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担保学留置定金课件

上传人:我*** 文档编号:144772305 上传时间:2020-09-14 格式:PPT 页数:39 大小:12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9年担保学留置定金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39页
2019年担保学留置定金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39页
2019年担保学留置定金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39页
2019年担保学留置定金课件_第4页
第4页 / 共39页
2019年担保学留置定金课件_第5页
第5页 / 共3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19年担保学留置定金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9年担保学留置定金课件(3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五节 留置,本节提示: 本节虽不是重点的一节,内容也不多,但须要理解和掌握。,一、概念 “留置权”,指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扣留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依法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举例,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1)因合同关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加工承揽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修理合同) (2)合同债权到期未清偿。 (3)该合同债权的发生与被留置的动产有牵连关系。即因履行合同而必然会占有该动产。 案例,三、留置权的效力,1、留置权人的权利 占有留置物的权利 费用偿还请求权(保管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优先受偿的权利 2、留置权人的义务 管理义务 返还义务,四、留置

2、权的实现,(一)实现形式 折价、拍卖或变卖留置物 (二)行使条件 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能受偿 债权人给予的宽限期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如果双方约定宽限期,按照约定;如没有约定,宽限期必须两个月以上),五、留置权的消灭的情形 (1)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或 (2)接受了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问题:留置权与抵押权发生冲突,哪一个优先?,第五节 定 金,本节内容很少,是须具备的常识。,“定金”是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债务履行前向对方交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注意:“定金”不能等同于“订金” 定金规则: A.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B.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3、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最高数额限制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即定金最高限额由法定,限额之下具体数额从约定。超过法定限额的,其超过部分无效。,案例:,A公司向甲银行申请贷款15万元人民币作为流动资金周转。双方签定了书面贷款合同,合同对借款数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签定贷款合同的同时,为了增强借款单位的还款意识,确保按期归还贷款,甲银行与A公司签定了一份贷款合同补充协议。,协议规定:借款人A公司在申请或签定贷款合同前,必须向甲银行交纳贷款金额的10%作为作为履约定金,A公司如果能够按期还款,那么就退回定金,如果不能按期还款,逾

4、期2个月以上,履约定金全部没收。,协议签定后,A公司就按照协议向甲银行交纳了履约定金1.5万元,甲银行收取定金之后就将15万元贷款发放给了A公司。借款超过还款期限2个月后,A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利息。甲银行诉诸法院。,问题:,协议中要求借款人A公司向甲银行交纳贷款金额的10%(1.5万元)的履约“定金”。这种约定是否有效?,评析,根据补充协议的规定,A公司如果不能按期归还贷款,逾期超过2个月,履约定金就要被没收,如果A公司如期归还贷款,则定金返还。 但协议没有规定,贷款人如果不履行义务应该怎么办(是否双倍返还)?因此,本质上不是定金。,从本质上来看,本案中当事人的作法实际上只是借定金的名义,变相的

5、提高贷款利率,违反监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严肃金融纪律,严禁非法提高利率的公告中明确规定:严禁各种金融机构擅自提高存贷款利率,或以手续费、协储代办费、吸储费、有奖储蓄以及贷款保证金、利息备付金,加收手续费、咨询费等名目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案例,2019年12月1号,被告朱某与原告韩某协议 将被告的一辆旧桑塔纳轿车作价4万卖给原告,被告提出先交付5000元定金,原告同意,遂交给被告5000元,同时约定等被告再跑一次长途后,将车交付给原告,原告再付给35000元,并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回来后,与原告一起去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手续,车辆管理所告知该车已经报废,不得在转卖。原告向被告追索定金不

6、成,发生争执,遂以被告违约为由,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观点一: 本案轿车买卖合同因标的物轿车自始交付不能,致使合同没有有效成立。主合同没有有效成立,作为从合同的定金合同也没有成立。因此,对本案应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原理,被告只返还定金即可。,观点二: 本案的轿车买卖合同因买卖标的物轿车报废而无法履行,但作为该合同担保合条款的定金合同并非无效,因被告一方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属于被告违约,故因适用定金罚则,被告因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成立应具备以下要件:,定金合同应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其成立的前提条件。 定金合同必须以定金的交付为有效成立要件。 担保法第90条“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 3.

