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怜悯者”与“被刚硬者”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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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被怜悯者”与“被刚硬者”的背后试析阿明尼乌对罗马书第九章的解读董江阳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所副教授“罗马书”第九章历来是“圣经”评注者与神学家关注与争论的焦点。16 世纪末荷兰神学家阿明尼乌,反对当时极端加尔文主义者对该章经文所做的绝对预定论解释,坚持唯有对耶稣基督的信仰才决定着罪人究竟是隶属于“应许的子民”还是隶属于“肉欲的子民” 。阿明尼乌对这章经文的经典评注与解说对今日神学探究仍具有某些启发意义。“对罗马书第九章的分析”这篇文章,其实是阿明尼乌写给格利乌斯斯内卡纽斯(Gellius Snecanus)的一封信函。格利乌斯斯内卡纽斯是弗里斯兰(Friesland)省的一位学识渊博的牧师

2、,在 16 世纪 80 与 90 年代的弗里斯兰宗教生活中表现得十分活跃。在1590 年,斯内卡纽斯曾公开出版了一部著作,在书里,他按照梅兰希顿的观点解释了预定学说,认为“有条件的预定”不仅吻合于上帝之道,而且也不能被指责为是一种“创新或发明” 。在该书的“序言”里,他还希望, “一切正统信仰的神学教授,能够公开地和毫不犹豫地评判加尔文或其他伟人,并敦促学生与学者们切勿赋予任何人的著述以超出信仰原则所允许的权威” 。 伯撒在阅读到这部著作之后,当然十分不快。为此,伯撒曾致函包括尤腾鲍加特和塔芬努斯(Taffinus)在内的一些荷兰神职人员,希望能够审查和压制斯内卡纽斯的神学观点与声音。但是荷兰

3、教会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按照伯撒的建议行事。1596 年,斯内卡纽斯又出版了一部题名为“罗马书第九章”导论的著作。阿明尼乌在看到这部著作后,深感欣慰,因为他发现斯内卡纽斯在书中所表达的观点,与他自己的看法十分接近和相似。于是,阿明尼乌给斯内卡纽斯撰写了这封信函,在表达了对斯内卡纽斯观点欣赏与赞同的同时,还一并附上了自己对于“罗马书”第九章的解释。阿明尼乌的圣经解释基本上沿用了他在不久前面对阿姆斯特丹教堂会众所做的解释,不过在形式上可能有所变化。阿明尼乌的这篇文献首次公开面世,是 1612 年作为他在后来所撰写的更大篇幅的神学论著亦即“对珀金斯博士所著小册子的审慎考察”一文的附录而加以出版的。阿明

4、尼乌首先承认, “罗马书”第九章这段圣经经文, “似乎像是包裹在最浓重的荫翳之中,属于最难解释的经文段落。 ” 为此,阿明尼乌认为首先要明确所探讨的范围,并认为这一章经文所论述的范围与这整篇使徒书信所论述的范围是同一的,不过使徒保罗以“一种特殊的方式”阐明了这样一个命题,亦即, “是福音,而不是律法,才是上帝救赎的权能;上帝所要的不是事功,而是信仰。因为上帝的公义(righteousness)在福音里已经彰明,正是凭借上帝的公义,通过对基督的信仰,才能获得救赎(salvation) 。 ” 使徒在这里所坚持的信条是,正义与救赎只有通过对基督的信仰而不是通过律法的事功才能获得。阿明尼乌认为,使徒

5、在“罗马书”第九章前一部分的经文中针对一些可能的质疑做出了回答。主张极端预定论的伯撒等人误解了这一章经文的意思,因为他们在其中想要寻找一个使徒并未涉及到的问题的答案。他们为本章所强加的问题是, “如果大多数犹太人都被上帝所拒斥,那么上帝的话语是否就不会落空?”而正确的提问应该是, “如果那些不是通过信仰而是通过律法寻求公义的犹太人被上帝所拒斥,那么上帝的话语是否就不会落空?”由此,阿明尼乌将包括犹太人在内的一切人都区分为了两类不同的人。一种是所谓的“肉体的子民” ,另一类则是所谓的“应许的子民” 。那些不隶属于圣约之内的人被称之为“肉体的子民” ,他们试图通过律法的事功来寻求公义与救赎;而那些

