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策划及独家销售招商代理合同(中宁)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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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案策划及独家销售招商代理合同 甲方: 乙方: 宁夏易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合同双方:甲方名称: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名称: 宁夏易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办公地址: 银川市兴庆区星光SOHO五层法定代表人:刘 强联系电话: 0951- 5086745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共赢互利的原则,根据合同法和我国中介管理有关规定,就 项目之全案策划及独家销售招商代理事宜,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合同术语解释一、项目或该项目:二、已定房客户:是指与甲方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并向甲方支付了所购房屋部分定金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2、。三、成交客户:指已与甲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甲方支付了所购物业首期房款的客户。四、全款客户:指已全部付清所购物业房款的客户,包括:一次性将全部房款付清,按揭购房贷款银行已将贷款支付至甲方银行账号,分期付款的已经将全部房款付清。五、已租房客户:是指与甲方或甲方成立该项目运营管理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或运营管理单位支付了租金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六、正式开盘:指乙方正式进驻售楼处且项目取得相应的政府预售许可证后,双方商定的公开发售的销售行为和时间点。七、代理佣金:指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代理酬金。八、内部认购:指的是以明显低于正常销售价格(含正常优惠)的房屋销

3、售行为。第二条、项目名称及地址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地址: 第三条、全案策划及独家销售招商代理范围一、甲方委托乙方就该项目进行全案策划、独家代理销售及招商工作,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有关产品建设策划、营销策划、运营招商等全案服务工作。 二、独家销售代理范围 项目基本情况: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地上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项目计划分 期开发完成(根据实际情况可调整),具体见下表:其中:项目一期: 建筑面积: 平方米 计划开工时间 取得预售许可证时间: 竣工时间: 项目二期: 建筑面积: 平方米 计划开工时间 取得预售许可证时间: 竣工时间: 第四条、本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

4、之日起计算,至遇以下条件之一即行终止:一、项目最后一期正式开盘后满两年;二、项目的总销售率达90%(以可售面积计算,总面积不含大型卖场、营业房只计算一层、二层面积)以上;项目的总招商率达到90%(以可租面积计算)以上; 合同期限如根据上述条件结束时,若合同双方认为有必要,则再次洽谈延长合同期限事宜,并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签约。第五条、甲方义务及权利一、甲方负有根据本合同之第八条向乙方支付有关的代理佣金的义务;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以及合同签定后另行达成的一致意见,及时向乙方提供该项目的有关数据,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以便乙方顺利进行分析研究、策划工作及销售工作;三、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和资

5、料:1、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的有关证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和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所销售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2、项目的有关资料,包括:外形图、平面图、地理位置图、鸟瞰图、效果图、室内设备、建设标准、电器配备、楼层高度、面积、其他费用的估算等;3、乙方代理销售该项目所需的收据、销售合同、租赁合同,以实际使用的数量为准,余数全部退给甲方;四、甲方保证若客户购买的本项目的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产权不清,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负责,但是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的除外。五、负责确定为按揭购房客户提供贷款的贷款银行;六、甲方有权审定乙方报送的产品策划、营

6、销策划等全案策划推广服务及销售招商策划等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宣传推广方案,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不得执行;七、指定 作为甲方代表,负责与乙方正常的业务沟通,负责派专人审核、批准认购书、销售合同、租赁合同并予以签字盖章,负责保存这些文件;八、负责派专人驻销售现场收款,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诚意金、定金、购房款、租金等款项,乙方不得收取客户的任何款项九、甲方负责销售中心、外展点的装修装饰费用(含沙盘)、办公设备采买及其内部的水电暖保安保洁等正常费用;十、承担由甲方发起且确须外出考察发生的差旅费用;十一、承担销售招商的广告推广费用(含因广告需要临时聘用的派单人员费用);十二、根据项目需要考虑是否需要配备招商销售专

7、用车辆,如需配备则承担车辆的天然气改造、保险等费用(不含人员工资);十三、配备工作人办理购房客户的产权备案及银行按揭相关工作;十四、在销售过程中,若因客户退房或逾期不签署购房合同及未按时交纳房款时,甲方有权没收客户之定金,并将此套房屋交与乙方重新出售;十五、甲方同意在所有该项目的宣传品上印刷乙方为全程营销代理机构,并配有乙方的公司名称及商标标识。第六条 乙方权利及义务一、按甲方提供的有关材料、数据及本合同代理销售该项目,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任务;二、根据甲方的要求,在合理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供合作期间内的营销方案的制定工作;三、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乙方应积极参与甲方或甲方与其它合作

