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会计制度2011版(最新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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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 业以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含公司, 下同) , 执行本制度。 第二条 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 业以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含公司, 下同) , 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企业应当

2、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 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 计核算办法。 第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 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 计核算办法。 第四条 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 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 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

3、象,记录和反 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 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 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 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 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 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4、。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本制度所称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八条 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第八条 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 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 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 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 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折算为人民在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折算为人

5、民 币。币。 第九条 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第九条 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 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 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 字。 第十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 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 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 字。 第十一条 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第十一条 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6、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 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二)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 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三)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

7、要。 (四)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 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四)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 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 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五)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 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8、(六)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 解和利用。 (七)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 解和利用。 (八)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 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 期的收入和费用 ; 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 (八)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 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 期的收入和费用 ; 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

9、, 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 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 内确认。 (九)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 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 内确认。 (十)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 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 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 账面价值。 (十)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

10、其后,各项 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 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 账面价值。 (十一)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 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 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 资本性支出。 (十一)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 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 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 资本性支出。 (十二)企业在进行会计

11、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 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十二)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 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十三)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 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 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 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 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 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

12、 可适当简化处理。 (十三)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 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 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 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 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 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 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二章 资产第二章 资产 第十二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 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第十二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

13、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 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第十三条 企业的资产应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 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十三条 企业的资产应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 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一节 流动资产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 1 年或者超过 1 年的一个营业周期 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 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 第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 1 年或者超过 1 年的一个营业周期 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 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 本

14、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 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 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 逐日逐笔登记。 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 明细核算。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 逐日逐笔登记。 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 明细核算。 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企业,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 算。 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企业,还应当分

15、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 算。 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 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 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 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相关资产的减值准备等) 。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 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相关资产的减值准备等) 。 第十六条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 1 年(含 1 年)的投资,包括股

16、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 原则核算: 第十六条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 1 年(含 1 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 原则核算: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取得时的 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取得时的 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 费等相关费用。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 费等相关费用。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 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 本。 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 本。 已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短期投资的现金, 先作为其他货币资金处 理,待实际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 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作为短期投资的 成本。 已存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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