6、隶属于圣约之下的人则被称之为“应许的子民” ,他们则是通过对基督的信仰来寻求公义与救赎。阿明尼乌为此还引证了“罗马书”第 4 章第 9、10 节,以及“加拉太书”第 3、4 章来佐证自己的解释与看法。所以按照这种二重分类法,阿明尼乌认为,使徒保罗在这几节经文中所提到的人物并不仅仅局限于这些具体的人物,而是代表了两类不同的人。这里的经文所表示的内容并不是字面直解性的,而是一种比喻或比方。这两类人,一类出自亚伯拉罕的后裔,一类出自以撒的后裔。而以实玛利与以撒或者以扫与雅各,并不只是指他们自己,而被看作是两类不同的人。也就是说,一类是“肉体的子民” ,是“以实玛利的后裔” ;一类是“应许的子民” ,

7、是“以撒的后裔” 。在这两种类型(types & antitypes)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对立与相互排斥的关系。阿明尼乌认为,这两种不同类型的人的划分构成了保罗在后文论证的理论预设。接着,阿明尼乌对一些经常被用做预定论证据的经文段落做出了自己的释义。阿明尼乌认为,在这段经文中,最关键的一段是第 11 节, “神拣选人的旨意,不在乎人的行为,乃在乎召人的主” 。也就是说,上帝的拣选依赖于神对人的呼召,而不依赖于人的事功。而“肉体的子民”试图通过事功寻求公义与救赎,因而在上帝的拣选范围之内;而“应许的子民” ,顺从于上帝的呼召通过对基督的信仰而寻求救赎,因而也就属于上帝的拣选范围之内。所以,第 13

8、节经文说道, “雅各是我所爱的,以扫是我所恶的” 。对此,阿明尼乌解释道, “以扫与雅各这两种类型就预示着,首先,上帝的旨意是按照拣选行事的;其次,上帝的旨意有赖于上帝对人的呼召,而非人的事功。的确,就第一种情形而言,因为一种是上帝所爱的并置于了另一种之上;而这就是上帝的旨意,是按照拣选行事的一种迹象。就后一种情形而言,因为年长的以扫是上帝所恶的并成为了附属者,而年幼的雅各是上帝所爱的并高于年长的;而这就是上帝的旨意不依赖于事功而依赖于上帝的呼召的一种迹象,亦即,上帝爱那种通过对基督的信仰而寻求公义与救赎的人,但憎恶那种通过律法事功而寻求公义与救赎的人” 。 可见,在被接纳和被拒斥的这两类人之

9、间涉及到了某种特性或特质的差异。在这个问题上,阿明尼乌无法认同伯撒等预定论者的看法,亦即,使徒保罗在这里所论及的是神圣的命令(decree)或旨意(purpose) ,凭借这种神圣的命令或旨意,在只是考虑他们自己的本性不论是纯洁的还是堕落的的情形下,一种人就被拣选了(elected) ,而另一种人就被弃绝了(reprobated) 。相反,在阿明尼乌看来,使徒保罗在这里所论及的是这样一种“旨意” ,这种旨意已经包括了对拣选者的那种描述;在这样一种救赎的旨意中,就包含着一些人借以获救和另一些人借以受谴的那些特性或特质。倘若主张伯撒等预定论者的立场,那么就势必要上升得更高、走得更远,进而探询为什么

10、这个人是“肉体的子民” ,而另一个人是“应许的子民” ;为什么这个人信仰了基督,而另一个人没有信仰基督而是通过律法的事功来寻求救赎。阿明尼乌认为,这一段经文其实并没有涉及到这个问题。譬如说,这段经文只是描述了以实玛利和以扫属于“肉体的子民” ,但这段经文并没有表明他们具有这样的类属是出于任何神圣的旨意。因为按照这种“旨意” ,就“肉体的子民”与“应许的子民”而言,某种事情已经被决定了。但根据伯撒等人的理解,按照这种“旨意” ,所决定的就是“这些人”将成为“肉体的子民” ,而“那些人”将成为“应许的子民” 。上述这两种理解并不是同一回事,因为在前一种理解中的“主位或主辞” (subject) ,

11、在后一种理解中被改变成了“宾位或宾辞” (attribute) 。类似地,在为什么一些人信仰而另一些人不信仰的问题中, “主辞”与“宾辞”也经历了同样的转变。所以,阿明尼乌的结论是,使徒实际上在此并未论及到伯撒等预定论者所关注的那个问题。所以,从这段经文能够推论出的是,只有那些顺从上帝的呼召并信仰基督的人才能在上帝眼里看称为义并获得救赎,而一个人是信仰者或信仰基督,所以,这个人也就获得了救赎或就是上帝的拣选者。阿明尼乌明白无误地表明了自己的立场, “如果有人追问,为什么上帝使得以实玛利和以扫归属于肉体的子民这一类型,而使得以撒和雅各成为应许的子民的类型。我的回答是,它是适合的,适合于类型与反类

