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利东婚姻法课件―离婚制度专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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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离婚制度,第一专题:离婚制度的几个基本问题,第二专题:离婚的法律后果,课堂提问,1、法院在夫妻财产分割上的处理原则有哪些? 2、夫妻一方在离婚时享有的经济补偿权要符合哪些条件? 3、夫妻一方在离婚时享有的经帮助权要符合哪些条件? 4、探望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分别是哪些人? 5、离婚损害赔偿要符合哪些条件?,离婚的法律后果,一、离婚的在身份法上的法律后果 二、离婚在财产法上的法律后果 三、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四、离婚损害赔偿 五、家庭暴力,离婚的在身份法上的法律后果,1、夫妻身份终止 2、夫妻同居义务终止 3、双方均享有再婚的权利 4、夫妻间抚养义务终止 5、夫妻间继承权消灭,一、夫

2、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二、债务的清偿 三、实行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夫妻间的补偿请求权 四、离婚后的经济帮助,离婚在财产法上的法律后果,1、共同财产的范围 2、分割的原则:A、男女平等原则;B、保护妇女子女权益原则;C、照顾无过错方原则;D、有利于当事人生产和生活原则。 3、分割的一般方法 A、实物分割;B、价金分割;C、价格补偿 4、对某些共同财产的的分割方法: 5、侵占共同财产的责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住房分割,离婚住房的分割,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 4、夫妻

3、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 6、婚前个人房屋,婚后房屋增殖的处理,6、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7、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 8、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 9、 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 10、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 ,人民法院的处理原则,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 2、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

4、妻共同财产。 3、明确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 4、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50万元,首付10万元,贷款40万元,现值60万元,未还贷款30万元。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60万元的现值减去30万元贷款后的30万元,每人可分得15万元。也就是说,由分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15万元,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在弄清楚这个问题之前,应当先弄清按揭购房各方的法律关系,即购房人、出卖人(如开发商)和贷款银行三方的关系。简单地说,购房者与开发商是房屋买卖关系,而购房人与银行则是房款借贷关系。当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了购

5、房合同,并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银行将贷款金额划入了开发商帐户,同时也办理了房产证后,购房合同双方都已经履行完了合同义务,双方已经结束了购房合同的关系。在此之后,购房人向偿还银行借款的行为,属于购房人与银行因贷款行为而产生的债券债务行为,并不影响所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如果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了银行贷款,可以理解为是用夫妻共有的财产偿还了一方的个人债务,因此,离婚时欠款的一方应当将夫妻所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补偿给另外一方,由于房屋的特殊性,可以经过一个时间后升值,对升值部分的分割,由于房屋的取得是在结婚之前,其升值虽然是发生在婚后,但是不属于一种投资或收益性行为,升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6、,主要是从升值部分是否为收益来考虑的,如果不是作收益考虑,对于升值的部分,另一方是无权取得的。 但是,如果一方在婚前购买了一套以上的房屋,那么,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公民拥有一套房屋是生存的需要,而拥有两套房屋则应当视为一种投资了。对于另一套房屋的升值部分应当作为一种收益,也就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此外,房屋的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应视为一种共同投资行为,此部分的房屋升值可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对于房屋进行了装修等,则是在夫妻存续期间内的一种投入,应当由房屋取得人对另一方支付装修款的另一半。,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

7、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比如,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一般不会将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况主要是,男女恋爱期间感情觉得不错,婚前商议买房子。后双方共同出资,出于各种原因,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

8、写进去。两人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侵占共

9、同财产的责任,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A、不分或少分共同财产 B、追偿,(1)共同债务的清偿,债务的清偿,(2)个人债务的清偿,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夫妻间的补偿请求权,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10、。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离婚后的经济帮助,1、离婚不消除父母子女的关系 2、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1)直接抚养方的确定 (2)抚养关系的变更 (3)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与变更 3、离婚后对子女探望权的问题,离婚在亲子法上的效力,(1)探望权的确定 (2)探望权的权利与义务主体 (3)探望权的行使方式 (4)探望权的终止,离婚后子女探望权的问题

11、,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探望权的终止,一、提起损害赔偿的原因 二、赔偿主体 三、提起的时间 四、损害赔偿的范围,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

12、)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提起损害赔偿的原因,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赔偿主体,(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提起的时间,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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