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机制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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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机制的探索把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这种组织形式和考核方式就是运用各种力量推动执行工作的开展,是对执行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和有关部门联动破解执行难的生动实践。 在法院内部有一个规范执行工作关系的执行工作良性循环长效管理机制,在法院外部有一个规范相关部门与执行工作关系的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形成“两个轮子”的良性互动。 近年来,浙江法院在党委、人大、政府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经过广大执行人员的不懈努力,执行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进步。特别是在法院内部构建了执行工作良性循环长效管理机制,在破解执行难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由于多种原因,执行难问题依然突

2、出。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执行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总结多年来的实践经验,结合1999年7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199911号,以下简称中央11号文件)和2020年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202052号,以下简称中政委52号文件)精神,笔者认为,积极争取党委支持,在法院外部构建一个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对全面破解执行难问题意义至关重大。 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是破解执行难的需要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一项具有社会性的工作。执行难问题的存在,是社会各方面矛盾的综合反映。事实证明,单靠人民法院自身的力量尚不足以解

3、决执行难问题,必须借助国家和社会的综合力量,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合力破难,才能达到标本兼治之效。近年来,浙江许多地方成立了以党委分管政法书记任组长,党委、人大、政府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执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并把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这种组织形式和考核方式就是运用各种力量推动执行工作的开展,是对执行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和有关部门联动破解执行难的生动实践。 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就是要在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国家强制执行职能作用的前提下,通过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通力协作与配合,加大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成本和代价,使被执行人感受到来自法律以及经济、行政、组织和道德等

4、方方面面的威慑力,促使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建立这一新机制,既是贯彻中央11号文件和中政委52号文件的需要,又是破解执行难问题和实现人民法院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的总体格局 从浙江一些地方的实践看,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的总体格局是:借助全社会力量,特别是现有的社会综治力量,建立“党委领导、综治牵头、法院主办、社会联动”的执行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执行工作的良好局面,努力从源头上破解执行难问题。其中,党的领导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根本保证。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必须在党委的统一

5、领导下进行,由综治部门牵头,形成有关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既要把这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又要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并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在上述前提下,建立有关部门参与的执行联动工作机制,将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与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系统,以及工商行政、房地产、工程招投标、出入境、车辆等管理部门信息管理系统链接形成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通过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融资、投资、经营、置产、出境、注册公司、日常消费、接受各种政治荣誉、提拔使用等,加大对不履行和抗拒执行行为的监督、制约力度,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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