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科工作流程(2020年九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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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 海 无 涯 第一节刑事案件的审核 一、刑事强制措施审核 (一)刑事拘留 收案。办案单位拟对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制作呈请拘留报告书,写明拘留的理由及有关证据情况,并连同 案卷材料、证据、讯问视频资料报送法制科,由法制科刑事案件审核 民警签收。 审核。刑事案件审核民警收案后要立即予以审核,认为符合 刑事诉讼法第 61 条规定的 7 种情形之一的,签署意见后报县级 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法制部门审核案件时, 对呈请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发现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 所属地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报告,未经该人大代表所属的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2、团或者常委会许可,不得呈请决定拘留。 签发。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刑事拘留的,法制科 刑事案件审核民警填写拘留证。 解除。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107 条、 第 141 条规定,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或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 以上人大代表的,由办案部门制作呈请解除刑事拘留审批表,经 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释放通知书, 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将其立即释放。其中对不涉嫌犯罪但属于 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法转其他处理。 (二)取保候审 收案。办案单位对拟呈请取保候审的,制作呈请取保候审 报告书,写明取保候审的理由及采取的保证方式,连同案卷、办案 单位的集体研究意见、讯

3、问视频资料报送法制科,由法制科刑事案件 审核民警签收。 审核。 对直接取保候审的,审核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 人的具体情况,判断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不致发生妨碍刑事诉讼 活动和危害社会的事实、理由是否充分。 对已经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审核是否 具有继续侦查的事实和情节。 对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发现属于怀孕、哺 乳自己婴儿妇女需要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审核犯罪嫌疑人患病、怀孕、 哺乳婴儿的事实的真实性。 审核拟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 案件程序规定第 64 条规定的不得取保候审的范围。对累犯、犯罪,1,学 海 无 涯 集团的主犯,以自残、

4、自伤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属于危害国家安 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对使用保证人担保方式的,对保证人资格进行审查,审核是 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52 条、第 54 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 件程序规定第 65 条、第 69 条规定的条件。 对使用保证金担保方式的,确定保证金的数额。责令犯罪嫌 疑人缴纳较高保证金的,报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既不缴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的,提出 适用监视居住的建议。 签发。法制科经集体研究,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签署 意见后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 变更。取保候审法定期限

5、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因侦查犯罪 需要,经法制科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变更为 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根据案情变化,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办案 单位制作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法制科审核后签署意见,经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签发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 取保候审通知书。 没收保证金。对办案部门呈报没收保证金的,法制科审核犯 罪嫌疑人是否违反了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并根据公安机 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79 条、第 80 条的规定,签署意见后 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较高 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退还保证金。

6、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8 3 条、第 84 条规定,办案部门呈报退还保证金的,法制科审核后认 为犯罪嫌疑人没有违反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或案件,在经过 侦查后属于应当撤销的,法制科提出处理意见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批准后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8对保证人处罚。办案部门提出处罚保证人的,法制科审核保 证人是否存在发现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而 不及时报告的事实和证据,应当依法处理的,由法制科签署审核意见 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 (三)监视居住 收案。办案单位对拟呈请监视居住的,由办案部门制作呈 请监视居住报告书,连同案卷、办案单

7、位的集体研究意见报送法制 科,由法制科刑事案件审核民警签收。 审核。,2,3,学 海 无 涯 对直接采取监视居住的,审核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 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判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后不致发生妨碍 刑事诉讼活动和危害社会的事实、理由是否充分。 对已经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报捕而证据不足,需要变 更为监视居住的,审核是否具有继续侦查的事实和情节。 对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发现属于怀孕、哺 乳自己婴儿妇女需要变更为监视居住的,审核犯罪嫌疑人患病、怀孕、 哺乳婴儿的事实的真实性。 签发。法制科经集体研究后,认为符合监视居住法定条件的 ,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

8、发监视居住决定书 。 变更。办案单位认为监视居住期限届满,仍有侦查犯罪的需 要,提出变更为取保候审的,法制科审核后,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进行变更。 二、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 (一)收案 办案单位对拟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制作提请批准 逮捕书,并连同案卷、证据材料报送法制科,由法制科刑事案件审 核民警签收。 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办案单位拟提请批准逮捕,应在 案件羁押期限届满前报送法制科,按照刑事诉讼法第 69 条第 1 款规定应在拘留后 3 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办案单位要于 期限届满前 1 日,将案卷材料移送法制科审核报送;对延长拘留期限

