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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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 海 无 涯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提高党内法规质量, 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推进依规治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 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 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 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 导。 第三条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 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 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

2、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 的专门规章制度。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 据。 第四条制定党内法规,主要就以下事项作出规定: (一)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组成、职权职责; (二)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体制机制、标准要求、方式方 法; (三)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监督、考核、奖惩、,1,学 海 无 涯,2,保障; (四)党的干部的选拔、教育、管理、监督。 凡是涉及创设党组织职权职责、党员义务权利、党的纪律处 分和组织处理的,只能由党内法规作出规定。 第五条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 规则、细则。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

3、想和奋斗目标、 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 定。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等作出基本 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 全面规定。 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的要求和 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可以使用规定、办法、规则、细则的 名称。 第六条 党内法规一般使用条款形式表述,根据内容需要可 以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 第七条 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3,学 海

4、 无 涯 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坚持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全面从严治党实际出发; (三)坚持以党章为根本,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 基本方略;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 统一; (五)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注重党内法 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 (六)坚持便利管用,防止繁琐重复。 第八条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由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日常工 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 中央办公厅承担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第二章权限 第九条党的中央组织就下列事项制定中央党内法规: (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二)党的各级各类组

5、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职责的基本制 度; (三)党员义务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4,学 海 无 涯 (六)党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方面的基本制度; (七)其他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 凡是涉及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事项,只能由中央党内法规 作出规定。 第十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就其职 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一)为贯彻执行中央党内法规作出配套规定; (二)履行党章和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党的工作相关职责。 确有必要的,经党中央批准,有关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委可 以就特定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第十一条省、

6、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 项制定党内法规: (一)为贯彻执行中央党内法规作出配套规定; (二)履行党章和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领导本地区经济社会 发展和负责本地区党的建设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根据党中央授权,就应当制定中央党内法规的有 关事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可以先行制定党内法规,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中央党 内法规。 根据党中央授权制定党内法规的,制定机关应当严格遵循授 权要求,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有关重大事项,经报党中央批准 后方可发布。,5,学 海 无 涯 第十三条涉及两个以上部委职权范围的事项,有关部委应 当联合制定党内法规或者提请党中

7、央制定中央党内法规。 制定党内法规涉及政府职权范围事项的,可以由党政机关联 合制定。 第十四条上位党内法规明确要求制定配套党内法规的,应 当及时制定;没有要求的,一般不再制定。 制定配套党内法规,不得超出上位党内法规规定的范围,作 出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除非必要情 况,对上位党内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性规定。,第三章 规划与计划 第十五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 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构建内容 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体系。 第十六条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中央办公厅 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

8、会以及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 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经中央书 记处办公会议讨论,报党中央审定。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 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央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 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党中央审批。 第十七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6,学 海 无 涯 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建议,应当包括党内法 规名称、制定必要性、报送时间、起草单位等。 第十八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 地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第十

9、九条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章起草,第二十条中央党内法规按其内容一般由中央纪律检查委 员会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等起草,综合性党内法规由中央办公厅协 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等起草或者成立专门 起草小组起草。特别重要的中央党内法规由党中央组织起草。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组织起草。 第二十一条党内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具体规范; (五)解释机关; (六)施行日期。,7,学 海 无 涯 第二十二条 起草党内

10、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 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 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党委 及其工作机关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 开展。 第二十三条 起草党内法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 部门和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经协 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党内法规草案时对有关情况 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起草党内法规,应当与现行党内法规相衔接。 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党内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应当 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党内法规的规定,并在报送 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五条

11、 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 求意见范围根据党内法规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必要时在全党范 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基层 党员、干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 网上征询等形式。 第二十六条起草部门和单位向审议批准机关报送党内法 规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党,8,学 海 无 涯 内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 协商情况等。 第五章审批与发布,第二十七条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内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

12、法规工作机构进行前置审核。前置审核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 “两个维护”等政治要求; (二)是否同党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四)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五)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 规定相冲突; (六)是否就涉及的重大问题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 (七)是否存在谋求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问题; (八)是否符合制定权限、程序以及规范表述要求。 对存在问题的党内法规草案,法规工作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 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 见,法规工作机构

13、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 的建议。,第二十八条,中央党内法规草案的审批,按照下列方式进,9,学 海 无 涯,行: (一)准则草案一般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批准; (二)条例草案一般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三)规定、办法、规则、细则草案一般由中央政治局常委 会会议审议批准; (四)对调整范围单一或者配套性规定、办法、规则、细则 草案,可以采取传批方式,由中央办公厅报党中央审批。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 草案,由其领导机构会议审议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草案,由党委全体 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经审议批准的党内

14、法规草案,由法规工作机构 审核并按照程序报批后发布。 中央党内法规采用中央文件形式发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制定的党内法规采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形式发布。党中央 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采用党中央工作机关文件形式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采用党委文件或者党委 办公厅文件形式发布。发布时,党内法规标题应当添加题注,载 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发布日期。 党内法规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 不宜公开外,应当在党报党刊、重点新闻网站、门户网站等党的 媒体上公开发布。,10,学 海 无 涯 第三十条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党内法规,可 以先试行。试行期限一般不超

15、过 5 年。,第六章保障 第三十一条制定党内法规,应当严格遵循效力位阶要求: (一)党章在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党内法规 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 (二)中央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 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中央 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 制定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 法规的效力高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省、 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 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相抵触。 第三十二条中央

16、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 中央予以责令改正或者撤销: (一)同党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三)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11,学 海 无 涯 (四)其他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的情形。 不同部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作出的规定相冲突的, 提请党中央处理。 第三十三条同一制定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一般规定与特 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 适用新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党内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条款具体含义或者 适用问题的,应当进行解释。中央党内法规由党中央或者授权有 关部委解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 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制定机关解释。 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报党中央备案。中央办公厅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具体审查工 作。 第三十六条 坚持制定和实施一体推进,健全党内法规执行 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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