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41编号人口死亡医学证明书签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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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口死亡医学证明书签发制度 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 原因的医学证明。 (一)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 制定的新版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推断) 书 (以下简称 死亡证)。 死亡证共四联。 (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 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 卫生机构。 (四)死亡证签章后生效。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 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 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

2、造、私自涂改。 (五)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 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 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六)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 定及程序办理。 二、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使用二、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使用 死亡证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由卫生 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一)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公安机关申报 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公安机关凭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 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签章)。死 者家属持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到殡仪馆办理尸体火化手续,殡仪馆凭 第四联办理殡葬手续。 (二)死亡证第一联是原始凭证,由出具单位随病案保存 或按档案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查询。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 门永久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由民政部门收集保存。 (三)纸质死亡证由卫生计生部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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