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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法治 经济 某县法治示范乡镇、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暂行办法某县法治示范乡镇、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法治示范乡镇、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法治示范单位在加强法治*建设、夯实依法治县基层基础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省省级法治示范县(市、区)、法治示范乡镇(街道)、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和*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关于统筹开展依法治理示范创建工作的意见*市法治示范县(市、区)、法治示范乡镇(街道)、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等文
2、件精神,现制定*县法治示范乡镇、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县范围内的各级法治示范乡镇、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示范创建日常管理,适用暂行办法。 第三条 动态管理的原则:分级负责、注重实效、公开公正、综合评价。 第四条 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司法局对全县各级法治示范乡镇、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建立动态管理档案,详细记载日常检查、情况反映、投诉举报等情况,并作为重点跟踪和复核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动态管理采取自查、日常督查和复核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1)
3、自查 各级法治示范乡镇、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应按照市级法治示范创建标准,每半年对创建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形成年中报告和年度报告,并在半年度和年度终了一个月内报送县依法治县办和县司法局,年度报告应在适当范围内向社会公布。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出现暂行办法第六、第七规定情形之一的,或其它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县依法治县办和县司法局报告。 (2) 日常督查 县依法治县办、县司法局通过日常指导、实地考察、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等方式,及时掌握法治示范乡镇、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工作情况。每年对本辖区内各级法治示范乡镇、学法用法示范机关(
4、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进行一次全面督查,并将督查结果报市司法局。 (3) 审查复核 省(市)级主管部门在我县督查的基础上,通过书面审查、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复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省(市)法治示范乡镇、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的实地抽查工作,对示范乡镇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0%,对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0%。市级主管部门在我县督查的基础上,通过书面审查、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复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市级法治示范乡镇、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的实地抽查工作,对示范乡镇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0%,对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0%,对工作滑坡,有投诉、有举报的进
5、行重点抽查。同时,市级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和市级法治示范乡镇、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进行实地暗访。 第六条 省级和市级、县级法治示范乡镇、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称号: (1)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2)发生因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不统一引发影响社会稳定或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事件的; (3)发生因行政执法不当引发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重大事件的; (4)年度安全工作目标任务未完成的; (5)发生其它与法治示范创建不符的事件或问题且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七条 省级和市级、县级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称号: (1)领导班
6、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2)因单位或工作人员违规执法导致发生集体越级上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3)因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不统一或行政执法不当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4)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5)出现其他与示范创建标准不符的事件或问题且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八条 省级和市级、县级法治示范乡镇、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限期整改: (1)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执行不到位的; (2)基层社会治理推进不力,效果较差的; (3)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推进不力的; (4)领导组织、经费保障不到位的; (5)其他与示范创建标准不符的。
7、 第九条 省级和市级、县级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限期整改: (1)常态化学法用法制度未落实的; (2)未依法决策或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3)履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不力的; (4)法治文化建设推进不力的; (5)组织领导及经费保障不到位的; (6)其他与示范创建标准不符的。 第十条 省级法治示范乡镇、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出现暂行办法第六、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应当撤销省级法治示范乡镇、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由市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调查核实后,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市级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做出撤销称号的
8、决定。省级主管部门发现存在应当撤销称号的情形的,也可直接做出撤销决定。 市级法治示范乡镇、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出现暂行办法第六、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应当撤销市级法治乡镇、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由县依法治县办、县司法局调查核实后,向市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市级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做出撤销称号的决定。市级主管部门发现存在应当撤销称号的情形的,可直接对市级法治示范乡镇、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做出撤销称号决定。 县级法治示范乡镇、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出现暂行办法第六、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应当撤销县级法治乡镇、民主法治示
9、范村(社区)、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称号的,由县依法治县办、县司法局调查核实后做出撤销称号的决定。 第十一条 省级法治示范乡镇、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出现暂行办法第八、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应当限期整改的,由市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调查核实后,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省级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做出要求其限期整改的决定,整改期限为六个月。整改结果由市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负责验收。对达到整改要求的,由市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市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上报省级主管部门按程序撤销其省级法治示范乡镇、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称号、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10、。省级主管部门发现存在应当限期整改情形的,也可直接做出相关决定。 市级法治示范乡镇、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出现暂行办法第八、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应当限期整改的,由县依法治县办、县司法局调查核实后,向市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市级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做出要求其限期整改的决定,整改期限为六个月。整改结果由县依法治县办、县司法局负责验收。对达到整改要求的,由县司法局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县依法治县办、县司法局上报市级主管部门按程序撤销其市级法治示范乡镇、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市级主管部门发现存在应当限期整改情形的,可直接对市级法治示
11、范乡镇、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做出相关决定。 县级法治示范乡镇、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出现暂行办法第八、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应当限期整改的,由县依法治县办、县司法局调查核实后做出要求其限期整改的决定,整改期限为六个月。整改结果由县依法治县办、县司法局负责验收。对达到整改要求的,由县级主管部门备案;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县依法治县办、县司法局通知县级主管部门按程序撤销其县级法治示范乡镇、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县级主管部门发现存在应当限期整改情形的,可直接对县级法治示范乡镇、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做出相关决定。 第十二条 省级和市级、县级法治示范乡镇、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统一的命名授牌。被撤销荣誉称号的,自撤销称号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已获命名标识牌,省级由市司法局负责收回,并交省级主管部门封存;市级由县司法局负责收回,并交市级主管部门封存;县级由县司法局收回,并交县级主管部门封存。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