8、单位的会议及相关工作,并积极提出有效的建议;四、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各阶段有关推广及宣传活动的策划工作并协助甲方监督各媒体发布或制作的工作;五、乙方所制定的所有方案均需由甲方最终书面确定认可后方可执行;六、在代理期间,乙方负责在该项目销售部(销售中心)的一切咨询及销售、招商工作,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督促和检查;七、在签订认购书后负责通知客户将首期房款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支付给甲方;八、负责客户的发掘与谈判,促使成交;九、负责通知以按揭方式购房的客户,按贷款银行的要求提交申请贷款所需的有关资料;协助客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十、承担对销售人员进行法律与业务培训,熟知工作流程,熟练掌握商品房买

9、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及所有书面文件的内容和签订时间注意事项。 十一、超出本合同外的其他工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费用及支付方式。十二、乙方与客户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定金合同、认购书等格式文本由乙方自费提供并必须经过甲方的审核,审核后的范本双方确认后各自留存一份。第七条 项目推广费用一、有关本项目推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户外广告(围墙、指示牌、广告牌、车身广告、DM等)、模型、效果图、楼书、折页、展板、DM、海报、展销会包装、推广活动、电台广告、报纸杂志广告及软性文章所产生的费用,依据乙方提供的方案,由甲方负责与相关合作单位订立合同并支付全部费用,乙方必须给与必要的配合。二、甲方

10、同意该项目的全部推广费用不超过预期总销售回款的 %;三、这些费用应该事先经过乙方的精心策划,并以详细的预算报告形式在乙方宣传推广报告中出现,经过甲方批准后有步骤地执行。每阶段、每次的具体计划也需经过事先策划并形成书面文件以取得甲方的书面批准,任何的费用支出需甲方事先审核相关合同;四、双方订立本合同时甲方也非常看中乙方在项目推广特别是在广告设计和推广活动等方面的策划经验,因此乙方在这一方面的责任不仅限于理念把控、广告商管理,也包括广告设计和推广活动等工作。第八条 项目的策划及费用 一、策划:乙方的策划报告需保证质量,数据准确充实,来源可靠,调查统计方法科学,论证充分,严禁粗制滥造,模仿摘抄,否则

11、甲方可以发回返工并追究违约责任。 二、策划的确认:上述报告需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执行,确认程序为:提交、审阅(5个工作日)、质询或讨论(2个工作日)、修正(不超过5个工作日)直至甲方书面确认为止; 三、策划费用:三万/月,采用月付费、预付的方式支付 第九条 销售代理佣金、相关费用及支付办法一、 本条词语含义:基础单价、实际销售单价、溢价。基础单价是本项目单套房屋的最低销售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计算。是乙方计算代理佣金的基准,根据基础单价乘以面积可得出单套房屋(单个销售单元)的销售价格,此单价由乙方根据市场调研分析后、将有关策划报告制定完成后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实际销售单价是指本项目单套房屋得实

12、际成交单价,每套房屋的实际销售单价不得低于基础单价所确定的金额(经甲乙双同意或甲方同意不受此条款约束);溢价是实际销售单价减去基础单价的部分;2、 前期费用:无3、 甲方支付乙方代理佣金的计算方式如下:甲方按销售回款的 1.7 % 向乙方支付销售佣金; 四、溢价分成标准:(仅适用于产权出售房源) 基础单价表和溢价分成办法在公开发售前15天双方进行约定,销售溢价部分甲乙双方按照7 : 3 进行分成,即甲方得溢价部分的 70 %,乙方得溢价部分的 30 %五、佣金付款办法1、房屋总房款达到50%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已到账房款的佣金;按揭款或剩余部分房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这部分房款的佣金。2

13、、甲乙双方每月5日之前需共同确认上月销售业绩、基础单价和实际成交单价、溢价以及招商业绩,甲方应在每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佣金;3、本合同满足约定第一条终止条件时,若甲方终止与乙方的合作,甲方将参照乙方销售、招商面积,按第二条终止条件约定比例扣减后结算乙方剩余代理佣金,并在合同到期后七日内支付乙方。4、本合同代理期限届满时,代理期限结束后的半个月内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如购房者尚未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已经交付定金,或虽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未向甲方全额支付房款的客户,甲方应支付该部分回款的代理佣金。过渡期结束后乙方客户的回款或者新订合同乙方不再计取代理佣金。5、乙方需在甲方向其支付代理佣金的同时

14、,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乙方因收取上述费用所应缴纳的所有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6、甲乙双方结算时,发生的汇款费用和银行手续费由接受汇款方负担。 乙方的收款帐户:宁夏银行永康支行 乙方名称:宁夏易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帐 号:120001409000111247、在甲方与成交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非因甲方原因导致该合同终止时,则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乙方已收取的代理佣金,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全部返还甲方。 否则,甲方有权在日后应向乙方支付的代理佣金中将该部分款项予以扣除。8、因购房者违约(与甲方协商一致同意退房且未扣违约金情况除外),导致甲方没收购房者已交的全部或部分定金时,甲方同意在该违约事件处理完毕之后,将已没收定金中代理佣金的50%支付给乙方。费用的结算方式与上述代理佣金的结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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