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学习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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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工伤保险条例学习讲座,2011年1月1日实施,2,国务院修订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年月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3,修订变化内容,一.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 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二.工伤认定范围作两处调整 :1.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4,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原条例中只有机动车

2、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 2.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三.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 : 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20年可支配收入,超过30万元,原上海市标准50个月全市平均工资),同时,也适当提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5,四.其他修订: 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 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加强了工伤预防; 其他。,6,工伤保险条例分为: 1.总则、 2.工

3、伤保险基金、 3.工伤认定、 4.劳动能力鉴定、 5.工伤保险待遇、 6.监督管理、 7.法律责任、 8.附则等章,共条 。,7,一.工伤保险适用范围,2010年08月16日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四川泸州市黄舣(蚁)镇党政办工作人员朱继宏(29岁) ,午休期间在厕所摔倒,抢救无效死亡,被认定为“因公牺牲”。政府负责人称其系在周六加班午休期间,不慎摔倒后引发颅内出血死亡,认定为因公牺牲符合相关规定。中共江阳区委追授朱继宏“优秀共产党员”称号.,8,黄舣镇工作人员李某的网名叫“忘忧谷”,他介绍了大量朱继宏平时工作的情况。“忘忧谷”介绍说,“7月24日午饭后,小朱和往常一样,在办公室上网,边做做工

4、作上的事情,边和女友聊天,并相约下午迟一点陪女友逛街,中午一点多钟同女友话别,先到厕所方便一下准备午休,结果摔倒在厕所内。”这条帖子立即引来网友强烈争议,称其为“世界第一强的牺牲 ”。 问题:小朱适用工伤保险待遇吗? 类似事情:镇教委工作人员陪同扶贫支教人员喝酒死亡。,9,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0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5、、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结论:小朱适用公务员待遇,不适用工伤保险待遇。类似问题:童工、离退休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工伤保险一般适用于劳动关系,不适用于非劳动关系,例如人事关系(公务员)等。,10,二.工伤基金,1.工伤基金的构成: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2.缴费主体和金额: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3.使用工伤基金的地域范围: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11

6、,三.工伤认定,事故1.员工上班途中违章横穿马路被机动车碾伤脚趾,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2.员工下班途中被石头绊倒摔伤,肋骨骨折。 事故3.员工在工作中不小心踩到石头,扭伤脚腕。 事故4.员工在家心脏病发作死亡。 以上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12,工伤认定的三个要素:,1.工作时间; 2.工作场所; 3.工作原因。,13,法律规定: 1.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

7、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14,2.视同工伤的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15,3.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

8、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说明:职工本人犯罪并且与其伤亡具有因果关系。)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答案: 事故1不属于工伤;事故2不属于工伤; 事故3属于工伤; 事故4不属于工伤。,16,1.因病死亡,何种情况才会被认定为工伤?,案例【1】:2004年5月10日上午10时,某公司职工李某在工地进行仪器仪表的现场配置作业时。突感胸闷难忍,面色苍白,经单位领导及同事送往医院,因抢救无效,于5月12日凌晨6时死亡,经诊断:李某为心肌梗死。 案例【2】:2003年10月,某公司员工郑某在加班时突然突发

9、疾病倒地,经抢救无效,50多天后死亡。郑某家属认定郑某是“过劳死”,应属工伤;某公司则认为不属于工伤。案例2:交接班前伤亡不属工伤,17,案例【3】交接班时突然病发。 潘力是深圳市龙岗区某时装厂的员工,从事保安工作。2005年12月17日,潘力在准备接班时,因身体不适而要求同事延长上班时间以替其上班;之后潘力感觉病情严重,前往医院入院就诊,并于次日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是由于工作原因,而是由于生病死亡并且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够认定为视同工伤,而如果超出了48小时则不能够认定为视同工伤。,18,因此,死亡的时间成了这类案件认定的关键,48

