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体公园化绿地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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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贵贵 州省地方州省地方 标标 准准 DBDBJ52-53-2007 城镇山体公园化绿地设计规范Code for the design of mountain park incities and towns2007-12-28 发布 2008-3-1 实施贵 州 省 建 设 厅 发 布1贵州省地方标准城镇山体公园化绿地设计规范DBJ52532007Code for the design of mountain park incities and towns主编单位:贵州省风景园林学会批准部门:贵州省建设厅实施日期:2008 年 3 月 1 日22007 年 12 月 贵阳关于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

2、准城镇山体公园化绿地规划与设计规范的通知黔建科标通2007593 号各市(州、地)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园林局,各建筑、规划设计企业,各质量监督站及有关单位: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营造经济适用、环境优美、节能环保的城镇人居环境。我厅组织贵州省风景园林学会等单位编制的地方标准城镇山体公园化绿地规划与设计规范已完成,编号为 DBJ52-53-2007,现予发布,自 2008 年 3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我厅负责归口管理和出版发行工作,由贵州省风景园林学会负责具体内容解释。由于目前国家尚无此类绿地设计规范,编制组依据国家、行业的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经过认真总结多年来

3、实践经验,完成了该标准的编制。请各单位在该标准实施过程中,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省建设厅标准处。3贵 州 省 建 设 厅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前 言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营造经济适用、环境优美、节能环保的城镇人居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合理利用城镇内山体林地,将其建设成为城镇山体公园化绿地,发挥山体林地在城镇中改善生态和游憩功能的作用。根据城乡规划法 、 城市绿化条例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 、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定,为更好地实施贵州省绿化条例 、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 ,制定本标准。

4、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原则;4 总体设计;5 单项设计;6 用词说明;7 条文说明;8 山体公园化绿地设计可参考的标准规范。本标准由贵州省建设厅归口管理,由贵州省风景园林学会负责标准条文解释。本标准主编单位:贵州省风景园林学会4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 剑 苟银敏 胡玉琛 郭 婧 王建国 徐 静 吴纪华 代明仲 孙 黔 吕 徐 张柔然目 次1.总则(1)2.术语(2)3.基本原则(5)4.总体设计(6)4.1 基本内容(6)4.2 一般规定(6)4.3 现状分5析(7)4.4 环境容量与游人规模(8)4.5 布局(8)4.6 用地比例(9)4.7 竖向规划(9)5.单项设

5、计(10)5.1 基本规定(10)5.2 地形设计(10)5.3 种植设计(11)5.4 园路设计(12)65.5 游憩服务设施设计(13)5.6 保护工程设计(14)5.7 节能设施设计(16)用词及用语说明(17)附:条文说明(18)山体公园化绿地设计可参考的标准规范(27)11 总 则1.0.1 为了规范贵州省城镇山体公园化绿地设计的原则、内容、规定,达到节约城镇建设用地,美化环境,保护城镇山体自然生态原貌,充分发挥山体林地在改善城镇环境和游憩功能的作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贵州省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的各类山体公园化绿地设计。1.0.3 山体公园化绿地设

6、计应以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山体公园化绿地设计内容应包括总体设计和单项设计。1.0.4 山体公园化绿地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2 术 语2.0.1 城市绿地 urban green space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用于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的一种城市用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五类。2.0.2 公园绿地 public park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城市绿地。2.0.3 山体公园化绿地 Public park on mount

7、ains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原有山体地形地貌和动植物现状的基础上,配备少量必要的公共设施的开放型公园绿地。2.0.4 居住绿地 green space attached to housing estate,residential green space城市居住用地内除社区公园之外的绿地。2.0.5 园林 garden and park在一定地域内运用工程技术和艺术手段,通过因地制宜地改造地形、整治水系、栽种植物、营造建筑和布置园路等方法创作而成的优美的游憩境域。2.0.6 景观 landscape,scenery可引起良好视觉感觉的某种景象。2.0.7 景点 feature spot,vie

8、w spot由若干相互关联的景物所构成、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并具有审美特征的基本境域单元。2.0.8 生境 habitat所有生态因子构成的生态环境,特定生物体或群体的栖息地3的生态环境。2.0.9 绿色廊道 green corridor城市中的绿色廊道是两边均与周围地区(本底)有显著区别的绿色狭窄带状地。2.0.10 绿色斑块 green spot在外貌上与周围地区(本底)有所不同的一块非线性绿色地表区域。2.0.11 林窗 gap直接处于林冠空隙下,仍保持森林环境特点、面积在 25以上的空地面积。2.0.12 物种多样性 species diversity一定时间一定空间中全部生物或某

