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本科《浅谈我国执行和解存在原因与对策》论文

上传人:金手指1****983 文档编号:144901771 上传时间:2020-09-14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18.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精编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本科《浅谈我国执行和解存在原因与对策》论文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精编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本科《浅谈我国执行和解存在原因与对策》论文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精编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本科《浅谈我国执行和解存在原因与对策》论文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精编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本科《浅谈我国执行和解存在原因与对策》论文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精编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本科《浅谈我国执行和解存在原因与对策》论文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精编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本科《浅谈我国执行和解存在原因与对策》论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精编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本科《浅谈我国执行和解存在原因与对策》论文(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本科浅谈我国执行和解存在原因与对策论文 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 法律学专业毕业论文 浅谈我国执行和解存在的原因与对策 作 者: 学 校: 专 业: 年 级: 学 号: 指导老师: 答辩日期: 成 绩: 内容摘要 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执行和解已成为执行中常见的方式,但实践中对执行和解的效力及相关问题的理解和具体操作上存在差异,出现了不少的困惑。执行和解属于民事处分行为,是执行权利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在执行程序中,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就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予以变更达成的合意。 和解协议是执行中双方当事人

2、就如何履行其债权债务而订立的一种民事合同,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双方都应当遵守,不应违反。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在协议履行完毕之前,被执行人可以随时反悔,而 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一般情况下,对执行和解协议反悔不履行的是被执行人,再由申请执 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和解作为一项重要制度,有利于人民法院减小执行成本,减小执行对抗,确保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如信用担保应由第三人出具担保书,如物的担保,应订立书面协议,并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执行和解中如果有担保的,应 按照担保物的种类、性质将担保物移交法院或者权利人监管;需要到有关 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必须办理。这样可

3、以保证担保物不被流失,同时也能对抗其他权利人对担保物的执行。 关键词:执行 和解 问题 对策 目 录 内容摘要2 关键词2 一、 执行和解的概念4 二、 执行和解的内容和条件4 三、 执行和解结案的主要原因和无奈和解5 四、执行和解制度尚需进一步完善8 参考文献10 浅谈我国执行和解存在的原因与对策 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执行和解已成为执行中常见的方式,但实践中对执行和解的效力及相关问题的理解和具体操作上存在差异,出现了不少的困惑。执行和解属于民事处分行为,是执行权利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在执行程序中,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就执行依据所确定

4、的内容予以变更达成的合意。 和解协议是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就如何履行其债权债务而订立的一种民事合同,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双方都应当遵守,不应违反。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在协议履行完毕之前,被执行人可以随时反悔,而 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一般情况下,对执行和解协议反悔不履行的是被执行人,再由申请执 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和解作为一项重要制度,有利于人民法院减小执行成本,减小执行对抗,确保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如信用担保应由第三人出具担保书,如物的担保,应订立书面协议,并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执行和解中如果有担保的,应 按照担保物的种类、性质将担保物移交法院或者权利人

5、监管;需要到有关 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必须办理。这样可以保证担保物不被流失,同时也能对抗其他权利人对担保物的执行。本文从以下几方面浅谈我国执行和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执行和解的概念 执行和解,即和解协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处分属于自己民事、经济、行政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刑事自诉等案件权力的协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八十六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义务主题,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民事执行

6、程序中的执行和解已成为执行中常见的方式,但实践中对执行和解的效力及相关问题的理解和具体操作上存在差异,出现了不少的困惑。 二、执行和解的内容和条件 执行和解属于民事处分行为,是执行权利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在执行程序中,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就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予以变更达成的合意。实践中执行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履行义务的部分免除。即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债权。 2、履行期限的宽延。即申请执行放弃期限利益,允许被执行人对全部债务或部分债务的履行期限延长。 3、履行方式的变更。即双方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劳务抵债、债权转股权等方式履行

7、义务。 4、变更被执行主体。被执行主体以外的第三人自愿承担被执行人应承担的义务。 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执行和解协议,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 2、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政策,不能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自行和解协议的期间,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前进行。 4、执行和解协议必须经人民法院确认后方可结束执行程序。 5、自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应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从调查情况看,执行和解已成为日常执行中较多运用的执行方式。 三、执行和解结案的主要原因和无奈和解 执行和解结案的原因: 1、法律规定明确,操作便利 民

8、事诉讼法第2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至第27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 )第86条、第87条对执行和解作了明确的规定。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解答中也涉及到执行和解的类似问题,如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中指出: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劳务或其他方式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并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其他财物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按判决数额将相应财物交付申请执行人。被

9、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要求以其他债权抵偿债务的,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通知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办理相应的债权转移手续。 2、实际履行能力与履行期限的矛盾是促成和解的客观原因 法院判决书主文中确定判决内容的履行期限时,基本上都是判决生效15日内履行义务。这种不考虑义务人实际履行能力的做法,也是造成执行和解的又一成因。当判决生效后,只要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定义务,享有权利一方当事人大多及时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尽管执行人知晓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履行内容与义务人具有的实际能力相差甚远,但仍寄希望于执行法院有

10、办法执行,或执行部分也可,在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未能执结的,才会正视这一客观现实,作出让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3、部分被执行人通过执行和解来拖延执行是其主观原因 部分被执行人为拖延执行、逃避执行、转移财产,以种种借口要挟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往往会产生较大的心理压力,从而可能基于这种压力而作出让步,迫于无奈和解。 由于压力作出让步,迫于无奈和解 1 、自行和解协议的履行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合法有效的,应裁定原执行案件中止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

11、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恢复执行时,和解协议已经履行部分应当扣除。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应从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违反执行和解协议条件的,应裁定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不予确认,继续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 2、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经人民法院确认和批准的执行和解协议,具有三个方面的效率:一是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结案处理;二是重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对另行解决执行标的物给付事项的变

12、更;三是具有当事人民事处分权的效力。如部分债务的豁免、履行期限的延长、履行方式的变更等等。 和解协议是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就如何履行其债权债务而订立的一种民事合同,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双方都应当遵守,不应违反。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在协议履行完毕之前,被执行人可以随时反悔,而 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达成的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旦反 悔,拒不履行协议内容,只有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才能恢复执行。因制度 的不完善怂恿了相关义务人屡次反悔,一是有些被执行人往往假借执行 和解,或与第三人串通,恶意诉讼,给对方当事人增加诉累,以达到其不法目的;二是为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提供了一定的契机;三

13、是加重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延长办案周期,由此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四是易使申请执行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利于及时定纷止争。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结案处理,这仅是对已履行完毕的和解协议效 力的规定,但对未履行的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司法解释并未有明确的规 定。 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对执行程序的效力如何?对此,实践中认识很不一致。有人认为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有的认为人民法院应裁定暂缓执行,还有的认为人民法院应决定停止执行。目前法律尚未将执行和解作为中止执行、暂缓执行和停止执行的法定事由,因此人民法院采取上述做法都缺乏法律依据。现在

14、多数法院的做法是在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即作结案处理,和解协议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则依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这样做,使得案件的执行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不利于人民法院对执行案件的规范化管理。 3、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7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限期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根据该 解释,实践中有以下几种理解:一是认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期限,应理解为申请执行前的时间加上和解协议逾期的时间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二是认为只要一申请执行就应将申请执行前花去的时间去掉,在申请执行中花去的时间就不能去掉了。从立法本意看,笔者支持第一种意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成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