划应用技巧和案例。 2、 “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纳税争议问题(案例)、 “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纳税争议问题(案例) 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在实际工作当中,有些税务干部对于企业某个年 度 12 月 31 日前没有入账的成本费用,都确认为应计未计扣除项目 不允许税前扣除。如果企业该年度扣除了,在以后稽查当中被发现, 就认定为未按规定申报或虚列成本费用,处理的方法是补税、加收滞 纳金、并处以罚款。 涉税争议涉税争议企业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 究竟能否税前列支?如能列支,又该如何正确操作? 法规依据 1法规依据 1财政部、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 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79 号)(财税字199679 号)文件:“企业纳税年度内 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 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法规依据 2法规依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 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1 号)(国税发1997191 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79 号)规定 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 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 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

13、前扣除项 目。”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解决本案争议处理的关键问题是: 其一、要认真、系统、全面地理解税法。其一、要认真、系统、全面地理解税法。关于以前年度应计未计 扣除项目的税务处理问题有两个文件, 一个是财税字 1996 79 号财税字 1996 79 号, 文件讲得是怎么处理,没有讲如何确认。另一个是国税发1997191 号 国税发1997191 号,讲得是确认的标准,对以前年度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做出了明确的 定义。 其二、要区别会计核算与汇算清缴的时点。其二、要区别会计核算与汇算清缴的时点。年度会计报表终结时 点是 12 月 31 日,而税务机关法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和年 度申报的终结时

14、点是次年的 5 月底。 规避方法规避方法企业每年度在汇算清缴和年度申报的终结前, 一定要认真仔细地核查上年度各类应计未计费用、 应提未提折旧等情 况,一旦发现“遗漏”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温馨提示温馨提示补帐的具体操作方法:年度申报直接调整,财 务报表作补充说明, 相关凭证和记录以 “以前年度损益科目”入次年帐, 并注意不得在次年重复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 3、 “应付帐款”长期挂帐的纳税争议问题(案例)、 “应付帐款”长期挂帐的纳税争议问题(案例) 基本案情基本案情一般来说,税务稽查对公司的“应付帐款”是必须 要重点检查的项目(特别是长期有余额且金额较大的) 。检查方法是 抽取其中大金

15、额的款项,弄清来龙去脉,看是否存在将应计入销售收 入或营业外收入的款项,挂在应付帐款;有无将已收回的应收款不进 行冲帐,用收回款搞非法的帐外经营或个人占用;有无调增或调减应 收账款数额,多提或少提坏账准备金的问题。另外,对异常的往来单 位、金额、以及账龄比较长的情况更要逐笔查清和核对。 涉税争议涉税争议关于应付帐款长期挂帐的纳税争议, 一般是结 转年度收益问题。 法规依据法规依据TL 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 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 项 至第(八) 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 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16、已作坏账损失处 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 兑收益等。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因相关税法对“确实无法偿付”未具体明确化, 故解决争议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准确理解“确实无法偿付”。 规避方法规避方法即陈述和申辩。“确实无法偿付”的事实认定从 法律角度来分析,需要具备一定的事实证据证明,而相关的事实就具 体的调查来说,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目前税务稽查认定的“事实”多 是“长期挂帐”、“债权人失踪或死亡”和“企业倒闭或破产”,但这样的认 定多数是经不起法律推敲的,如“长期”究竟是多数年?债权人失踪或 死亡后,还有没有法定继承人?企业如果倒闭或破产,但其原股东的 追偿权在法律上也并未明确否定。而且,税务稽查是行政执法,负有 举证义务,如此的“调查”确实挺有难度的。 温馨提示温馨提示如果是“长期挂帐”,最好是要求相关的债权人 每年底发来一个“还款计划”。 4、关联交易所得税反避税调整问题(案例)、关联交易所得税反避税调整问题(案例) 转让定价法转让定价法在经济活动中,关联企业为了转移利润而在商品交换 过程中,不依照市场规则和公允价格进行交易,而是根据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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