9、一生物类群的物种数目与各个物种的个体分布特点。2.0.13 土壤自然安息角 Natural Sabbatization of soil angle土壤自然堆积,经沉落稳定后的表面与地平面所形成的夹角。2.0.14 集散地 Collect and distribute platform山体公园化绿地中可供游人聚集休息,能疏散人流的场地,面积不大于 100 平方米。2.0.15 竖向规划 vertical planning城市开发建设地区(或地段)为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方等而进行的规划设计。(引自城市规划基

10、本术语标准CJJ 8399)2.0.16 地形设计 topographical design对原有地形、地貌进行工程结构和艺术造型的改造设计。(引自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 912002)2.0.17 种植设计 planting design4按植物生态习性和园林规划设计的要求,合理配置各种植物,以发挥它们的园林功能和观赏特性的设计活动。2.0.18 园路设计 garden path design确定园林中道路的位置、线形、高程、结构和铺装形式的设计活动。2.0.19 地被植物 ground cover plant株丛密集、低矮,用于覆盖地面的植物。53 基本原则3.1 坚持原生态的原则。

11、保护和维护好山体原有的自然资源、物种多样性以及山体林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使山体公园化绿地具有整体性、科学性、生态性。使人与自然环境和谐。3.2 坚持以乡土植物为主体的原则。山体公园化绿地的种植设计应坚持适地适树原则,应采用乡土植物,有利于提高成活率,减少病虫害,降低养护管理成本。3.3 坚持保护文脉的原则。城镇山体公园化绿地区域的建设,应尊重地方历史、文化传统、建筑风格,保护和延续历史文化民族民俗特色及风貌。涉及文化遗产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保护。3.4 坚持经济节能的原则。山体公园化绿地宜采取经济、节能、环保的措施,因地制宜,就地取材。3.5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满足游人使用要求的同

12、时,应合理利用地形地貌满足老年人、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和设施。营造使用方便、环境优美、安全舒适的城镇山体公园化绿地的自然环境。64 总体设计4.1 基本内容城镇山体公园化绿地的总体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4.1.1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4.1.2 现状分析4.1.3 范围和功能分区4.1.4 环境容量与游人规模4.1.5 保护对象与保护措施4.1.6 竖向规划4.1.7 管理、服务和科研工作设施规模4.2 一般规定4.2.1 山体公园化绿地应与城市、镇规划区内外的绿色廊道、绿色斑块有机联系。4.2.2 山体公园化绿地设计应明确山体公园化绿地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在土地使用权和林地权属明确的范围内,根据其定性

13、、定位作出总体设计。1 山体公园化绿地范围的确定应根据地形、地貌、水体、林地等因素综合考虑,应尽可能地以山体为核心,将区域内影响山体公园化绿地生态系统性和完整性的各种用地都纳入管理范围,特别是山体公园化绿地周边的水体(山塘、溪流) 、湿地(水田) 、林地、草地等。72 山体公园化绿地边界线的确定,应以保持山体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与周边环境的连通性为原则,尽量减少城镇建筑、道路等人为因素对水体、湿地和绿地的不良影响。4.2.3 山体公园化绿地的出入口应与城镇道路红线有机结合。1 沿城镇主、次干道的山体公园化绿地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镇公共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设置游人集散地。2 山体公园

14、化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可不设大门建筑,但需设置标牌进行标示。3 山体公园化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连接。4.2.4 严禁在山体公园化绿地设立各类开发区、疗养院、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以及与原有植被、地形地貌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并控制人工设施的规模和范围;已经建设的,应逐步迁出。4.2.5 对山体公园化绿地内的历史文化古迹必须进行保护,并按照文物保护相关规定提出保护措施。对具有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保留并结合到山体公园化绿地的设计中。4.2.6 山体公园化绿地的保护性要求,包括保护山体公园化绿地的生态系统、物种多样性、环境完整性、资源稳定性。4.3 现状分析4.3.1 山体公园化绿地范围的现状地形、水体、园路系统、建筑物、构筑物、动植物、地上或地下管线和工程设施,必须进行现场勘查统计,作出评价,提出分析对策。4.3.2 对山体公园化绿地的古树名木现状必须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84.3.3 对具有文物价值和具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现状,必须进行调查、分析和标注。4.3.4 在保留的地下管线和工程设施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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