7、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定限额。 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结论: 本案在定金成立的四个特殊要件上只具备了三个要件,不具备第一个要件,即定金所依附的主合同没有有效成立。 因此,就不能责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只能依照缔约过失责任原理,由被告返还定金。,原告吕某与被告德高公司、富河公司案,富河公司系“天赐良园”楼盘的开发商,其委托德高公司销售“天赐良园”的房屋。 5月吕某在德高公司的带领下,参观了天赐良园房屋,并初步决定购买19号楼的132室。次日吕某到德高公司缴纳定金一万元,并在房屋认购单上签字。 房屋认购单上注有“签订本任务单后应携相关证件按时到指定地点办理签

8、约,否者视为放弃认购权,客户所支付定金不予退还”及“定金不退”字样。,5月23日,吕某在与德高公司洽谈房屋买卖合同中,因吕某所欲购房屋的南、北卧室空调室外机位子未预留,而天赐良园物业使用、维修、管理公约中明确规定住户空调预留机要在预留位子上安装,因此,吕某要求德高公司在购房合同上注明:买方有权在所购房屋的南北两个卧室外安装空调室外机。德高公司认为从维护业主整体利益考虑,在合同中补充该项内容可能会给其他业主带来不便,且影响房屋外观美观,因而拒绝了吕某的要求,故双方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吕某起诉要求富河公司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德高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中,德高公司出示的介绍楼房的户型图中,对吕某

9、预购的房屋空调室外机位置也无标注。另查明:富河公司对德高公司的委托书授权不明。,思考:,1.他们签订的房屋订购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吕某提出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是否合理?,法院的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为: 房屋订购单系双方预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签署房屋订购单后,双方均负有履行洽谈合同、签署合同的义务,德高公司吸取吕某的1万元保证金系为保证合同订立而吸取的立约定金。 天赐良缘物业维修、使用、管理公约中明确规定“空调室外机安装在预留位置上”,而富河公司没有预留原告吕某预购房屋的空调室外机位置,德高公司出示的介绍楼房的户型图中,也没有此项标注,故吕某要求在合同中对上述两个房间的空调室外机位置

10、予以明确,理由正当。,判决结果续:,德高公司从维护业主整体利益考虑,以在合同中补充该项内容可能会给其他业主带来不便及影响楼房美观而予以反对,并无不妥;双方均履行了就订立合同进行洽谈的义务,随合同最终并未能订立,但非双方过错,因此收取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 故判决富河公司返还吕某定金人民币1万元,德高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驳回原告吕某的其他诉讼要求。 吕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思考:,法院的判决合理吗?是否应该返还两倍的定金呢?,商品房认购书,是指房屋买卖双方在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约定将来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 目的在于对双方交易

11、房屋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的确认,而且往往以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协议的担保。 商品房认购书在实践中称谓不一,如认购意向书、购房订购单、购房预订单、订购房屋协议,其法院的的判决是正确的,理由如下:,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4条规定: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1)在该案中,吕某看房后向德高公司交付定金,在德高公司提供的房屋认购单上签了字,房屋认购单中注明“签订本认购单后应携带相

12、关证件按时至指定地点办理签约,否则视为放弃认购权,客户所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和“定金不退”字样。这实际上就是一种为保证今后能够建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交付的定金,符合担保法解释115条关于立约定金的规定。,(2)在该案中,吕某在全权代表富河公司的德高公司商谈房屋买卖合同具体内容时,因为空调室外机预留位置问题产生分歧,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吕某和富河公司因此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善意履行了合同洽谈义务,但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是由,未能最终达成合意。对于此结果的发生,吕某和德高公司、富河公司均无过错,因此不具备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富河公司应将定金返还吕某。另外,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委托权限约定不

13、明,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故德高公司应承担返还吕某定金1万元的连带给付责任。,The End!,被告是否享有留置权 ?,2019年12月,原告甲聘请的司机乙驾驶原告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至一汽配店,因汽车有故障,故打电话至某修配厂,某修配厂业主A即派其修理工B去检修,B在检修汽车的过程中,货车翻斗因故障自动下降压伤其手和腰,A和B家属即扣押原告甲的自卸车,以向原告索要赔偿。协商无果,提起诉讼。 被告A和B的行为是行使留置权?非法扣车 ?,评析:,本案原告的汽车压伤B,产生的是损害赔偿责任(暂且不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属侵权之债,并非合同之债,而我国留置权规定的是合同之债,只有几类合同可行使留置权;且被告A派B去修理,汽车尚在原告控制之下,被告并未合法占有原告的汽车,故本案不符合留置的要件;被告B被压伤,原告是否应负赔偿责任,被告是否享有债权都不得而知,更不要说债权已届清偿期,故不符合留置的要件.因此,本案被告不享有留置权,其行为属于非法扣车。,BACK,其他问题:,1、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还是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2、质权与留置权发生冲突,哪一权利优先受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库 > PPT素材/模板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