9、至 7 日内的,应在期限届满前 2 日,将案卷材料送法制科审核报送; 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69 条第 2 款规定拘留期限延长至 30 日 的,应在期限届满前 7 日,将案卷材料移送法制科审核报送。 (二)审核 法制科对办案单位呈报的案件,应当立即审核。对犯罪嫌疑 人在押的案件,应在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前将案卷移送检察机关。 法制科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案件逐一登记造册(或 在微机内登录),并记明各环节的办案情况。 (1)填写刑事案件报捕起诉审查登记表。 (2)制作阅卷笔录。 3法制科对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审核的内容: (1)案件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2)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

10、3)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4)案件材料是否齐全。 (三)报捕,4,学 海 无 涯 法制科经过审核,对主要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证据材 料齐全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对案件主要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手续欠缺,案件材料不全的写出补充提纲, 退回原办案单位补充侦查。办案单位及时补充侦查后,再报送法制科 审核。经审核,法制科认为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条件的,移送同级人民 检察院审核批准。法制科经审核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或办案单位经再 次补充侦查后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法制科会同办案单位的案 件主办人员向主管局领导汇报,由主管局领导裁定。 对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法制

11、科应及时将 补充侦查提纲及案卷返回原办案单位,由办案单位按照检察机关补充 侦查提纲的要求补充侦查。办案单位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 件的,应将案卷材料移送法制科,重新移送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对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而未说明理由的,法制科认为需要说 明理由的,可以要求检察机关说明理由并通报办案单位。 对于检察机关决定不批准逮捕的,法制科在收到不批准逮捕 决定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单位取回案 卷和检察机关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并立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 释放被拘留人,并将执行回执在 2 日内交法制科,由法制科及时送达 作出不批准决定的检察机关。 对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法制科

12、接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决 定书后,报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即填发逮捕证,连同 决定书、案件材料及时退回办案单位,由办案单位执行逮捕,并将执 行逮捕回执及时报送法制科,由法制科将回执送达检察机关,办案单 位对案件继续侦查。 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办案单位报法制科审核签署意见后 ,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并由法制科将变更强制措施情况报检察机关。 办案单位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不能终结 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在期限届满前九 日送法制部门,由法制科报送检察机关批准。 办案单位对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 期限的,应制作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通知书,通过法制科

13、报原批准 逮捕的检察机关。 (四)复议、复核 1对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办案单位 和法制科经报主管局领导同意,由办案单位在 5 日内制作要求复议 意见书,呈报局领导签批后,由法制科送交同级检察机关复议。,5,学 海 无 涯 2如果复议意见不被接受,认为需要复核的,应当在 5 日内制 作提请复核意见书,呈报局领导签批后,连同检察机关的复议 决定书一并交法制科,由法制科提请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 (五)移送审查起诉 办案单位对侦查终结拟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制作 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证据材料报法制科,法制科审核后认为 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条件的,报局领导审批后,移送检察机关审

14、查决定。 需补充证据材料的,退回办案单位补充证据材料。 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中,办案单位与法制科的意见有分歧的 ,由法制科会同办案单位提请局领导审核裁定。 犯罪嫌疑人在押的移送起诉案件,应在羁押期限届满前 7 日将案 卷材料报法制科审核。 法制科对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核内容: (1)犯罪事实是否清楚。 (2)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定性是否准确。 程序是否合法。 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6)案件材料是否齐全。 4对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制科指 导、督促办案单位及时予以补充侦查。法制科根据补充侦查情况分别 作出如下处理: 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的移送检察机关审查。 对办案单位发现新

15、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重新制作起诉 意见书的,移送检察机关审查。 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重新提出处理意见的,将处理结果通 知退查的检察机关。 认为检察机关退查不当的说明理由,移送检察机关审查。 5对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制科在收到检察机关不 起诉决定书后,将决定书及案件及时退回办案单位。 6办案单位或法制科认为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 在 7 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 由法制科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复议;要求复议的意见不能被接受的,可 在 7 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 由法制科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 第二节行政案件的审核 一、

16、收案,6,学 海 无 涯 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的行政(治安)案件的范围包括: 治安案件、法律法规授权由公安机关处理的行政违法行为案件、强制 戒毒案件、收容教育案件。 办案部门呈报行政(治安)案件,法制科行政案件审核民警应 当进行登记,明确案件审核人,建立案件审核台账。 二、审核 1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4)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5)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6)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7)是否有违法嫌疑人的询问视频资料 2法制科对办案单位呈报的行政(治安)案件应当及时审核,在 法定办案期限届满前提出审核意见。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意见适当、 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完备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县级 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需要查清其他违法犯罪问题的, 提出补充调查取证意见,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 补充调查。 对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申请且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先 依法组织听证,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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