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考前辅导精编版

上传人:ahu****ng1 文档编号:145308952 上传时间:2020-09-19 格式:PPTX 页数:114 大小:548.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生产法考前辅导精编版_第1页
第1页 / 共114页
安全生产法考前辅导精编版_第2页
第2页 / 共114页
安全生产法考前辅导精编版_第3页
第3页 / 共114页
安全生产法考前辅导精编版_第4页
第4页 / 共114页
安全生产法考前辅导精编版_第5页
第5页 / 共1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法考前辅导精编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法考前辅导精编版(1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考前辅导,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基本要求 掌握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范畴及基础知识,考试内容,一、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 (一)立法的意义 1. 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的需要; 2.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的需要; 3.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4. 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需要; 5. 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二)执法基本原则 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1.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2. 合法、公正、公开原则; 3. 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 联合执法原则; 5. 依据事实、尊重科学原则

2、。,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及范畴,(一)目前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1 宪法 2 安全生产方面法律 基础法/基本法:安全生产法 专门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 相关法:劳动法、建筑法 3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4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5 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6 安全生产标准 设计规范; 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 生产工艺安全卫生; 防护用品。 7 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 ILO共通过185个国际公约,OSH占70%;我国政府已批准公约23个,其中4个与OSH有关。,(二)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范畴 1 综合类 2 矿山类 3 危险物品 4 建筑业 5 交通运输 6 公

3、众聚集场所及消防 7 其他 8 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准,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基本要求 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的方针;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应负的责任;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和人员职责等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中介组织机构的资质条件 和责任。,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 (考试内容),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框架与定位,共7章,97条,第一节 总则,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制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主体。,立法目的和

4、适用范围,立法目的:(第一条)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 适用范围: (第二条、第九十七条) 空间效力: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第三条),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制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 行业标准的主体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5、准。,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本法律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第二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提供及人员的能力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一、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6、管理义务:(第四条) 必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市场准入 本法第16条、第93条对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 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 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

7、任制度,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重大事故发生时,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四十二条),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第八十条)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八十一

8、条) 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第九十一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法时应负的法律责任:,明确提出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的条款,第八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

9、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一条: 擅离职守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 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明确提出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的条款,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提供及人员的能力要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矿山、

10、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 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 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 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根据第八十二条规定: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

11、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责任:,对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两类) 第20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 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可恨不得收费。,法律责任:,根据第八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

12、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四、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本法第41条、第86条对承包、出租、租赁活动的安全管理问题作了 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

13、者在承包 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 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

14、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法律责任:,五、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本法第42条、第91条对事故救援问题作了明确的 规定。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 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责任:,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

15、制度,(1)安全生产投入,本法第18条、第39条、第80条对安全生产投入作了明确的规定。,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国发(1979)100号文: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中,根据实际情况提取10-20%。 从企业开展综合利用项目所产生的产品实现利润中开支。按(79)财企字707号、(79)国环字47号文的规定执行 矿业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

16、全技术措施费用。,资金投入主要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防暑降温等,法律责任:,根据第八十条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本法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36条、第82条对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作了明确的规定。,第20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两类) 第21条:从业人员 第22条:四新培训 第23条:特种作业人员 第36条:督促和告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 (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