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总工发【2019】6号).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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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全国总工会 总工发【2019】6 号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基层 工会民主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增强基层工会政治性、 先进性、群众性,激发基层工会活力,发挥基层工会作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 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 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社区)建立的工会 委员会,县级以下建立的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如召开会 员代表大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会员不足 100 人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 大

2、会;会员 100 人以上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 员代表大会。 第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是基层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讨 论决定基层工会重大事项,选举基层工会领导机构,并对其 进行监督。 第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或五 年,具体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届满,1,应按期换届。遇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 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 少召开一次,经基层工会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三 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会员代表大会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 坚持依法规范,坚持公开公正,切实保障

3、会员的知情权、参与 权、选举权、监督权。 第七条 基层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向同级党组织 和上一级工会报告。换届选举、补选、罢免基层工会委员会 组成人员的,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上一 级工会对下一级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会员代表大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八条会员代表的组成应以一线职工为主,体现广泛 性和代表性。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 过会员代表总数的 20%。女职工、青年职工、劳动模范(先进 工作者)等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九条会员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会员 100 至 200 人的,设代表 30 至 40 人; 会员 201 至 10

4、00 人的,设代表 40 至 60 人; 会员 1001 至 5000 人的,设代表 60 至 90 人; 会员 5001 至 10000 人的,设代表 90 至 130 人; 会员 10001 至 50000 人的,设代表 130 至 180 人; 会员 50001 人以上的,设代表 180 至 240 人。,2,3,第十条会员代表的选举和会议筹备工作由基层工会 委员会负责,新成立基层工会的由工会筹备组负责。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工作 委员会(小组),负责办理会员代表大会交办的具体事项。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

5、审议和批准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情 况报告、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开展会员评家,评议基层工会开展工作、建设职工 之家情况,评议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情况; (四)选举和补选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组 成人员; (五)选举和补选出席上一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七)讨论决定基层工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会员代表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不得指定 会员代表。劳务派遣工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如用人单位工 会与用工单位工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执行;如没有约定或 约定不明确的,在劳务派遣工会员会籍所在工会行使。

6、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会会员,遵守工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 (二)拥护党的领导,有较强的政治觉悟;,4,(三)在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议事能力; (四)热爱工会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热心为职工群 众说话办事; (五)在职工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受到职工群众信赖。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的选举,一般以下一级工会或工会 小组为选举单位进行,两个以上会员人数较少的下一级工会 或工会小组可作为一个选举单位。 会员代表由选举单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规模较大、管 理层级较多的单位,会员代表可由下一级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 第十六条选举单位按照基层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 名额和条件,组织会

7、员讨论提出会员代表候选人,召开有三 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参加的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 式差额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差额率不低于 15%。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 半数赞成票时,方能当选;由下一级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其 代表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代表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时,方能当 选。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选出后,应由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工 会筹备组,对会员代表人数及人员结构进行审核,并对会员 代表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会员代表人数少于原定代表 人数的,可以把剩余的名额再分配,进行补选,也可以在符合 规定人数情况下减少代表名额。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5,届

8、期一致,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的职责是: (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二)在广泛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向会员代表 大会提出提案; (三)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听取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 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提 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四)对基层工会委员会及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 的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批评、建议;对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 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保持与选举单位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热心为会员 说话办事,积极为做好工会各项工作献

9、计献策; (六)积极宣传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对工会委 员会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团结和带动 会员群众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一条 选举单位可单独或联合组成代表团(组), 推选团(组)长。团(组)长根据会员代表大会议程,组织会员 代表参加大会各项活动;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基 层工会的安排,组织会员代表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基层工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可事先召开 代表团(组)长会议征求意见,也可根据需要,邀请代表团(组) 长列席会议。,6,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应建立会员代表调研、督查等工 作制度,充分发挥会员代表作用。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在法定工

10、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会 员代表大会及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单位应当正常支付劳动 报酬,不得降低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代表身份自然终 止: (一)在任期内工作岗位跨选举单位变动的;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工作)关系的; (三)停薪留职、长期病事假、内退、外派超过一年,不 能履行会员代表职责的。,会员代表对选举单位会员负责,接受选举,第二十六条 单位会员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会员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罢免:,(一)不履行会员代表职责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对单位利益造 成严重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其他需要罢免的

11、情形。 第二十八条选举单位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 员代表有权提出罢免会员代表。会员或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罢 免的,选举单位工会应及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罢免会员代表,应经过选举单位全体会员 过半数通过;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应经过会员,7,代表大会应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会员代表出现缺额,原选举单位应及时补 选。缺额超过会员代表总数四分之一时,应在三个月内进行 补选。补选会员代表应依照选举会员代表的程序,进行差额 选举,差额率应按照第十六条规定执行。补选的会员代表应 报基层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四章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一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

12、会议召开前,应 将会员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会员代表的构成、会员代表大 会主要议程等重要事项,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 告。上一级工会接到报告后应于 15 日内批复。 第三十二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基 层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应对会员代表进行专门培训,培 训内容应包括工会基本知识、会员代表大会的性质和职能、 会员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大会选举办法等。 第三十三条会员代表全部选举产生后,应在一个月内 召开本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第三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会员代表应充分听 取会员意见建议,积极提出与会员切身利益和工会工作密切 相关的提案,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审查后

13、,决定 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三十五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将 会议日期、议程和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通知会员代表。,8,第三十六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可 举行预备会议,听取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审议通过关于会 员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讨论通过选举办法,通过大会 议程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七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未当选会员代表的 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应列席会议,也可 以邀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或代表列席会议。可以邀请获得荣 誉称号的人员、曾经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参加 会议。 列席人员和特邀代表仅限本次会议,可以参加分组讨论, 不承担具体工作,

14、不享有选举权、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女职 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照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每年对基层工会开展工 作、建设职工之家和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 民主评议,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 评,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测评结果 应及时公开,并书面报告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基层工 会主席、副主席测评办法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 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四十条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罢免: (一)连续两年测评等次为不满意的;,9,(二)任职期间个人有严

15、重过失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其他需要罢免的情形。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具有上述(二) (三) (四)项情形的, 可以罢免。 第四十一条 本届工会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 会员代表可以提议罢免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罢免主席、副 主席和委员的,应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进行考察,未 建立党组织的,由上一级工会考察。经考察,如确认其不能再 担任现任职务时,应依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 表决,应参会人员过半数通过的,罢免有效,并报上一级工会 批准。 第四十二条 规模较大、人数众多、工作地点分散、工 作时间不一致,会员代表难以集中的基层工会,可以通过电 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

16、议等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不涉 及无记名投票的事项,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表决,如进行无记 名投票的,可在分会场设立票箱,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投票、统 一计票。 第四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应分别召 开,不得互相代替。如在同一时间段召开的,应分别设置会 标、分别设定会议议程、分别行使职权、分别作出决议、分 别建立档案。 第四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重要事项和选 举结果等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并及时向会员公开。,10,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除会员代表的特别规定外,召开会员大会 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1992 年 4 月 14 日中华全 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 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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