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四章 票据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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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票据法,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票据法,同学们应当掌握票据的概念与特征、种类、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权利、票据的抗辩及补救、汇票的出票、转让、承兑、票据的追索法律制度、本票和支票的基本内容、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等基本内容,从总体上掌握票据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实务。,A建筑公司从B钢铁厂购进一批钢材,数量20吨,价款5.6万元。钢材运抵建筑公司后,A为B钢铁厂签发一张以A公司为发票人和付款人、以B厂为收款人的到期日在三个月后的商业承兑汇票。一个月后,B厂从C金属公司购进一批冶金轧辊,价款6万元。B厂就把A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余下的4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汇票到期后,C公司把汇票提交A公司要

2、求付款,A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B钢铁厂供给的钢材不合格,不同意付款。A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案例】,第四章 票据法,票据法概述 汇票的法律规定 本票的法律规定 支票的法律规定 法律责任,第一节票据法概述,票据及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行为 票据权利,一、票据及票据法的概念 在现代社会生活与经济活动中,人们经常使用一些有价的凭证而通称为票据。因此票据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意。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活动中的一切凭证,如发票、提单、仓单、汇票、本票、支票等;但是,狭义的票据仅仅是指代替现金起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来结算债权债务的信用工具,即汇票、本票和支票。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我国票据

3、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2019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1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有价证券的统称。广义的票据指在商业活动中一切与权利结合在一起的有价凭证,如提单、运货单、仓库栈单、汇票、支票、本票等有价证券。狭义的票据是指货币证券,即由出票人依据票据法规定的条件,签章于票券上而发行的,并由其无条件支付或者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是狭义票据,即汇票、支票、本票。,2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有价证券 票据与一定的财产权利或价值结合在一起。票据持有人的权利融合于证券本身,二者有不可分割

4、的联系。票据权利随票据的作成而发生,随票据的出让而转移。占有票据即占有了票据的价值。若票据遗失,则无法行使票据权利。,(2)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上的权利完全是由于票据行为所设立的。票据的签发制成不是为了证明某种已经存在的权利,而是创设一种新的权利。票据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制成,票据上的权利便随之确立。这个特点与证权证券相反,股票或者股权证明都是证权证券。证权证券的作用仅仅是证明一定权利的存在,其权利义务产生于证券作成之前。,(3)票据是货币证券 票据是以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目的的有价证券,而不是货币以外的其他财产或利益。在一定意义上,票据就意味着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钱,但它本身不是货币,它可以代替现金

5、行使流通的职能。,(4)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的制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形式,以准确的文字加以记载,否则将影响票据的效力。如果票据欠缺绝对必须记载的票据事项,票据即归于无效,票据持有人不享有票据权利。,(5)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作成后具有独立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而与产生或转让其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的持有人向票据的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即使该票据发行、转让的原因发生错误或者无效,仍不影响票据的权利和流通。持票人只要依法取得票据(善意取得),票据的记载符合法定形式,就享有票据权利,债务人就必须对持票人支付票款。,(6)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

6、具有流通性,在票据到期之前,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流通。在票据的流通转让中,善意而又付出了对价的受让人享有优于让与人的权利,无论是该票据的出票人或者让与人的任何前手得以对抗让与人的抗辩事由,一般都不得对抗善意的受让人。,(7)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完全依据票据上所记载的事项决定,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必须依据票据文义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以票据上未记载的事由或其他举证来变更票据的效力。这是为了保证票据流通信用和交易安全,保证票据流通中善意出票人的权利。,(8)票据是提示证券 票据债权人以占有票据为行使权利的必要条件。票据持有人行使票据权利、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时,必须提示票据,以证明其占

7、有票据的事实。如果持有人票据丢失,无法提示票据,就不能行使票据权利。这个特点与其他有些票据不同。如仓库栈单丢失,如果能以其他方式证明其物权后,仍然可以领受货物。,(9)票据是返还证券 票据出票人欲行使票据权利,请求付款人付款时,持票人收到票款后,应当将票据返还给向其给付票款的人,以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以上特点中,票据的文义性、要式性、流通性、无因性最为重要。总之,票据重在要式而不在要因,以维护和保障票据的流通性、交易安全性、使用方便性。,3、票据的作用 1)支付职能。票据可以用来清结因商品交易、劳务提供等产生的债权债务。用票据代替现金的交易,不仅可以避免现金支付的麻烦和困难,而且比较

