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按鲁政发200692号文件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政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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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按鲁政发200692号文件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政策说明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63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关于执行省政府鲁政发20069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651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青政发200642号)及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鲁劳社200651号文件的通知(青劳社2006131号)文件精神,对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政策进行了部

2、分调整,现将有关政策说明如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一、统一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从2007年1月1日起,将即墨、胶南、胶州、平度、莱西五市(以下简称五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发养老金使用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逐步过渡统一按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五市所使用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7年按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2008年按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2009年按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过渡期内,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上述规定标准的,仍可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二、统一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问题为平稳实现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从2007年1月1日起,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逐步过渡到统一按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2007年最低为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最高为100%;2008年最低为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最高为100%;2009年统一按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在统一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过渡期内,即墨、胶南、胶州、平度、莱西五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

4、养老保险缴费和计发待遇使用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一按以下方法过渡:2007年最低为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4%,最高为80%;2008年最低为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1%,最高为90%;2009年统一按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三、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规模问题从2006年1月1日起,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其中,非本市户籍农民工个人申请按照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8%调整为5%。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四、积极发展企业年金问题 我市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原已建

5、立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停止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具备条件的可申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原已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移交给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专业机构管理运营。五、关于转移人员平均缴费指数的计算问题从2007年1月1日起,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青岛市统筹范围外人员转入我市的,其转入前各年度缴费指数,按本人实际缴费工资除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中,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高于300%的,分别按60%和300%计算。青岛市统筹范围内各区市之间转移的人员,统一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前缴费指数的计算,也按此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6、金计发办法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说明如下:一、为什么要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强化缴费激励约束机制。按照改革前的计发办法,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人员,基础养老金按省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不论缴费多少,也不论缴费时间比15年延长多少,基础养老金都一样,这不符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二是提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合理性。按照改革前的计发办法,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账户储存额的1120计发。当时是按退休后1 O年平均寿命设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

7、10年后就没有钱了,不够合理,为此需要进行计发办法的改革。这次计发办法改革,是以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为目标,以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为出发点,以参保缴费年限为基础,以计发基数、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调整为重点进行制定的。为保证按新办法退休比按老办法退休待遇不降低,这次改革采取了平稳过渡的办法,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的逐步提高。 二、这次计发办法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为实现新老办法的平稳过渡,我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过渡等原则,设立了5年的过渡期(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过渡期实行特殊的过渡政策,新原办法对比计算,新计发办法养老金减少的不减发,过

8、渡期后(2011年1月1日起),取消老办法,完全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一)2006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1)所谓“原办法”,是指在过渡期内按照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办法,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2005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过渡性养老金=2005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1.4% 平均指数过渡性调节金=120+工龄补贴(两项合计不超过150)过渡性补贴=(原办法基础养老金+原办法过渡性养老金)5%说明:a、在过

9、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均以200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b、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原办法计算养老金时相应增加过渡性补贴,过渡期满后,过渡性补贴取消。(2)所谓“新办法”,是指鲁政发200692号和鲁劳社200651号等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说明:a、新办法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指数。b、按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平均指数时,2005年底以前的指数仍按本人缴费工资除以当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不再变动;2006年

10、1月1日以后的指数,按本人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c、缴费年限不满整年的月数,换算成年,即x/12,保留两位小数。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说明:计发月数国务院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作了统一规定(见下表)。退休年龄不满整年的余数,按1整年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退休年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计发月数40233482045616464109412304919957158651014222650195581526693432235119059145678444220521856013968754521

11、6531806113269654621254175621257056472085517063117过渡性养老金= 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1.3% 平均指数过渡性调节金=(120+工龄补贴)比例说明:a、新办法过渡期内暂予保留过渡性调节金,但计发标准逐年冲减,过渡期满后不再存在。b、 2006年发给此过渡性调节金的90% 2007年发给此过渡性调节金的70% 2008年发给此过渡性调节金的50% 2009年发给此过渡性调节金的30% 2010年发给此过渡性调节金的10% 2011年过渡期满后予以取消c、计算过渡性调节金时,固定额120元加工龄补贴两项合计不超过15

12、0元。(3)过渡期内补齐封顶:5年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低于部分予以补齐;高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即: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0%;2007年30%;2008年50%;2009年70%;2010年90%;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完全按新办法执行。(4)提前退休人员扣减待遇问题对于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和病退人员,新办法不再执行每提前一年扣减2%的政策,但在过渡期内原办法仍执行扣减的有关政策。(二)青岛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8年10月1日)实施前参加工作,在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人员

13、;青岛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8年10月1日)实施后参加工作,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一次性支付养老金,具体标准为: 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指数缴费年限(不包括不满整年的月数)。说明: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于在青岛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8年10月1日)实施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职工,在上述设立的5年过渡期内,仍可按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计发养老金时只按老办法,不实行新老办法比较,老办法中不享受5%的过渡性补贴。按老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涉及的职

14、工平均工资不封定为2005年的,而是按退休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三)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计算办法(1)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标准为:基础养老金 =(退职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 = 本人账户储存额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调节金 = 120元(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享受)说明:退职人员只按上述办法计算待遇;不满40周岁退职的人员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时,在国家做出统一规定前,暂按40周岁确定计发月数。(2)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待遇一次付清的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职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指数缴费年限)说明:这里的缴费年限不包括不满整年的月数。、企业职工个人养老保险信息查询途径一、 上网查询登陆青岛劳动保障网(http:/)或青岛市社会保险业务网站(http:/),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或社保编号,即可查询。二、触摸屏查询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内都设有社会保险触摸屏查询系统,刷卡或根据屏幕提示输入卡号或身份证号进行查询。三、电话咨询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12333”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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