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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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 决定 (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原条款, 第二十八条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

2、,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二、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证 明和委托书 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 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 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3、被告人。辩护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 不被监 听。” ,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 机关第一次讯问 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 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 会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 师 会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 听。, 四、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六、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八条,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本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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