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鼎生教授民总笔记(华政)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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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傅鼎生教授民总笔记(华政)篇一:傅鼎生教授民总笔记(华政) 学习民法的方法: 一、 从概念着手,把握含义。 1.不望文生义 2.了解定义的源头:法律不会为每一个现象都作规定,以定义可以推出。 3.辨析疑似,分清异同:每个概念都对应一定的制度。概念混淆等于制度混淆。 例: 出生:产妇生下死胎,不为出生。为何? 母亲生下活婴,入暖室三月,死,单位以其未有户口而不予报销费用,公安局以其已死而不予上户口。 母亲难产而死,婴儿随后死亡。则母亲之遗产由婴儿继承。若婴儿先于其母死亡,则母亲之遗产由其父母继承。 “意思表示”:内

2、心追求某种法律后果的表示,而非单纯的内心表露。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代理与代表。 二、 把握每一项制度,掌握制度为何产生。既要把握“然”,又要把握“所以然”。 例:继承关系中,死亡顺序。一家三口,丈夫甲,妻子乙,子丙。甲有父,乙有姐。若一家同时遇难死亡。若死亡顺序为:甲、乙、丙,则遗产由甲之父继承,若死亡顺序为甲、丙、乙,则由乙之姐继承。 若无法证实死亡顺序或确系同时死亡,则认定没有继承人者先死。 为何如此规定? 答曰,若不如此规定,则会发生全部死亡后财产无人继承的情况。法律规定,财产无人继承,则作为国家财产。如此规定,表明国家不要私人遗产。 三、 善于融会贯通,把握体系。 第一章 民法的地位:

3、基本法,效力仅次于一级大法宪法的一种二级大法。对民事领域进行抽象、一般的规定。 民法的语源:源于古罗马“市民法”,但大量制度源出“万民法”。公元3世纪之前,市民法调整罗马公民间关系,万民法调整涉外关系(被征服者亦为外人,即使生活在罗马土地之上)。万民法更客观的从商品交易的特征出发,从客观经济规律出发,摆脱了市民法本土、等级、宗教的羁绊。 汉语语源:日本之民法,清朝之民律,民国之民法,新中国尚未制定。 民法的概念: (1)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在某些法律关系中) (2) 定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 解:财产的条件: 一、 具有效用(使用价值) 二、 具备稀缺性 三、 能为人所支配、控制 四、 具有合法性 (3) 民法的特征: 1. 调整平等主体间社会关系:甲.调整社会关系。乙.调整平等关系。 2. 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涵盖了一切关系。 3. 凡调整如上关系者皆为民法:即调整以上一切制度。 民法调整的对象之种类:1. 财产关系:人与人在生产、交易、分配、消费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 特征: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二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1) 当事人主体地位平等。平等性 (2) 一般来说,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基于自愿自愿性 (3) 当事人一般在经济利益上等价有偿等价有偿性 题目:以

5、上关系表现为1.买卖2.税收3.运输4.租赁5.土地批租6.国债发行7.资产调拨 其中2、7不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因为在此时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 案例:一老人散步于免费公园绿地内。由于桥年久失修,栏杆脱落,致老人落水。公园主管部门应诉时辩称,公园属免费设施,公园主管部门既不得利,因而不应负责。老人的律师认为,国家收取税收营建公园,因此该设施并非“免费”,而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 评:律师之言不确。税收并非平等主体关系,不可作为公园负责的理由。难道外国人落水就无需赔偿了吗? 国库券发行:国家鼓励个人自愿购买国库券,为现代化建设作贡献。 一级市场:国家委托银行发行,民众购买(平等主体间关系) 二级

6、市场:证交所交易国库券(平等主体间关系) 资产调拨:对国有资产的财产管理(主体间不平等) 分析:国家职能:作为管理者,国家与其他主体无平等可言。当国家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处分时,是以民事主体出现,此时关系平等。 财产关系的范围: 动态:财产的交换流转; 静态:财产的支配(物权、债券、知识产权中的财产关系) 继承关系 民事责任关系 2. 人身关系:与特定的人紧密相连,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不得转让、继承的一种社会关系。 特征: (1) 平等主体间关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夫妻) (2) 与特定人紧密相连(具有专属性) (3) 无特定财产内容 (4) 可以成为财产关系发生的前提。 人身关系的范围: (

7、1) 人格权(人身权):要素为,1.载体:生命,健康,身体完整2.自由:包括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主要为行动自由。3.标志、表彰:如肖像、姓名、单位名称等。4.精神价格:如名誉、荣誉、隐私等。 人格:1.法律上做人的资格 2.主体性要素的资格(作为主体需要具备的要素) (2) 身份权:反映身份关系出于权利与权限的中间状态,包含义务成分。身份关系是法定的关系,而不是约定关系。 1. 亲属关系(父母抚养子女之义务,子女赡养父母之义务) 2. 配偶权(夫妻间忠诚,建立“扶养关系” 3. 亲权:父母对子女的权利(惩戒、教育)我国未确立亲权,但监护权类似与亲权。 民法条文:符合民法定义,调整民法范围内的关

8、系的条文,是民法的条文。 人身权案例: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例:一老人在酒席上因脑溢血而晕倒,家人慌忙将其抬出饭店,至路旁拦住一辆出租车。当老人被抬上车时,司机因见老人已大小便失禁,拒绝载客。家人无奈,只得将老人抬下车。二十分钟后家人才重新拦到一辆出租车,送老人至医院的过程中,老人死亡。事后老人家属诉拒载之出租车司机,该司机抗辩说,拒载不对确实,然而即使送老人至医院也未必有生还的机会。老人家属试图取得老人若早些被送到医院便可生还的证据,遂请求医院给与证明。医院无法做出如此保证。老人家属之律师遂提出,出租车司机拒载之行为已构成违约,并且侵犯了老人的紧急救助权,老人生命健康权的被剥夺,直接导致了其死亡