12、型之间的意指与协同。就前一种类型而言,那出生于女奴并凭借肉欲权能的人将成为肉体子民的类型,而出生于自由妇女和凭借应许之力的人,当肉体已然衰竭式微的时候,就应当成为应许子民的类型。而就后一种类型而言,那先出生的就应当代表肉体的子民,而后出生的则代表应许的子民” 。 更有甚者, “如果有人进一步追问,为什么上帝想要以实玛利出生于女奴并凭借肉欲的权能,并且让以扫成为年长者;而以撒出生于自由妇女并凭借应许之力,并且让雅各成为年幼者。我的回答是,如果让以撒和雅各来代替以实玛利和以扫的位置,那么也会有人追问相同的问题。但上帝的完全自由就在于此” 。 那么, “难道神有什么不公平吗?” 对于这样的疑惑,阿明

13、尼乌认为,假如使徒保罗在此考虑的只是那些具体的人本身,而不是作为具有某种特性的类属对象的话,亦即,上帝在没有涉及到事功的情形下,就憎恶以实玛利和以扫,并将他们排除在自己的子民之外;在没有涉及到信仰的情形下,就喜爱以撒和雅各,并把他们视做自己的子民,那么,上述那种疑惑就不是没有理由的。然而,阿明尼乌认为,使徒在此所说的是类属性的对象。换言之, “上帝,在依据拣选而行的盟约与旨意的道里,只是接纳了那些将成为应许的子民的人,他们将信仰基督;而那些被拒斥的人将成为肉体的子民,他们将寻求律法的公义。进而言之,那些不信仰基督而企求律法之公义的犹太人,就被拒斥了;而那些通过信仰基督来寻求公义与救赎的外邦人,

14、就被接纳到了盟约之中。 ” 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使徒保罗才断然拒绝了上述那种疑惑。事实上,以上帝对于罪人之神圣怜悯的自由,以及以上帝神圣权能与荣耀的公正展现, “神要怜悯谁,就怜悯谁;要叫谁刚硬,就叫谁刚硬。 ” 这样以来,使徒又要面临“犹太人”提出的这样一种疑惑, “你必对我说:他为什么还指责人呢?有谁抗拒他的旨意呢?” 而这种疑惑对于坚持上帝就是拯救了一些人而谴责了另一些人这样一种“绝对命令”观的人,还真地就构成了一种诘问。对此,有人试图通过将上帝的意愿区分为“隐匿的意愿”与“启明的意愿”的方式,来回应这一诘难。但阿明尼乌指出,这一段圣经经文并没有涉及到所谓的“隐匿的意愿”这一问题。相反

15、,经文已经明白无误地表明,那些继续沉湎于罪恶之中并背离要求他们悔改的上帝之忍耐的罪人,就是上帝将要“刚硬”的人。而且,阿明尼乌还指出,在上述疑惑中,所谓“上帝的意愿”被附加上了“上帝的全能性” (omnipotence) 。然而,在阿明尼乌看来,这种“全能性”并不总是在任何情形下都伴随着“上帝的意愿。 ”譬如,上帝想要他的律法被一切人都恪守;但这一点并没有实现。就这段经文讨论的情形来说,那种“全能的”意愿将会取消上帝公正的指责或愤怒。如果人是被上帝无法抗拒的力量或者某种必然性驱使着犯了罪,那么这个人就不应该成为公义的上帝之愤怒的对象;更有甚者,这种观点的逻辑推论必然会推导出上帝就是罪的作者这样

16、一种亵神的结论。但如果是人以“自由意志”做出了那值得被“刚硬”的事情,那么他就犯下了罪,并值得受到愤怒的对待,即便他被那无法抗拒的意志所“刚硬。 ”接着,使徒保罗在这段经文中又提出了著名的“窑匠与器皿”的比喻。对于这个经常被预定论者引证的比喻,阿明尼乌提出了自己的解说。在阿明尼乌看来,这个类比旨在表明,就像窑匠可以那样对待自己的作品一样,上帝也同样可以那样对待自己的造物。在前一种情形里,如果窑匠拥有权柄“从一团泥里拿一块作成贵重的器皿,又拿一块作成卑贱的器皿, ”那么,被作成的器皿就不能够对那制作了它的窑匠说, “你为什么这样造我呢?”而在后一种情形里,如果窑匠对一团泥拥有那样的权柄,那么上帝对人或将要创造为人的东西也拥有同样的权柄。正因为如此,人也就不能够对上帝追问, “你为什么这样造我呢?”使徒保罗也正因为如此才斥责了这种不应有的追问。由这个类比可知,上帝拥有这样的“权柄, ”他可以从人类群体中创造出“贵重的器皿”或者“卑贱的器皿” ;而对一个人可以施之于怜悯或者以不可抗拒的意愿使其“刚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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