8、安全。,2)汇兑职能。在异地的贸易或者跨国的贸易中,携带或者汇寄大量的现金即不方便又不安全,而票据具有汇兑的功能。在历史上,汇票、本票就是在异地输送现金和兑换不同种类的货币而发展起来的。,3)信用职能。在经济活动中现货交易虽然能够即时结请当事人的债权债务,但是,并不利于资金的快速周转。通过使用票据相互提供信用,在交易以后一定日期内对票据进行付款就能促进资金的融通,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 4)结算职能。所谓的结算就是债务的抵消,互相负有债务或者几方负有债务的都可以用票据结清所欠的债务。,4票据的种类,5、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是指国家为调整票据关系和确认票据行为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法规定票据

9、的种类、形式、内容,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二、 票据法律关系 1、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过程中,根据相应的票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票据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票据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构成。,1)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过程中,通过实施法律行为,取得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当事人可以是国家、法人、个人。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人等。其中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为基本当事人,其他为非基本

10、当事人。,2)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 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参加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票据法律关系客体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一定数额的货币。,3)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 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主体依法享有的票据权利和应当承担的票据义务。其中票据权利,指权利主体所享有的请求义务主体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义务,指义务主体必须履行的满足权利主体依票据而享有的权利要求的责任。主要包括:付款义务、承兑义务、担保付款义务等。,三、 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票据行为的概念:票据行为是产生、变更、消灭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 票据行为可以分为

11、主票据行为(基本票据行为)和从票据行为。,2)票据行为的特征 (1)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有利于票据的安全流通。 (2)票据行为是一种独立行为。同一票据上可能有多个票据行为,它们之间是彼此独立的、互不依赖,某一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3)票据行为是一种无因行为。 票据行为只要要式具备,便产生法律效力。票据行为人必须依照行为时的文义负票据责任,而不管产生票据行为的基础关系如何,即使基础关系已经无效或存在其他缺陷,也不会对票据关系产生如何影响。,2、票据行为的种类 1)主票据行为(基本票据行为) 主票据行为是制作票据的原始行为,是各种票据共有的行为。主票据行为仅指出票

12、行为(即开票行为),它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包括签发票据和给付票据两个行为。,2)从票据行为 从票据行为又称附属票据行为。有主票据行为才可能有从票据行为。从票据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行为:,四、 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2、票据权利的种类 1)付款请求权 票据的债权人依法要求票据的债务人按照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享有付款请求权的是持票人,当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时,票据的债务人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否则将会受到债权人的追索。持票人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付款请求权才能够得到票据金额。,2

13、)、追索权 持有票据的债权人在票据债务人不能履行票据义务时,依法向其请求偿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也叫做票据权利的二次请求权。 持票人具有追索权。只有在下列情况发生时,持票人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1)当票据签发后,在法定期限内,持票人向承兑人(或付款人)作承兑提示,而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承兑时,持票人可依法向其行使追索权;,(2)票据已经到期,在法定期限内,持票人向承兑人(或付款人)作承兑提示,而遭到拒绝时,持票人可依法行使追索权; (3)票据虽未到期,但持票人已经得知,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已被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实质上已无款可付时,持票人在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后,可依法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行

14、使追索权; (4)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持票人也可以向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3、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1)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权利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必须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对价。如果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以欺诈、偷窃、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行使:其是指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的行为。票据权利的行使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

15、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出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 (3)出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3)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的保全,指票据债权人为防止其票据权利的丧失,依票据法规定所为的行为例如,为防止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为防止追索权的丧失,采取作出拒绝证书的方式。保全

16、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保护措施,申请保全要十分慎重。,第二节汇票的法律规定,汇票概述 出票 背 书 承 兑 保证 付款 追索权,一、汇票概述 1、汇票概念: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主要包括三方的基本当事人,即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2、汇票的分类 1)按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是指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提取现金的票据。在此种票据制度中,银行是票据的签发人,签发的条件是汇款人须将款项预先存在银行,出票申请人在存款之后或存款的同时通知银行将一定的款项转往指定的地点,出票行将汇票交给申请人,由收款人或持票人持票往代理银行办理转帐或提取现金。,商业汇票根据我国支付结算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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