9、的结果。拒载与老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因此符合损害赔偿之构成要件。故,司机应对此负责。 身份权案例:夫妻两人结婚时约定彼此忠诚相待,订立协议,规定若有一方与第三者有染,则必须赔偿对方三十万元。后,男方与第三者有染,女方准备要求对方赔偿。 女方索赔之策略: 1 若诉讼离婚,并要求赔偿,则按法律规定,女方必须举证,证明男方与第三者有染。这比较困难。 2 以男方违约为由,诉请法院支持其要求男方缴纳违约赔偿金。 实际诉讼中女方选择第二种策略,法院判决结果为女方胜诉。 评论:身份关系是法定的关系,而不是约定关系。婚姻双方基于身份关系有互相忠诚之法定义务,该案中法定义务经约定后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这给人

10、一种“只要花了钱就可以违反法定义务”的观念,有违背公序良俗之嫌。 民法的形式: 一、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国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商标法、专利法、土地法及各种房地产法律制度,票据法、公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婚姻法、收养法、证券法。 二、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民法典 我国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第三章 民法的法源: 1 法律:宪法中的民法规范、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地方性法规中的民法规范、政府规章中的民法规范、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民法规范。 2 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3 习惯:

11、如典权;住房分配时“兄东弟西、中堂归公”。 4 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有权解释 民法的特别法:票据法,公司法,海商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 合同、继承、收养、婚姻、担保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且不是民法通则的特别法。 典权举例:甲有房屋,乙有钱。甲将房屋使用权给乙,乙将钱给甲,典期五年。五年间,甲无需付乙利息,无需维修房屋。乙无需付房租。五年后,甲将钱赎回房屋,乙拿回钱。 是否应确立典权? 赞成:有中国特色,韩国已确立,方便融资 反对:会出现以强凌弱,乘人之危的现象。融资方法已经很多,没有必要确立。 民法的本质: 一、民法是人法:人是社会关系主体,法律从人出发。终极关怀是人。民法将一个人真正确立

12、为人。自然意义上的人通过民法的规定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平等主体) 目的:1人性因素:本质上是人性使然,人有思想、意志。人的本质是意志上的自由独立,反映到行动的自由。其本身的特征就是自由,任何人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但是,社会中的人之间,形成各种关系,不可能完全按照自己意志行为。为保全人类本身的生存与发展,人类开始协商,达成合约,建立国家。 例子:寝室中的每个同学达成契约,放弃一部分自由,每个人都通过让渡自由达成契约。从村庄(村规民约)到城市(城市法规)到国家(法律)。法律的起源就是国家的起源。若主体之间不平等,就会发展成为强者为王的君主专制。民主政治反映的是社会的契约。达成契约的前提是人

13、人平等。 政治国家:强调统治,形成纵向的关系,如税收。这些关系反映权力与义务关系,不平等。市民社会:横向权利与义务之关系。特征是平等对立。 民法的本质是调整市民社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商品交换中的等价有偿原则使得,法律规定市场交易主体的平等性。在市场交易中,商品不是自己走到市场上去的,它的背后还有监护人。商品背后的意志,意志背后的法律因素,即是平等因素。民事权利能力就是一种权利主体的资格。 2交换因素: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的区别。生产力的发展导致剩余产品的出现,由此产生社会生产的分工和私有制。商品的交换要求等价有偿。其前提是平等自愿,任何交换者都将对方看成平等主体,承认他人的平等独立地位。 案例:

14、 福建石狮小商品市场的衰退正是由于卖方人多势众,强逼人购买。 旅行社组织游客购物,强行要求游客购买商品。旅游时强制导游。 均属违反平等自愿原则。 二、民法是私法:政治国家公法 市民社会私法 划分公法与私法的理论:此处与史尚宽之民法总则中同。 1 目的说:保护公共利益保护私人利益 2 效力说:产生权力和义务关系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 3 主体说:主体一方为国家或公共团体双方都为私人 4 统治关系说:彼此之间有统治与被统治关系没有统治与被统治关系 5 统治主体说:凡规定统治主体的生活关系(其存在、发展、运作)为公法。不规定的为私法。 1 难以划分:国家发行国债,既涉及公共利益又涉及私人利益。 2 国际

15、法中调整的主权国家之关系并不属于权力义务关系但仍属公法。因此构成矛盾。 3 国家参与民事活动时,产生矛盾。 4 国际法中国家之间无统治关系,但属公法。民法中规定的亲权规定统治与被统治关系,但属于私法。 民法是私法是根据民法是人法产生之必然推断。 确立私法的意义:承认和尊重主体的独立意志和财产。从而引伸出私权必须受到保护,再引伸出人格神圣和财产神圣。 国家对个人财产的征收:以公共利益为前提,必须给予补偿。 案例:上海一私营业主向国家购买土地使用权,建造餐厅。国家未经私营业主允许,将土地批给另一开发商。 三、 民法是权利法: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义务本位(为巩固团体的存在与力量):推举首领,讲究服从。 交换出现,进入商品经济,要求互利:权利 引起个人与最高权力的冲突,强调平等、自由(罗马法) 最终导致资产阶级革命 以权利为本位:形式上的公平,实质上不平等。工人因生活所迫不得不接受剥削。 (新)以社会为本位说: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比较,社会利益优先。如劳动法规定的工厂主的无过错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等,表现了这种追求实质公平的精神。 三种本质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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