10、小时是临界点。 在案例【1】中,李某在突发疾病后的48小时之内死亡的,因此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而在案例【2】中,郑某是在突发疾病之后的50多天后才死亡,因此不能视同工伤。 案例【3】中,虽然潘力在交接班过程中感觉不适,但未上岗,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而导致死亡,所以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19,2.违章作业导致伤亡,是否为工伤? 案例:某工厂电焊工皮某,违章操作引起火灾,致使皮某被烧伤。厂方认为事故由皮某引起,责任在其本人,不能认定为工伤。厂方认识对不对? 分析如下: 认定工伤中实行工伤者“无过错责任”原则。把握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要素。 因为皮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

11、内,因工作原因导致伤害,故应认定为工伤。但是,厂方可以追究其安全责任、经济责任。,20,类似问题: 1)工作时间上洗手间摔倒受伤; 2)非工作岗位意外受伤;(例如:机械操作工检查外接电路时摔伤)。 3)工作中串岗溜号,意外受伤; 4)工作时间,见义勇为受伤;例如:机械厂李某在工作中见隔壁塑料厂着火,在救火中受伤。,21,3.意外伤害,何种情形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问题: 收费人员与司乘人员互骂被打伤是否属于工伤? 分析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现举几个不同的例子予以示范: 案例【1】:肖某在某建筑材料厂做会计工作

12、。2006年11月10日,肖某冒雨到工地为职工发奖金,一名职工因厂发给他的奖金数额不满,向肖某大打出手,肖某躲闪不及,被打伤头部。后经医疗诊断为脑震荡。,22,案例【2】:某公司一女工刘某在厂区与一男子发生争吵,随后男子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刺向刘某,造成刘某胸腔大出血。后来查明该男子为刘某离异多年的丈夫,双方因孩子的问题发生争吵。 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显然,在案例【1】中,肖某是由于履行工作职责被打致伤,而案例【2】中的刘某则是由于私人原因,因此前者可以认定为工伤,而后者不能。,23,案例【3】:职工王某,系某食

13、品厂采购员。在执行采购任务的途中,忽遇强台风袭击,王某被一块大风吹落的广告牌砸伤,造成骨折。王某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分析:王某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王某为本厂去采购物资,其受伤是因为工作原因所致,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24,案例【4】:职工张某驾驶机动车为单位送货途中,一小孩突然横穿马路,张某立即刹车,小孩由于过度惊慌而摔倒,但未造成任何伤害。张某出于人道精神,上前扶起小孩,此时小孩家长及几名亲友冲过来,不由分说将张某殴打致残。张某能否被认定工伤? 分析:不能。因为这属于民事纠纷(非工作原

14、因),故不能列入工伤保险。,25,4.上下班途中事故的工伤问题: 案例:职工孙某下班时骑自行车与另一骑车人相撞,造成手臂骨折,是否为工伤? 类似问题: 1).员工乘坐公交车辆上下班,途中因车辆紧急刹车跌倒受伤; 2).员工上下班途中因走路跌倒、被高楼坠物砸伤等意外事件受伤;,26,3).员工自驾车辆上下班路途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4).员工骑、乘自行车、电动车、助动车、摩托车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5).员工提前开溜,路上遇交通事故,是否属工伤?,27,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那么,何谓“交通事故”? 根据

15、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共道路。类似事故认定为工伤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28,(1)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必须涉及车辆和道路; (2)交通事故一定是发生在“上下班途中”的道路上,而 “上下班途中”所指的 “途中”远比“道路”的概念更为广泛。 (3)员工在交通事故中为非主要责任才能认定为工伤。 由此,可以看出,员工由于在公交车辆上站立不稳摔倒受伤,但公交车当时是正常行驶并没有发生任何意外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职工受伤不属于工伤,只能属于意外事故。,29,四.工伤认定申请,(一).申

16、请期限: 自伤害发生之日,用人单位:30天; 工伤职工、近亲属、工会:1年。 (二).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 (三).认定期限: 一般60日;事实清楚的,15日;,30,4.劳动能力鉴定 A.什么情况需要劳动能力鉴定?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B.劳动能力鉴定内容: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1,C.鉴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 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D.再次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E.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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